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非专属授权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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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非专属授权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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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非专属授权契约
附件四
立契約書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第次會議」決議,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本植物品種(以下簡稱本品種)予乙方,經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研發成果來源
本品種係甲方執行OOOO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該品種權予乙方。
第二條授權內容
一、本品種:
指OOOO(品種權證書號:
OOOO)。
二、本產品:
指乙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因使用本品種之種子、種苗、收穫物及其加工物(即為:
、、、與)。
第三條雙方合意
一、甲方同意乙方於第四款約定之實施範圍內得就本品種非專屬進行下列行為因而利用本產品:
□生產或繁殖。
□以繁殖實施範圍為目的而調製。
□為銷售的要約。
□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
□為前揭四種方式而持有。
二、回饋授權:
乙方利用本品種衍生出新品種或具品種權之新品種時,乙方同意
□無償讓與予甲方。
□無償授權予甲方。
甲方得就該新品種之種苗為下列之行為而不受乙方權利主張:
生產、繁殖、以繁殖為目的之調製、要約銷售、銷售、以其他方式行銷、輸出入或為前揭目的之持有等。
□給付回饋利益金予甲方。
回饋利益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利用衍生之新品種或具品種權之新品種所得之一切利益,如權利金、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
三、授權方式:
非專屬授權。
乙方並同意:
(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將本品種之一部或全部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進行與前揭相同或類似之行為,或將本產品輸出入至本條第四款實施範圍以外之地區或國家。
(二)本契約授權範圍不包含本品種將來可能產出之專利權、其他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之明示或默示授權;乙方同意將來甲方於本條第四款實施範圍之地區或國家獲得專利權,其他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另行與甲方簽訂授權契約。
四、實施範圍:
(請擇一保留,其餘刪除)
□限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附屬島嶼,下同)境內使用本品種製造本產品,但得於境外銷售本產品: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非專屬使用本品種為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並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外銷售本產品,惟乙方應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產品出口管制相關規定。
□使用本品種或銷售本產品皆限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非專屬使用本品種為第一款所列行為。
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外使用本品種或為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
□限於○○國境內使用本品種製造本產品,與○○國境內銷售本產品: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國境內非專屬使用本品種為第一款所列行為,惟乙方應符合各該出口國及進口國相關產品出入管制規定。
□無實施範圍之限制: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及全球非專屬使用本品種為第一款所列行為,惟乙方應符合各該出口國及進口國相關產品出入管制規定。
五、授權年限:
自本契約底頁日期起生效至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止,共計OO年。
如乙方有續約意願者,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6個月起至屆滿3個月前(即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至OO年OO月OO日)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雙方另行簽訂授權契約。
六、乙方依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給付授權金予甲方後,甲方始有履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義務。
如乙方為分期給付者,於乙方未履行或遲延任一期給付義務時,乙方喪失分期給付之利益,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一次請求乙方給付剩餘全部授權金。
第四條親本交付與使用限制
一、親本交付:
甲方同意於本契約生效後(例:
一個月)內將本品種之親本(父、母親本種子各公克,例:
品質為OOOO)於(地點)交付予乙方,以利乙方進行本品種之生產、繁殖。
二、親本使用限制:
乙方就親本不得為下列行為,但經甲方同意者,依甲方所定方式為之:
(一)育種。
(二)繁殖。
(三)基因轉殖。
(四)研究開發。
(五)輸出。
(六)為達成前五目目的之準備。
三、本產品上市期限: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OO年內完成本產品之上市。
乙方應擔保其有足夠之財力及營運能力將本產品商品化,並盡力銷售之。
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產出種子,應於前述上市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本產品上市期限或終止本契約,否則甲方得通知終止本契約。
(說明:
若沒有產品純技術或其他情形者本條可以依實務情況調整)
四、附隨義務:
甲方依前項約定交付親本予乙方時即屬驗收合格。
若乙方認為驗收不合格,應於OO日內以書面詳載不合格之事實及理由通知甲方,逾期視為該次親本種子已經乙方驗收合格。
如該親本種子驗收不合格經乙方通知甲方,經甲方查證屬實,得通知乙方再次提出親本種子交付申請,該再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保密義務與諮詢服務
一、保密義務:
乙方就甲方認為機密之資料,無論甲方以口頭或以書面標示密件等類似字樣(以下簡稱「技術資料」)揭露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並維持技術資料之機密性。
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資料時,不得洩漏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往第三條第四款實施範圍以外之地區或國家,亦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與乙方有委任、複委任、僱傭(無論在職或離職)及代理關係者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乙方應與該違約者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諮詢服務:
甲方同意於正常上班時段內提供乙方總計OO小時有關實施本品種之繁殖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
