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物业接入服务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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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为甲方物业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其具备合法权利和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本合同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
甲方应于合同签署前向乙方提供上述权属证明文件;
2.为乙方的接入布线及网络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条件,包括:
物业总平面图、建筑物平面图、弱电平面图等,并派专人协调工作;
3.甲方须无偿提供甲方建筑物红线以内的沟道、弱电管井及弱电线槽等相关设施,以及免费提供建筑物内垂直、水平走线井(及线梯)、暗管及线槽底盒、楼层交换设备安装位置给乙方使用,以便乙方铺设引入、引出通信线缆和楼内的客户端电缆等相关设备和管线。
如甲方自有综合布线系统,甲方应无偿提供楼层用户引入线缆,如甲方无综合布线系统或甲方自有的综合布线不能满足乙方的要求,或乙方对此有特殊需求,甲方应无偿提供弱电管道,由乙方进行引入、引出。
4.为乙方提供网络设备所需的设备安装空间平方米作为甲方机房、配线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机房、配线间以以下第种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a)免费;
(b)按不高于市场价格标准向乙方出租,双方应另行签署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5.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与甲方建筑物入驻客户及各方之间的关系,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甲方建筑物内的宣传推广工作,免费提供与乙方协商同意的指定宣传推广所需的场地、设施,及每月场现场促销的场地(具体场地清单:
)。
6.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电信工程施工条件。
当乙方需要进行设备维护、故障抢修、业务开通时,甲方应即时打开机房房门及相关管井等附属设施,为乙方工作人员出入机房提供方便。
甲方向通信机房免费提供不小于20KVA的永久三相四线交流电源以及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的接地网,并按要求将地线接到机房相应位置。
同时提供1.5KVA的单相电源到达楼层交换机安装位置,并装表计量收费(电表及空气开关由乙方负责),停电时由甲方备用油机供电。
甲方将机房围墙砌好后交予乙方,由乙方自行拉线及按机房装修标准装修机房。
鉴于设备做为通信使用,甲方不得中断乙方电源。
若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甲方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确认。
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若乙方对防火设备有其他特殊要求,则由乙方自行解决,机房消防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
甲方应确保有害气体、发热、高温、油烟等污染远离设备,并保证设备安全。
7.如乙方采用无线的链路技术,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无偿提供楼顶平台或室外场地为乙方架设通讯设备所用。
乙方将以不影响甲方建筑物外观与结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则。
8.甲方应为乙方布线、网络设计、施工、维护、线缆铺设,设备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等工作提供24小时支持与便利条件,同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批复的楼盘管线平衡图、市政红线建筑平面图等必要文件,并协助乙方进行管道报建。
9.甲方负责接入节点周围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乙方的通信网络设备及线路的安全,使其避免遭受恶意的损坏及偷盗。
如乙方电信网络设备或线路被人为损坏,甲方应协助乙方责成损坏者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如非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及费用。
10.甲方应协助乙方防范甲方物业内客户的恶意欠费行为。
当有欠费客户到甲方办理迁移手续,或甲方获悉欠费客户将搬迁出甲方物业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1.甲方对乙方及乙方在上述区域发展的客户不收取任何形式的附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楼费、管道占用费、施工配合费等。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规划设计资料,进行甲方物业通信项目的规划设计,在双方认可设计后进行投资建设,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
(a)进入物业通信机房所有通信管道工程的施工;
(b)建筑物内分线箱至住户门口的通信线路投资与建设。
2.负责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由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3.对由其投资建设的甲方物业通信网项目及相关资产拥有所有权;
4.在甲方协助下与甲方物业内的所有用户签订具体服务合同;
5.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制定服务收费价格并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同行业相同服务内容的收费水平。
6.负责通信业务的全程连接、调测、安装、调通和维修,对所提供的通信业务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有权在其宣传资料(广告)中免费标出在上述区域内提供了乙方的服务。
8.乙方有权免费使用楼宇内垂直、水平走线井(及线梯)、暗管及线槽底盒、楼层交换设备安装位置。
如果甲方提供的管路通道或综合布线不能满足乙方的要求,或乙方对此有特殊的要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乙方有权进行相关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按政府部门公布的费用标准承担通信机房安装期间及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电费。
乙方向甲方交纳,甲方需提供电费发票。
10.负责与甲方物业内的乙方用户签订具体服务合同。
第三条
经营方式
(一)乙方拥有甲方物业通信网络系统的经营权,甲方协助乙方对甲方物业通信网络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二)甲方进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大厦建筑物用户开户的登记和日常巡检,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
(三)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制定相应的开户费、月租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价格标准。
第四条
设备安全及日常维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雷击、火灾等)而对甲方物业内局域网系统、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造成损坏,甲方作为上述系统的日常管理者,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通知乙方,并在一周内向甲方提供事件详情说明及证明其不能履行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上述通知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经公证机构出具公证证明。
甲方有义务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由乙方负责所有受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直至整个网络系统能够完全正常运转;
(二)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甲方物业网络线路的日常简单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
服务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选择以下方式收取物业接入服务费用:
按比例收取服务费,即按乙方每月在物业内固定有线电话、有线宽带接入通信费实际收入(不含中继接入、企业组网、专线接入、过网业务等服务收入;
通信费实际收入,指扣除欠费、赠款、代收费等费用后乙方实际收到的客户通信费用)乘以一定结算比例的标准结算服务费,其中语音业务部分结算比例按%计算,数据业务部分结算比例按%计算。
(二)对于乙方在甲方物业内的通信业务,乙方只需对甲方交付上述服务费用,不需对甲方以外的任何部门或机构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分成、佣金、及其他附加费用等)。
如果该区域的任何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商、管理者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向乙方要求分成、佣金、服务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甲方无法解决的,则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减相应的费用给这些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商、管理者和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不得持异议。
