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两个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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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两个细则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并网考核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商并网发电厂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及时执行反事故措施或整改计划,按不执行一条措施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造成后果的按不执行一条措施1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一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一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的规定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电网经营企业进行事故调查。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时,并网发电厂应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机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一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南方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调度运行管理
第一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和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无并网调度协议,发电厂不得并网运行。
第一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及《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办输电〔2011〕65号)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一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电力监管机构对严重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不超过5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视情节计算考核电量,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按3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按1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按1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四)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按3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五)未及时或错误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按1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一十六条当指定提供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机组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指标要求或黑启动试验不合格但及时上报电力调度机构的,当月黑启动服务不予考核。
当指定提供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指标要求或黑启动试验不合格且未上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本省黑启动服务能力补偿标准的6倍进行考核,若由此造成系统恢复供电延误,再按本省黑启动服务能力补偿标准的12倍进行考核。
第一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次日的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至各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为下一日机组计划发电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发电出力,一日的时间(24h)平均分为96个时段,每个时段15分钟,起始点为“l(对应时刻为00:
15)”,终止为“96(对应时刻为24:
00)”。
每一分钟发电计划出力由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插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分钟的计划出力为:
其中,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取值为0~14。
第一十八条发电计划曲线的传送:
(一)并网发电厂于当日11:
00前申报下一日可调出力上限,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出力默认为当前最高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的21:
00前,将下一日的发电计划曲线送达并网发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
(二)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发电计划曲线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送到并网发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调度电话将发电计划指令下达至并网发电厂或将发电计划曲线传真至电厂值长,并网发电厂在收到传真、签字认可后将该传真件回传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传真机。
(三)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以确保发电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
第一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之一,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曲应提前30分钟下达给并网发电厂,不足30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需要;
(二)为确保电能质量和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三)经值班调度员同意的设备临时消缺;
(四)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五)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的每时段发电机组发电量与下达的对应时段发电机组计划发电量进行比较,形成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
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的3倍计为考核电量;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负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的1倍计为考核电量。
偏差电量、电量偏差率以及考核电量的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常规并网发电厂(机组)、核电厂(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2.5%;热电联产、循环流化床、燃-蒸联合循环、煤矸石发电机组及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下水电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3%;水煤浆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6%;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技术特性的机组执行最大允许偏差率。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有如下情况之一,可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一)机组投入AGC期间;
(二)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偏差;
(三)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的偏差;
(四)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五)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六)穿越水轮机振动区造成的计划电量偏差;
(七)无调节能力水电机组、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70%额定水头时;
(八)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变动率超出机组调节能力时。
第二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非计划停运时间为机组临时停运时间与等效停运时间之和。
其中,临时停运时间为计划检修和备用之外停运时间(非电厂原因除外)、计划检修超过批准工期时间、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的时间之和。
煤电、核电、水电、风电及气电机组等效停运定义:
煤电、核电机组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额定功率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时间;
水电机组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当前水头下理论最大出力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时间;
风电机组等效停运时间为风电厂处于非停运状态,但达不到上报的发电能力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时间;
气电机组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当前环境温度下机组理论最大出力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时间。
单台机组的等效停运时间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第i次的等效停运时间、为最大发电能力比额定功率(煤电、核电)或理论最大出力(水电、气电)或上报发电出力(风电)减少的量、为机组的额定功率、为出力不足持续的时间,i为出力不足的次数。
第二十四条常年两班制运行的燃气(油)机组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为400小时/台·年,循环流化床、水煤浆机组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0小时/台·年,其他机组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为200小时/台·年。
机组非计划停运按年度考核,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在同一电厂内可相互借用,最大借入小时数不超过20小时/台·年,如机组的额定容量不同,借入小时数则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容量折算。
借入小时数=借出小时数×借出机组额定容量/借入机组额定容量
第二十五条对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的考核电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其中,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为被考核机组额定容量,为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小时数(其中,超过1440小时,按1440小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
(一)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
(二)机组调试期间发生的非计划停运。
第二十八条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进行考核。
(一)以一分钟为一个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区期间,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同(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小于规定值统计为不合格时段。
循环流化床、水煤浆、煤矸石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合格的门槛值,即一次调频实际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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