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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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违法犯罪正威胁着每一个拥有灿烂明天的未成年人。
对于在校的同学们来说,学生时期,是学习知识、认识社会、增长才能的时期。
这个时期是同学们逐渐开始追求理想、认识人生、认识社会、确定自己奋斗目标的时期。
然而有的同学却没有珍惜自己阳光灿烂的青春年华,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思想和消极因素的影响,抛弃了美好的学校生活,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他们由于不学法、不懂法,所以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或凶残暴戾,动辄持刀伤人,不计后果;
或结伙成帮,拦路抢劫,寻衅滋事;
或贪图钱财,撬锁入室,盗窃财物;
或寻求刺激,吃喝嫖赌,胡作非为。
这些同学给许多家庭带来了灾难,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了痛苦。
所以,同学们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了解人生与法律的关系,了解法律在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规则,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知法从学法开始。
一、独角兽与正义女神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个关于法律起源的神奇传说,4000年前的尧帝时期,有一头名叫獬豸(xiezhi)的神兽,样子长得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因其头上长着一只尖尖的角,故又俗称独角兽。
这头名叫獬豸的神兽,怒目圆睁,能够分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
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违法者不寒而栗。
因此,独角兽自古以来,就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是驱害避邪的吉祥瑞物。
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天齐宣王问艾子道:
“听说古时候有一种动物叫独角兽,你听说过吗?
”艾子答道:
“尧做皇帝时,确实有一头猛兽叫独角兽,饲养在宫廷里,它能分辨好坏,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进肚子。
”艾子停了停,接着无限感慨地说道:
“如果今天朝廷里还有这种猛兽的话,我想它不用再寻找其它的食物了!
”意思是指齐宣王身边有许多坏人,应该受到独角兽的惩罚。
此后的2000多年里,独角兽受到了中国古代执法者的顶礼膜拜,被尊称为“任法兽”,还发明了一种用独角兽命名的“官帽”,汉代称为“法冠”。
根据《后汉书·
舆服志下》的记载,当时问案决狱的衙门里,门口蹲着两只独角兽,墙上画着独角兽,执法者戴着高高“铁柱”式造型的“法冠”,并谦称自己为独角兽的代言人。
直到今天,在一些政法单位的门口和法律刊物上,我们仍能见到独角兽威风凛凛的身影,它是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和文化图腾。
奇妙的是,在古代西方的神话传说中,也存在着“独角兽”的踪影。
西方人眼中的“独角兽”外表像马,浑身雪白,性情温顺,额头上有一只美丽的独角,它代表着人类最高的理想、幸福和美满。
传说最早出现“独角兽”的地方是古代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为了寻找现实中的“独角兽”,许多欧洲人找遍了西方大陆,最后他们认为,“独角兽”在西方已经绝迹,它可能还生活在东方某个奇异的国度。
当年马可·
波罗游历中国时,一直在寻觅着独角兽的踪迹,结果当然是一无所获。
只是他在回国的途中,在爪哇岛附近看到了一只生活在水中的“独角兽”。
这种动物后来经过考证,就是今天的独角动物“犀牛”。
让我们告别神秘的“独角兽”,走进西方神话中的法律起源。
在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位左手拿天平,右手持长剑,眼睛用布巾蒙着的美丽女神,名叫阿斯特赖亚,她就是掌管公平的正义女神。
女神手中的宝剑象征惩恶扬善,天平象征公平裁判,蒙眼布则象征不受任何利益诱惑和个人情感影响。
传说她六亲不认,大公无私,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称量,对于不公平、不正义的人和事,挥剑便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在古希腊传说中,人类诞生的远古时期称为“黄金时代”。
那时气候暖和,既不需住房,也不必穿衣,更不需要耕作,大地的收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众神与人类一同在人间幸福地生活。
“黄金时代”结束后,世界有了寒暑四季,人们不得不盖房子、做衣服、耕种田地,同时出现了强者欺侮弱者,富人压榨穷人。
众神嫌恶人类的相互争斗,便离开人间搬到天上。
只有正义女神阿斯特赖亚仍然相信人类,她独自留在人间,热心讲授和传播正义之道,这就是“白银时代”。
到了“青铜时代”,人类开始说谎,出现了战争,暴力、竞争和饥饿使公平和正义不断受到践踏和奴役。
阿斯特赖亚终于不堪忍受,离开人类,回到了天上。
在晴朗的夜空中,室女星座就是正义女神阿斯特赖亚的形象,而她使用的天秤也在室女座附近找到自己的位置,叫天秤星座。
在西方世界中,正义女神就是法律的起源和化身。
独角兽背负着正义女神,带着法律的尊严和荣耀,消失在茫茫的历史长河之中。
然而透过人类童年时法律起源的传说,我们理解了人类延续数千年的一个社会理想,那就是建立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法制社会。
二、兔子的法律故事
在2000多年前的战国时代,秦国丞相商鞅对弟子讲了一个兔子的法律故事。
他说:
“野兔奔跑,百人追赶,不是因为野兔可以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兔子的主人是谁?
