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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与依法治教
教育法规与依法治教
作者:
张源祥
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征途中,教育工作者肩负着一项重要的使命:
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前提是:
知法、懂法、守法和育法。
一、知法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近400部。
严格意义上讲,每一部法律法规够
与生活在本国的公民有关,与本国的教育有关。
但是,如果从关系密切的角度来看,主要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此外,还有《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二、懂法
知法还应懂法,即理解法律的条款和立法的精神。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立法就是要对生活在同一环境、条件即同一国家的人或法人作出最基本的规范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和稳定。
法不是万能的。
但现代社会一旦离开了法,靠人治、靠红头文件、靠稳定性差的政策,国家将陷入混乱,人民将遭受苦难。
改革开放后的一项重大收获就是,人们普遍认识到:
治国必须依法。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教育界也意识到:
治教应当依法。
有人认为,依法治教就是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之后坚决执行这些规章制度,这样就能使学校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就是依法治教。
这种认识正确吗?
1、片面的认识。
因为健全规章制度仅仅是依法治教的一个方面;
2、如果规章制度的本身不合法,就是错误的,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
执行得越坚决,违法就越严重。
因此,依法治教讲究的是合法性。
*案例1
某校初中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查明事实后,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①给予警告处分;②照价赔偿吊灯;③罚款300元。
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教、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实际上,学校的处理并不都是合法的。
*案例2
某班级的公约的处罚规定:
学生迟到每次1元,旷课每次2元,不上课间操每次1元,不交作业每次1元,打架骂人每次5元,吸烟每次10元,损坏课桌椅10~150元,损坏玻璃5~20元,损坏门窗50~100元,迟还图书每次5元,乱放自行车每次1元。
这显然是以罚治教。
应当认识到:
校纪即规章制度不是法律,只对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属于本校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定它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因此,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就是管理者应当懂法。
三、守法
就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
这就要
求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要符合教育法,而不问教育守法的动机。
违法者经常强调“我这是为他好”,其实,这并不能减轻其违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法的四个要件:
1、必须是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3、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
4、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是依法设置的法人。
案例3
1995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某小学上第而节课时,一年级
(2)班任课
教师张某因故未到校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假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管学生们自行学习,并交代说:
“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
”上课约十分钟,该班学生李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误认为她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仍下打李某,李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巧刺在后排赵某的左眼,造成左失明。
经公安局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安装义眼,属重伤乙级,需花费数万元。
而赵某家经济困难,父母借其钱带赵某到上海等地求医,费用达3.5万元,赵某家无力支付,无奈于1996年3月30日起诉至县法院请求依法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小学赔偿各种费用4.4万元,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各种费用1.1万元。
在此案中,体现了的违法的特征和该承担的责任。
以下的一系列案例,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教育工作者由于不守法而发生的种种违法事件,对从事教育工作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个响亮的警钟。
案例4
2000年12月12日下午3点,正是上课时间,某中学高一
(2)班学生曾某却只能低头在操场一角——他已经有两个多月被拒课堂之外了,因为班主任不准他踏进教室。
据曾某讲,班主任不准他上课的直接原因是怀疑他打架。
那是10月初的一天,几位同学上晚自习时打过一架,三四天后,班主任老师问他参加没有,他说当时他只是在旁边看,没打架。
老师不信,要他两天内请家长来。
曾某不敢将此事告诉父母。
三天后的一个早自习,该老师就把他的书包扔到了楼梯口,说不准他上课了。
第二天他进教室后,又被老师赶了出来。
曾某还说,其实很多同学都证明了他没有打架,可老师就是不信。
被取消上课资格的事,曾某不敢告诉父母。
一天晚上,曾某壮着胆子去求班主任,但老师没理他。
无奈之下,他做出了让全班六十多名同学目瞪口呆的事——在教室门口流着泪“扑通”一声给教师跪了下来。
喊道:
“老师,让我上课吧!
