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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学校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饰。
(5)在校园外参加宗教活动。
(6)参加宗教组织。
第二、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教育与宗教关系的基本方针,是政教分离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学校教育中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具体说来就要做的这样五个分离:
1.学堂(校)与教堂即宗教活动场所相分离。
学校不得设立宗教教堂和其他宗教设施,影响和干扰学校教育的正常进行。
2.教师与牧师即宗教教职人员相分离。
教师不得担任宗教职务,如牧师、神甫、阿訇、伊玛目等,宗教教职人员也不得到学校担任教师,无论何人都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授宗教教义,强迫学生信仰宗教。
3.教材与宗教经典、宗教教义相分离。
学校不得以宗教典籍、教义作为教材内容向学生讲授,在学生教材中也不得宣传和讲授宗教教义,剔除一切宗教内容。
4.学生和教徒相分离。
教徒象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受教育权利,但教徒在非宗教学校也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接受学校的各项教育。
学生只能进学堂而不能进教堂。
学生在学校不得穿着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从事宗教活动。
5.学校教育活动和宗教活动相分离。
学校和教师只能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组织相关的教育活动,不得组织学员集体从事诸如礼拜、祈祷、封斋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学员也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组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总之,正如列宁所说:
要使“教会同国家相分离,学堂和教堂相分离,学校完全成为非宗教的学校”。
近年来,有些人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利用宗教向学校渗透,强迫和变相强迫青少年参加宗教活动,完全是一种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宗教活动,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
“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但是近年来,有些信仰宗教的家长经常给自己的孩子灌输宗教思想,带孩子参加宗教活动;
一些宗教人士以讲经为名办经文班(点),引诱在校青少年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不但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违背了《教育法》所确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青少年正处在学习知识、长身体阶段,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
这一时期,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都“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都不得施行“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也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所有这些规定都要求,学生在校学校的长知识、长身体阶段,不得强迫他们读经学经,不得向他们灌输宗教思想,不得强迫他们参加宗教活动。
(一)学校不是宗教活动的场所,培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学校肩负的重任
在我国,学校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传播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场所,也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
不允许公民、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学校传播宗教意识,从事宗教活动,干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是宪法和教育法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是为了保证公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不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
这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学校的性质、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决定的,也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必然要求。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和有关法律要求,学校有义务保护广大青少年的权利,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尤其要重视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在青少年中普及科学知识,引导他们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包括科学无神论的世界观),增强自觉抵制宗教和有神论思想侵蚀的能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任何纵容、唆使、强迫青少年读经、学经,从事宗教活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坚决制止。
(二)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
在我国,人民教师同样不应该信仰宗教。
人民教师虽然不都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但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却应该遵守教师法,履行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各项义务,模范地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正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章第八条还规定:
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教师的职责要求教师必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教师在学校教书育人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关键作用。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光荣职责,他有教书育人的义务,绝对没有传播宗教的权利。
要教育学生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教师本人首先要不信仰宗教和不参加宗教活动,这是一项基本的教育原则,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如果教师本人信仰宗教,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感染和影响学生,不但不能很好地履行《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义务,违背教育学中身教重于言教、为人师表的教育原则,而且违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教师的信仰和言行直接影响着青少年一代,对青少年理想信念的树立,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教师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武装头脑,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散布分裂言论、带头宣扬宗教教义的教师,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同时要清理整顿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允许任何宗教活动侵蚀学校,要清理教材,增设新疆史、地方史课程,强化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的整体意识。
(三)学习科学知识是大学生的首要任务
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华,精力充沛、意气风发。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共同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和十三亿中华儿女国富民强的历史重托。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是大学生在校的首要任务。
科学与宗教虽然有联系,但其在本质上有着根本区别。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青年学生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青年学生却不应该信仰宗教。
在此,需要谈一谈青年学生应该如何正确履行自己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两方面的含义。
学生不仅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两方面的科学含义,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还必须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把宪法的总原则和其他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大学生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一)我国法律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学生也是公民,当然也应该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生有没有这一权利,而在于如何正确行使这一权利。
在我国无论是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依法享受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3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都在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也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中指出:
“任何人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不应当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论还是无神论的辩论。
