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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
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
要点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
为优化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进一步下放科研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关于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
现将要点予以汇编,帮助科研人员掌握落实政策。
由于编写时间紧,难免有疏漏与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编者
2019年8月
、经费预算
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
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对列入高校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多道程序合并为一个环节,只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0-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对利用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
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细化横向项目、科研出差和会议费管理规定,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简化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等相关手续。
省科技厅要在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环节,推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
件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9〕13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合理确定因科研需求举办的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及科研类咨询费开支标准;利用好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及间接费用中
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等政
策规定。
允许部分专项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二、经费使用
(一)预算调剂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
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
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推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领衔人员更大的科研项目资金自主支配权。
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赋予高校自主管理纵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的权利。
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外,设备费调减和其他科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二)直接经费
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对科研人员(除省管干部以外)获邀参加当年度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的,可在获邀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事主管部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批复。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行政经费和“三公
经费统计范围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请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均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人员劳务费,其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横向项目经费可列支研发团队劳务报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聘用人员劳务费、研发团队劳务报酬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纳入所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高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切实简化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审批、报销流程。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高校也可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限额标准执行。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不高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或教育部部属高校会议费标准由高校自行制定,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对于野外考察、调查研究、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允许高校建立符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但应当要求报销人提供阐明支出内容、无法取得法定票据原因等的说明材料,在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涉及科研差旅费的,要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高校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在横向项目经费中合理列支科研接待费,接待标准和要求原则上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委托方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要求或约定。
鼓励科研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开展科研活动。
确因条件限制或工作需要,必须租车前往的,由高校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三)间接经费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
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
〔2019〕7号))
(四)科研仪器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
知》(国发〔2018〕25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优先审批。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赋予高校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并完善相应界定办法和校内审批及公示等制度。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等的,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五)结转结余资金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
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
〔2019〕7号))
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不纳入年度预算执行率统计考核范围。
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纵向项目(含经费由国库拨付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继续由所在高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相关规定收回;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合同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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