”班主任老师当时也愣了,但很快就一言不发地走了。
同学们都纷纷为曾某求情,可班主任还是不同意。
从此,曾某就开始了他的“流浪生涯”,要么躲进附近网吧,要么就在校园一角徘徊。
直到12月7日,曾父从外地打工回家,从学校另一位老师口中才知道此事。
8日一早,曾父就赶到学校向领导和该老师请求让孩子上课,但未如愿,校领导说“要研究”,班主任老师说反正她那个班不要曾某了。
12日,曾父的请求又一次被搁置。
几经周折,记者与请假在家的这位老师取得了联系,她说从来没有说过不要曾某上课的话,只是要他请家长到学校。
可家长一直没来。
曾某在学校不仅打架,还抽烟,自己多次苦口婆心地教育他,可他就是不改,“反正我是不想教他了”。
这是个寻常看得到,却是触目惊心的案例,教师的违犯行为显性和隐性的都具备,而且,缺乏同情心和职业道德。
案例5
某县一中学,位于某乡政府所在地,该乡居民分散,交通不便,该校学生主要来源于该乡的各个村寨,离校最远的有二十多公里。
为了保证每周一能按时上课,学校规定,学生一律星期天返校。
该校初一学生张某、陈某经常违反此规定,每周均不能按时到校。
有一周星期一上午9点多,张某、陈某才赶到学校,而此时已上第二节课了。
他俩见正在上课,就马上躲到寝室里,正好被政教处谢老师发现,于是谢老师对张某、陈某两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罚他俩提水冲洗厕所,规定厕所冲洗干净之后才能进教室上课。
当他俩把厕所冲洗干净后,已是中午12点了。
这样的案例有学校里几乎是司空见惯了的,那么,是不是应当考虑到教师的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也是一种变相体罚的行为。
案例6
1995年9月24日,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殴打教师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当天下午,女教师陈某在初二
(1)班进行英语考试监考时,发现有一女学生王某把资料抄在腿上作弊,陈老师立即把王某叫上讲台,当众掀起她的裙子露出大腿让同学们看。
事后王某回到家里向家人哭诉,说教师侮辱她。
王某的哥哥十分生气,当天晚上在学校学生自修的时候,他纠集了几个社会青年到学校,追打陈老师,对陈某拳打脚踢,造成其头部、面部和身体多处肿伤。
后来,王某的哥哥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并责令其向陈老师赔偿500元的医疗费。
教师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并批评他是合法的,但当众掀女生的裙子却侮辱了其人格。
案例7
某日,上海市某小学二年级某班上第三节课时,因音乐教师外出开会请假,音乐课由卫生教师纪某代上课。
纪某是从卫生职校毕业分配来校不满一年的青年女教师。
在上课时,她看到有的学生用不洁的手擦眼睛,便检查全班学生的手帕。
检查时她发现有20名学生未带手帕,便叫他们排成队站在讲台前然后她挨个打未带手帕的学生的耳光。
这些孩子大多年仅八岁,有的脸被打肿,有的被打出鼻血。
班长乌某除了挨打耳光外,还被纪某揪住头发往讲台上撞,学生姚某脸上留下五条手指印。
被打的孩子们个个暗淌泪水,不敢做声。
班主任教师上第四节课时,看见学生们神态异常,经再三查问才知此事。
这种典型的体罚学生的做法,丧失了教师应有的品德,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
案例8
山东省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在期末考试时错了五道数学题。
教师在放寒假时规定,考试时每错一道数学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
因此他每天要被罚做500遍,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布置的寒假作业,数量惊人。
张某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开学第一天就跳山自杀身亡了。
教师的行为是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休息权。
案例9
1997年5月30日上午,四川省益阳市某小学四年级某班班主任蔡某,发现一塑料食品袋扔在教室讲台边,塑料袋里放着一些垃圾,便问班里的同学:
“是谁放的?
“班里没有人回答,蔡某非常生气,认为这是对教师不尊敬,意一气之下找来剪刀,将塑料袋剪成一堆豆大的碎片,然后令买了零食的22名学生逐个取一份吞下。
由于塑料片嚼不烂,有的学生停下不肯吃。
蔡某又强调:
“都要吞下去,拿了多少片吞多少片!
”有个学生被卡住喉咙,很吃力地向老师求救。
蔡某说:
“那就喝点水咽下去!
”那位学生只得在同学的帮助下用水艰难地将塑料片吞下去。
做完这一切后,蔡某嘱咐学生:
“放学后不准对家长说。
”事发后,孩子们头痛、喉咙痛、呕吐等种种不适反应接连发生,当日中午,17名因吞食塑料片出现明显不适反应的学生被送往益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6月9日,益阳市教委对此事作出严肃处理:
给蔡某行政处分,降工资一级,并调离城区,改做工勤人员。
案例10
陕西省旬阳县某小学三年级某班班主任李某,在1989年元月上旬,连续处罚迟到和不遵守课堂纪律的13名学生喝尿水,受到行政处分。
元月2日,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了“班规”,凡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犯课堂纪委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
元月3日—5日三天中,共有13人次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
李某还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并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
李某如此侮辱学生人格,引起学生家长的愤慨,纷纷找校领导反映,要求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这样的教师,既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11
四川省奉节县某中学保卫干部田某从1994年10月5日—15日10天之间以学生打架、谈恋爱怀疑偷东西等理由5次用手铐铐人,拘禁学生9人之多,学生年龄多在13—17岁之间,拘禁时间最长的约11个小时。
该中学的领导对保卫干部的这种行为听之任之,因为他们认为保卫干部是他们管理学校最得力的助手。
非法拘禁,私设公堂,是法制社会所不能容许的,学校应当极力避之。
案例12
这是发生天津市的一桩侵犯初中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的案件,原告杨某原系被告天津市某中学学生。
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二、三节课,原告旷课。
班主任王某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变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
原告在第三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
王某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某抓住不放。
而后教师陈某赶到,将原告抱住。
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
陈某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
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进入三楼阅览室内。
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
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
当图书管理员杨某进入里屋时。
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
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挫伤。
经住院治疗已痊愈。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
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伤愈后,杨某将学校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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