’说不清楚,而卖兔子的人充满集市,盗贼不敢动手,是因为兔子已经有了‘主人’。
所以,如果法律不讲兔子是谁的,别说一般人,就像尧、舜、禹、汤那样的圣人,也会像奔马一样追着兔子跑。
”商鞅讲的这个故事,揭示了法律的基本含义: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定”就是制定规则。
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绳墨,不知曲直。
民国初年,著名学者梁漱溟说过一段话:
“法律这东西怎么讲?
它就是要把这个权那个权规划订定明白。
比如说:
我能如何,你能如何,我不能如何,你不能如何,把这些弄明白,划分得清清楚楚,这便是法律。
有了法律,彼此之间再有什么交涉,有什么纠纷冲突,便一概归法律解决了……”
我们知道,国家和社会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
父亲、母亲和孩子构成了家庭,无数的家庭组成了社会。
国家也包括许多方面,有县、市、省等行政区域,有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社会组织,如此复杂的社会系统如何保持稳定高效的运转呢?
这就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要有统一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不然的话,人人随心所欲,个个各行其道,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维持,国家和社会就会崩溃。
正因为如此,在任何国家和阶级社会里,掌握政权的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都必然要按照社会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
“分”,就是给予名分。
“这是我的兔子。
”理直气壮地表明了我对兔子的所有权,也暗示其他人“请别打我的兔子的主意”。
可以说“分”,赋予了“兔子主人”权利和义务。
简单地说,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我可以做什么、我能够做什么”,义务就是“我必须做什么、我应该做什么”。
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并予以保障的,是法律的内容。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国家予以保护。
同样,负有义务的人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这就是说“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止”,就是强力制止。
兔子有了“主人”之后,如果有人还要去“追赶”它,还要去“侵犯”它,这时就该官府出面,刑罚伺候了。
这就是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问题。
因为在任何社会里,总会有一部分人不遵守法律,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让社会和国家保持正常运转,必须采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也就是采取不同的形式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经济和刑罚的制裁。
“争”,就是裁决争端。
“兔子的名分”定下来后,还要有个裁决机制在那里发挥作用,以防止人人都跳出来说:
“这只兔子是我的。
”为了解决纠纷,裁决争端,产生了法官和法庭,产生了军队、警察和监狱。
在这个“兔子与法律”的故事中,中国古人用他们特有的智慧,告诉了我们现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含义:
法律是行为的规则,是非曲直的尺度,定分止争的标准,是人间万象各就各位各得其所的规矩绳墨。
三、未成年人的年龄与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常用“童年”、“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四个概念进行划分。
“童年”,是指已满3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青少年”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理论上认识统一的年龄是年满14周岁至25周岁,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但重点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思想的成熟程度不同,对是非曲直的判断能力不同,因而法律也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公民政治权利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实现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从生理、心理两方面考虑,我国《宪法》规定以18周岁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标准,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刑事责任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了三个标准:
一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由于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因而他们实施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民事法律责任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根据公民是否能独立地、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否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虽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智力发展、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法律把他们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允许他们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如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行为,但不能独立进行重大的民事活动,如购买生产资料、签订重要经济合同等活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此类民事活动应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因为他们的年龄太小,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法律行为。
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不承认他们有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行为,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行。
四、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款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主要有:
1、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
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
4、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7、财产所有权。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
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
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宗教信仰自由权。
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3、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教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5、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6、抚养权。
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家庭生活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
父母离异后,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17、诉讼权利,包括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
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权利。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
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
有了权利,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如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但需由其监护人管理和使用。
但是有了权利,那一定就要有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等的,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实施。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六项: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5、依法服兵役和纳税;
6、赡养父母等。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
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利的立法依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
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规定了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
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同学们,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我们不仅要学好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第二讲
学法用法
大家好!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法治的时代,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认识和了解法律,可是,大家是否了解什么是违法?
