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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圣·
奥古斯丁,托马斯·
阿奎那
理性论:
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西塞罗,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
斯鸿、卢梭
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命令说:
霍布斯,边沁,约翰·
奥斯丁
民族精神论:
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萨维尼)。
法的本质社会控制论:
罗斯科·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其他学说:
卢梭的“公意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罗尔斯的“正义论”、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
①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③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法的分类两大法系的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三章法的历史
主要原因经济因素:
起决定作用。
法的起源政治因素:
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一般规律:
①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②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③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法的历史类型定义:
更替原因
古代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产生与本质:
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
本质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上层建筑
法系的概念:
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法的演进资本主义法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区别微观差别:
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
宏观差别:
法律渊源;
法律的分类;
法典的编撰;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
产生:
我国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
社会主义法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律移植与继承移植: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继承: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实质(①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②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规范作用:
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法的作用分类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公共事务
其他种类:
整体与局部;
预期与实际;
直接与间接;
积极与消极
局限性:
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
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自由:
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主要价值平等:
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法的价值人权:
当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人格上的绝对尊严观念
正义:
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效率:
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
价值冲突与解决具体情况(从主体角度):
个体之间;
共同体之间;
个体与共同体
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含义:
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分类正式渊源:
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非正式渊源:
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非正式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法的效力等级:
对人的效力
效力范围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术语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种类: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宪法概念、刑罚概念、民法概念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要素规则特点:
授权性、义务性;
强行性、任意性;
确定性、委任性和准用性。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原则种类: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体系法律部门的概念:
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划分原则:
客观规则;
合目的性规则;
适当平衡规则;
辩证发展规则;
相对稳定规则;
主次规则
特色:
最大的法律特色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第七章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的概念定义: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概述特征:
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特定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目标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
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立法权和立法体制立法体制:
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合宪性原则:
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
制定的原则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
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其他:
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法律案的提出:
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制定的程序法律案的审议:
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
赞成、反对或弃权。
法律的公布:
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第八章法律实施
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
法律实施内容与分类:
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适用
①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②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
③法律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概述概念:
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
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实现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影响因素:
国家的阶级本质;
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程度;
现行法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社会成员
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概念定义:
狭义执法则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
执法的主动性、执法的单方面性、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此外,执法活动还具有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执法
依法行政原则:
原则讲求效率原则:
合理性原则:
其他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和专属性等
司法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
主体:
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要素范围:
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
守法内容:
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
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原因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法学、暴力威胁论、法律正当论)。
我国——习惯、对合法性的认识、出于畏惧、出于社会压力、对个人利益的考虑、道德上的要求
守法的态度:
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
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这三种类型。
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
法律监督意义: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法律方法
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必要性: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
对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分类正式解释: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法律解释非正式解释:
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立法解释:
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狭义的法律)的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的解释。
是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
特征(4点):
法律推理
方式形式推理:
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概念含义:
法律论证
内容贯通性
正当性标准程序合理性
逻辑有效性
结论可接受性
第十章法律关系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②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③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含义与分类
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主体范围: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权利: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构成要素内容法律义务:
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
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客体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范围: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条件抽象条件:
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条件:
即法律事实的存在,也就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
产生、变更与消灭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责任主体:
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法律责任构成损害结果:
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归责概念: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与免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免责概念:
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条件: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责任与制裁的关系: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第十二章法治
内涵:
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脂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含义与法制:
法律制度(静态意义上);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的过程(动态意义)。
区别(4点)
与人治: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区别(3点)
法治与民主关系: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柱。
区别;
现代民主制可能是最易与法治原则相融合的制度(2点)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法治国家法治的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
正当程序原则:
包含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的内容。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良好的法律秩序
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抬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杜
建设社会主义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治国家与法治体系
意义(5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
实际出发
基本任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⑤增强全民
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⑥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⑦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第十三章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经济法与生产力:
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法与市场经济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与政治法与政策:
政策对法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法与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含义:
关系:
法律意识的概念: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法律意识分类:
个人、群体、社会;
职业、非职业;
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和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占统治地位的、不占统治地位的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作用:
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般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
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总的来讲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
发挥着潜在的作用。
法与文化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现方式不同;
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
评价的尺度不同;
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
法与道德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冲突:
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道德许可,法律不许可;
法律不许可,道德许可)
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3点);
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2点)
区别:
法与宗教联系:
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中的作用:
法与科技科技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的作用:
和谐社会含义:
法与和谐社会当代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当代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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