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956363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5.31KB
滨州市沾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Word文档格式.docx
《滨州市沾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滨州市沾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Word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书面材料检查。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检查人员;
(三)实施监督检查;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区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全面、动态、实时监控,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征收环节监督内容:
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受理并审核社会保险登记;
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审核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申报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地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记账、建立缴费记录;
是否按照规定对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进行稽核。
征收机构是否按照缴费申报核定后的缴费额,依法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多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是否按征收计划进行开票、征收,有无在完成当年征收任务后即停止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征收机构是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有无减免、缓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处罚滞纳金并且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
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上缴财政专户;
是否隐瞒、转移、截留、挪用和贪污社会保险费;
单位有无以实物抵顶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是否少报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是否如实报告职工的年龄、工龄、工种等基本信息;
是否按照缴费申报核定后的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否按时足额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无少缴、漏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支付环节监督内容:
经办机构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是否存在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审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和标准;
有无违规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违规扩大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对象,从而导致多支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是否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
是否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基金的支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情况。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无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基金结算;
是否将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史资料、鉴定结论、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以协助他人获取医疗、工伤或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是否按时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是否存在转移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通过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侵占社会保险金;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是否通过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病历、病史、鉴定结论、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金;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丧失时,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或收益人是否隐瞒不报、违规继续享受;
个人是否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是否违规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金。
管理环节监督内容:
经办机构是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的业务、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是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能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法规政策和制度,能否严格执行本机构管理规定;
是否对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合理配置,明确职责,形成必要的互相制约关系,相关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了规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是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决策、审批、授权和报告制度,是否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重要事项由两人以上进行审批,对重大、突发、异常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是否具有风险控制、识别和纠正的措施及能力,及时调整不符合内控机制要求的规定、做法;
是否依照规定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是否有效遏制贪污、截留、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违法违规基金能否回收和纠正;
是否按规定开设基金收入、支出户,有无多头开户或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
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收入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划转财政专户;
支出户是否专门用于对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支出,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
支出项目和范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收入、支出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留、挤占行为;
是否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是否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是否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本息金额;
是否定期对暂收款、暂付款进行清理;
是否坚持定期对账制度。
财政专户的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其他支出的行为;
专户内基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转支出户;
财政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转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保值增值,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动用结余的行为;
财政专户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财政专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
投资运营监督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是否存在违规购建固定资产和投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挪用、截留、转移基金的情况;
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银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算基金利息。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
(一)现场监督。
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每月一次。
(二)非现场监督。
主要利用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全过程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提出整改建议。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非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管理不规范、基金安全隐患等问题,但未对基金造成侵害,监督检查发现后提出明确整改建议,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纠正违法违规做法,实现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依法作出处理。
对社会保险基金已经造成侵害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办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现场监督程序:
(一)组成检查组。
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二)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的确定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
一是根据工作计划和社会反映热点确定;
二是监管系统和部、省反馈疑点信息;
三是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要情报告等资料确定。
(三)收集相关材料。
实施现场监督前,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等资料。
(四)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现场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检查组根据检查范围和内容及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拟定监督检查实时方案,包括检查目的、范围、内容、重点,预订起止日期,监督人员分工等内容。
(五)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检查组于现场监督2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六)实施现场监督。
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监督检查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
运用询问、观察、查阅、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封存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
(七)出具现场监督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区本级社会保险稽核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稽核制度。
一、稽核对象
在区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二、稽核内容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标准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六)国家规定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稽核方式
(一)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制定日常稽核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实施稽核;
(二)重点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稽核,每年一次;
(三)重点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与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重点稽核,每年一次;
(四)举报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举报线索对被稽核对象及时进行稽核。
四、稽核措施
(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者个人(对被稽核对象)的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帐簿、记帐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系统数据等进行检查;
(二)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稽核程序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纠正。
六、稽核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2003年6月省政府令第158号,2012年1月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监管
一、职责权限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退休手续办理后接受群众举报,根据举报对其申请的资料进行核对。
(一)按月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数据比对。
(二)有举报的人员,对其申请的资料重新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三)比对中有重复享受待遇的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作出待遇享受的意见。
(四)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与退休人员数据库比对进行非现场监督。
经核查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撤销退休决定。
退回发放的养老待遇,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如属于欺诈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可提请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社保待遇领取资格监管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保待遇领取资格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社保待遇领取人员。
是否符合领取待遇资格。
定期开展资格认证,每年一次。
(一)发出稽核认证通知;
(二)参保人员按要求到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认证;
(三)反馈认证信息。
异地居住人员每年开展资格认证;
本地居住人员采取按月火化名单比对进行认证。
未按规定认证人员,暂停发放社保待遇。
(六)区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监管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区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区本级参保单位。
是否按实申报涉及核定用人单位具体适用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相关材料。
根据单位上报的原始材料进行监督,每年不超过一次。
经办人初审、复核人员复核、科室负责人审核三道关口。
书面审核、实地检查。
发现瞒报作假行为,要求单位纠正,如不纠正将提起行政处罚。
(七)区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监管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区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否都已按规定参保缴费、参保条件审核。
根据单位上报的原始材料进行监督,每年一次;
向参保职工提供参保证明和个人权益单让职工核实参保情况。
审核参保单位登记信息、人员信息和劳动合同信息,发现有疑点,进一步提取相关资料。
(一)书面审核。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要求单位纠正,如不纠正将提请劳动仲裁部门。
(八)区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监管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区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是否按时申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单位上报的原始材料进行监督,每年一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进一步提取有关资料。
书面审核、实地抽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单位纠正,如不纠正将提起行政处罚。
(九)就业失业登记监管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失业登记人员: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户籍人员、就业转失业的城镇人员、本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就业登记人员:
本区行政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的人员。
是否符合就业失业登记的各项条件。
根据有关人员报送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复核,随报随审。
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过程中发现疑点,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补充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核实验证。
受理的纸质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与网报系统一致,确保各项信息的准确无误,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发现不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通知个人,退回材料。
(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区本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一)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是否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否超出审批职业(工种)开展培训;
(三)招生广告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一)日常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1-2次实地监督,实地监督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委托第三方评估。
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估;
(三)年度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每年将办学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一)查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电子文档和书面备案材料:
①学校章程;
②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③联合办学协议书;
④校长、常任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料证明文件;
⑤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内容、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⑥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等。
(二)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制度和信用等级制度。
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综合评价,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学员到办学资质好的学校接受培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信用等级实行三级制:
一级为优秀,二级为良好,三级为合格。
(三)受理举报投诉。
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信息箱,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
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劳动关系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四)备案检查。
督促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及时做好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财务状况有关的材料等向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学校名称、地址、培训条件、培训目标、培训专业及层次、培训形式及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及就业方式。
(一)制定民办培训机构评估方案,并成立评估组;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地等进行评估;
(四)总结评估情况,根据需要向民办培训机构反馈评估结果并向社会通报;
(五)将评估结果有关材料存档,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
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经核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区属企业。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是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定期检查。
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根据举报投诉重点检查。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的资料、数据;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中的有关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作制的制度执行情况。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查单位自查情况;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将企业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关系科,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资格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且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定点零售药店
1.是否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是否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是否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否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且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一)抽样检查。
采取调取数据、现场了解等形式,每年对不低于20%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作出处理,每周不少于二次;
采取调取数据、现场了解等形式,重点针对医疗机构过度治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零售药店违规刷取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作出处理,每年一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滨州市 沾化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