什么是犯罪?
是否认识到法律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围绕这些问题,今天我为大家介绍“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常涉犯罪的一些基本知识。
先讲两个真实的案例。
2004年4月以来,云县3名14、15岁的未成年人小云、小华和小罗,因整天无所事事在外闲逛,结识了17岁的刘某,在刘某的“率领”和唆使下,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过路的中学生背诵英语单词,背不出或背的不准确就要罚款给钱,多次对过路人员特别是学生实施抢劫和猥亵。
此案后被我公安机关侦破。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某市的一个餐厅,一群中学生正在喝酒聚会,醉眼朦胧之际,忽然一名同学说自己不小心把300多元的班费弄丢了,家里很穷,不敢向父母开口要,请同学们帮忙想想办法。
众同学搜空了口袋,还差170元,这时候一名同学提议:
“咱们到街上去抢点吧,给他凑足班费”。
这份荒唐的提议获得了一致通过。
于是夜幕下,一幕令人无法相信的事实发生了,6名文质彬彬的中学生提着棍棒,拿着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走上街头,向行人拦路抢劫。
一位骑自行车的人看到他们人多势众,不情愿的将身上仅有的72.36元钱递上后,落荒而逃。
不一会儿,另一个行人也晕头晕脑的落入包围圈,见状不妙,扭头就跑,结果6个人在街上“忙乎”了一个多钟头,还是没抢够170元,于是决定再坚持一下,希望出现一个“大款”,帮他们凑够钱。
等啊等,没有等来“大款”,等来了警察。
“妈妈,陪我到公安局认个错吧。
”案发后,一位同学求母亲道,他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刑律,以为仅仅是犯了个小小的错误。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是一个重罪,即使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只要年满14周岁,他们还是有牢狱之灾。
我一直在想,这3名14、15岁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慢慢增长,今后如果有一天他们能够用一种成熟的眼光,来评价自己的人生的话,眼前发生的这一切应是多么的不值得。
他们付出的代价,给我们所有在座的同学提出了一个警示,许多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从以上两起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提起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不一定十分了解。
一、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造成某种有过错的危害行为。
违法行为的含义,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包含的内容很广,可划分为五大类:
一是违反《宪法》的违宪行为;
二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三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
四是违反“经济法规”的经济违法行为;
五是违反“民事法规”的民事违法行为。
因此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或“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违法与犯罪代表了违反法律的两种危害程度。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有二:
一是违法和犯罪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
二是违法和犯罪同为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厉程序不同而已。
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极有可能滑向犯罪。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在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违法的现象广泛存在。
如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上,随意破坏城市行道树,违反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有关法规;
有的农村同学,上山偷砍国家、集体的林木当柴烧,违反了《森林法》。
有的同学很聪明,但聪明不用在正处,而是用在逞强好胜、调皮捣蛋上,有事没事总想惹一下其他同学,显示一下自己的“存在”;
有些同学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出手伤人;
有些同学缺乏公德,故意毁坏公共场财物;
以上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常我们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有: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等等。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特别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有的同学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许多校园的悲剧也因此而起。
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
据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发展下去离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被殴打或被索要财物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类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具结悔过。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的,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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