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更不得进行反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
”学校不是宗教活动场所,在学校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等是非法的。
不论是信教公民还是不信教公民,都应该自觉地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定,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同一切“利用宗教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为做斗争。
在社会主义学校,没有合法的宗教活动,当然更不允许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二)从学校这个客观环境说,每个学生应该按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塑造自己,坚持不信仰宗教。
《教育法》第5条规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6条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的这些规定都要求青年学生必须懂得,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是培养宗教信徒和宗教教职人员。
这就要求每个作为公民的学生必须履行《教育法》,按照社会主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方针、办学要求和培养目标来规范自己,在正确履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应该自觉地坚持不信仰宗教,坚持宣传无神论,这样才能与社会主义学校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相一致。
(三)从我国的教育制度对学生特别是大学生的各项具体要求来说,大学生也不应该信仰宗教。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53条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迎接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专门做出《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
这些都是党和政府以法律、法规形式所确定下来的对学生,特别是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每一个大学生,应该模范地按照这些要求,认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地接受学校所进行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包括无神论)的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而不应该信仰宗教,更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如果一个学生,特别是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信仰宗教,树立的是宗教世界观和人生观,就不可能是合格的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也不符合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四)从时代对大学生一个具备的素质要求来说,大学生也不应该信仰宗教。
当今时代是科学的时代,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学校的学生,特别是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是以科学世界观武装的、掌握着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公民,这样的公民应该是高素质的,不仅掌握有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应该掌握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科学方法论,应该是一名科学无神论者,而不应该是一个宗教信徒。
(五)国家的富强靠的是科学技术而不是宗教
科学与宗教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科学是反映客观事物和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
科学作为知识形态的生产力,通过渗透到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去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创造出新的物质文明,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生产的发展,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各种社会意识形态逐渐分化,科学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一种专门的社会职业。
尤其是现代科学已经成为国家的事业和一种社会产业,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和民族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作为社会正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当代大学生,必须坚持科学无神论,反对唯心主义,树立科学世界观,弘扬科学精神,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是抵制有神论的有力武器。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杠杆。
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全面进入信息网络社会的新世纪,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更加重要和突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就是要大力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
现今国际上的重大事变提醒我们,不仅落后要挨打,愚昧也要挨打。
在愚昧的状况下,无法摆脱贫困和落后。
这就要求当代大学生必须坚持科学无神论的世界观,掌握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以更好地应对新世纪的机遇和挑战。
科学是抵制宗教影响的有力武器。
科技知识的普及、人们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不仅可以有力推动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帮助人们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可以不断地以新的科学事实和材料,无情揭露有神论散步的鬼神迷信观念和虚假性和欺骗性,提高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思维能力,启迪人们的理智和智慧。
凡是被科学占领的领域,宗教和迷信就不能生存。
科学越发达,无神论就越巩固,有神论就越没有市场。
对于高校师生来说,要重视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努力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从世界观上把自己从宗教及各种迷信思想的迷雾中解放出来,牢固地树立无神论世界观,自觉抵制各种有神论思想的渗透和影响。
七、学校禁止学生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饰
讲清楚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本民族的传统服饰是什么,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那些方面。
如妇女的各种色彩的花帽,各种色彩的连衣裙。
其二,从宗教服饰的由来讲,它产生在那里,其根据是什么。
第三,从民族的文化来看,维吾尔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其舞蹈绚丽多彩,脍炙人口。
如果按照宗教的要求,妇女必须把自己的休提严实地裹起来,不让外人看见,就不可能产生绚丽多彩的舞蹈。
当前,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向学校渗透的一个重要手法就是打着风俗习惯的旗号,模糊风俗习惯与宗教服饰的界限,煽动部分学生穿着带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有些学生受此影响也错误地认为,穿什么服饰是自己的自由,“为什么在学校不能穿宗教服饰?
”
1.服饰具有蔽体保暖装扮的功能
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创造了自己独特的服饰,体现着各民族的文化和爱好。
对这些带有民族特色的各种色彩的服饰,我们不仅不反对,而且还应该予以提倡。
2.服饰是一种文化,反映一个人的职业,反映一定的思想和文化意识。
人们穿着什么服装,怎样打扮自己,确实是个人的自由,别人无权也不需要加以干涉。
但这种“自由”或“不干涉”也是相对的,每当特殊场合,着装打扮要受到法规或人们风俗习惯的限制。
如一般群众不能随意穿军装警服,结婚喜宴不能穿吊唁丧服,到麦加朝觐必须穿着特制的朝服,佛教寺院僧人必须穿袈裟等。
同样,在社会主义的校园里,要穿符合教师、学生身份的服饰。
在学校不能把自己打扮得象和尚、修女、传教士,或者人人蒙头盖面。
3.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学生不能穿着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等。
因为教徒的特定服饰和标志不仅代表一种特殊职业或宗派,而且传播着一种思想意识。
4.有个别学生穿着的根本不是什么民族服饰,不是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而是近年来由国外传入的某些独特宗教派别或宗教组织推行的带有极浓厚宗教派别意识的服饰。
应该指出,别有用心的人正是打着“衣着打扮是个人自由”,是“民族风俗习惯”的幌子,引导学生去蒙蔽青年学生,掩盖他们向学校进行宗教渗透活动的实质。
5.若有师生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不管是有组织的还是自发的,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周围的同学,影响和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气氛,直接干扰学校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破坏学校文明,破坏健康的校园活动和学习氛围。
因此,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6.我们必须帮助学生逐步认清,学生穿着宗教色彩的服饰极易成为分裂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从而变为人民的敌人。
这一点必须帮助学生逐步认清,不做传播这些陈旧落后意识的传声筒和“三股势力”的工具。
总之,大学生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而要信仰科学无神论,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应有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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