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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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延续注册: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变更注册: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重新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8、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9、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10、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未经注册擅自执业:
县级以上安监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
骗取执业证的处罚:
罚3万,注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注册申请
违法执业:
5年内不得申请,罚3万。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l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l6学时。
安全培训大纲:
煤矿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其他:
省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发培训合格证。
考核不得收费。
4、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问不得少于20学时。
5、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重新上岗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6、安全培训的组织:
(1)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
(2)省级:
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
(3)市级: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
自主培训为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培训资金。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监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由自己选择。
免予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l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违法4、5条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厂检验: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3、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检测检验资质:
国家安监总局资质许可
4、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一)配备要求
(二)专项经费(三)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从业人员的监督:
批评、检举、控告
7、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节职业病防治申报办法
1、职业危害申报: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般企业: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申报时限及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l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0日)、消防验收(20日)和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抽查(被抽查单位5日准备,30日内图纸检验/工程检验)。
3、建设单位的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设计单位的责任:
(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5、施工单位的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违法/降低:
5日内改正
6、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l.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l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l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点监督检查: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
7、审核、验收:
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抽查比例大于50%。
违反举报:
3日内检查
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事故隐患的定义:
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的分级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l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自然灾害的预警:
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处理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7、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4、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5、应急预案的评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评审要求:
1.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2.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6、应急预案的备案
(1)政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
未备案:
警告,罚3万。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央企所属单位:
省或社区的市安监
其余涉及安全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安监
申请备案的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应急预案的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4)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5)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一般事故、较大涉险: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逐级报至设区的市安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续报1次/日。
较大事故:
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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