(三)服务费从年月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双方按季结算,乙方应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应付的服务费金额通知甲方。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当期服务费金额,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正式等额地税服务业发票。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服务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乙方付款后,甲方不得再就结算数据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指定服务费收取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如异议部分在当期服务费中占比低于5%则以乙方结算金额为准,否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双方的结算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算和支付,并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进行。
通过银行的付款日期的确定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甲方若更改银行帐号,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的,甲方承担因逾期所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同意:
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发票开具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乙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甲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乙方有权按不含税价款与可抵扣的进项税税款的合计数向甲方付款。
发票开具提交时间:
甲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乙方,由于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发票认证,甲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并生效之日起年,本合同有效期满后,相对于任何愿意同甲方开展合作的运营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权。
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将被视为违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所有权归属
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甲方物业内的通信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属于该系统的所有设备、线路)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第八条
所有权与管理权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发生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及经营,变更方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保证促成另一方与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受让方之间达成新的协议。
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变更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甲方的管理权发生变更导致甲方与乙方的合作终止,甲方应及时移交本协议给新的管理单位,并与新的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权利义务转让手续,以促成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防止乙方客户服务的中断。
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中断服务的,甲方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客户的赔偿。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不再是甲方大厦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或不再是甲方大厦发展商、物业所有者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唯一代表,甲方不再具备合法权利和能力履行本合同,则自甲方丧失甲方大厦所有权、管理权或处分权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本合同项下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也不需再对甲方支付服务费,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费即终止。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负有对本合同内容向任何第三方保密的义务。
甲乙双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其从对方取得或与对方共同创造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数据)、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做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
所有的通知任何一方只要送交或挂号寄至法定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有关本合同或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合作原则进行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3.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但如与本合同有关的特别事项没有适用的已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时,应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及一般国际商事惯例。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另一方(违约方)违约并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明,证明该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在不终止本合同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违约方应在收到上述声明及证明之后三十日内就违约造成的损失对非违约方予以赔偿。
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非违约方遭受损失,则违约方应就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非违约方补偿。
在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后,本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如果因违约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如果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对一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规定,并且该条款的规定与本条的规定不同,则本条不适用于该条所规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投资的通信网络系统用作本合同之外其他任何用途。
否则将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3.合同签署后,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且终止合同方应支付提出终止合同之时前一个月乙方在甲方大厦收取的通信业务收入的5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但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除外。
4.甲方在双方签署合同后未按期提供进场条件,或者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经乙方提出书面进场施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进场条件的,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欠付金额的5%。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例如:
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3.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迟延履行通知的义务或未及时对险情进行排除和救援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对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予免责。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变更/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
4.其他: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盖章)
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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