超過此時限或乙方要求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該技術服務費應包括但不限於講師費、保險費、住宿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該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乙方充分瞭解並同意,甲方並無提供任何相關本品種之技術資料予乙方的義務,亦無提供代言或向消費者做任何說明或保證之義務。
第六條授權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授權金:
為新臺幣(以下同)OOOO元整(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揭金額之5%,下同)後之金額為OOOOO元整。
二、衍生利益金:
乙方應於授權期間內,每年就本產品銷售總額提撥百分之OO,作為本品種之衍生利益金(未稅,須另加計營業稅)。
乙方為互易、贈與、出租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於本產品交付時亦視為銷售,計入銷售總額內,並依前揭約定計算衍生利益金。
三、付款方式: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遇例假日順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併給付授權金予甲方。
乙方同意本授權金縱因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乙方應於每年00月底前,彙報前一會計年度年內使用本產品之銷售總額(表單格式如附件二至附件五所示),並依第二款之計算基準加計營業稅給付稅後之衍生利益金予甲方。
四、業務檢查:
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法務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記帳士或相關會計稽核人員至乙方主營業所查核乙方契約履行情形,並就本產品之銷貨收入等相關資料,得影印或抄錄該帳冊、發票、相關憑證及資料,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因任何理由予以拒絕或阻撓。
乙方應保留相關簿冊資料至本契約終止後三年,以便甲方為必要之查核。
五、除外條款:
如未收取衍生利益金者,不適用前款業務檢查、第十條第一款遲延違約金、第三款懲罰性違約金,及第十二條第三款但書後段關於衍生利益金結算之約定。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甲乙雙方不因本契約創設代理、委任、居間或經銷等其他法律關係。
甲方或其所屬機關仍得基於所有權人行使其一切權利。
二、乙方在本契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讓與一部或全部權利予任何第三人。
乙方如有違反,其讓與對甲方不生效力,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同意本品種如被侵害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立即採取證據保全行動,以確保甲乙雙方權益,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四、乙方自行獨立研發未參考甲方有關本品種繁殖之技術且獲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如乙方係取得本品種授權後始產出該智慧財產,乙方同意以無償、非專屬之方式回饋授權甲方於內部使用。
如前揭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自行負責並解決糾紛,與甲方無涉。
五、乙方同意生產銷售本產品,應依第三條第四項實施範圍國家或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包括但不限於標示本品種名稱。
六、乙方同意並承認其因使用、生產、銷售、繁殖本品種或本產品,或因修改、添加、擴張使用本產品,致侵害第三人之品種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或致乙方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甲方不須負擔任何責任。
如因乙方之無權修改或擴張使用本品種或本產品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以及相關之法院及律師費用),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第八條無擔保規定
一、本品種及其親本與栽種繁殖相關技術資料僅按其現有之狀況交付予乙方,甲方就前揭交付無庸負擔任何責任。
甲方不保證提供諮詢服務後,乙方即具有生產繁殖本品種之能力;亦不擔保本品種之授權合乎乙方特定目的之用或具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甲方就本品種之種苗、親本及技術資料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乙方因生產繁殖本品種,或使用、持有、生產、銷售或要約銷售本產品而發生之產品責任、瑕疵擔保及侵權責任等,乙方應自行負責。
乙方充分了解並同意,乙方就本產品所為之生產、繁殖、添附、加工、混合及銷售,乙方應就本產品負商品製造人責任,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應由乙方給付,乙方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亦同。
如乙方產品造成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消費訴訟、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調查所支出之賠償、補償、律師費、行政成本等,乙方均應負擔之。
第九條不可抗力
因天災、地變或其他經機關書面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等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水災、風災等人力所不能抗拒事由),或因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契約之主給付義務者,免給付義務,他方則免為對待給付。
第十條違約效果
一、乙方未依第六條約定於期限內繳付授權金或衍生利益金,每逾一日應另按未給付之總額之萬分之三計付遲延違約金。
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如違反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時,應給付OOO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含稅)。
乙方若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甲方得定合理期限催告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如經甲方依第六條第四款查核,乙方短付衍生利益金且短付之金額已達該年度應付之衍生利益金百分之一以上時,乙方除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外,並應另行支付甲方按短付金額一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有重整、聲請重整或遭聲請重整;解散、決議解散或遭命令或裁定解散;破產、聲請破產或遭破產宣告;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證足認其有未能履行本契約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五、乙方為自然人而有死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存續條款
第十二條及乙方尚未履行完成之給付義務,不因本契約之屆期而失效。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處理
一、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一個月內應繳回或銷毀由甲方取得之種子、種苗、親本和技術資料等;如乙方選擇銷毀者,則應提示銷毀證明或切結書面予甲方。
二、前款乙方應繳回或銷毀之種子、種苗及親本,以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當日仍有剩餘者為限。
三、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生產、繁殖、銷售本品種或本產品。
但乙方有書面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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