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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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组织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
2、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
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
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更换;
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
3、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碰撞、淋水、放炮等)的,要立即整改。
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修理、更换、校正。
4、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
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置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
5、如果甲烷传感器瓦斯数值升高,核实确系施工地点瓦斯涌出量增大所致,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主任及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工作面作业班组按灾害防治预案进行隐患处理。
班组应随时观察瓦斯变化情况,当瓦斯继续升高至1.5%时,必须撤出现场工作人员至进风大巷,切断工作面电源。
同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主任向矿长及矿工程师汇报。
矿长和技术工程师将根据现场情况及灾害防治预案制定处理措施,由调度室安排调度。
二、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1、安全监控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会私客。
2、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
3、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
4、填写的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逐班报表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有存档。
5、爱护监控设备,保持清洁卫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6、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㈠、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
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㈡、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㈢、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㈣、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㈤、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㈥、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㈦、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㈧、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㈠、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保持对井下连续不断的监控;
调度室必须执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观察运行情况,掌握监控的动态信息,每班填好监控记录,每天上报监控日报,有异常情况,立即安排查明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㈡、保持监控系统设备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设备数量齐全,保证反应的信息真实可靠。
㈢、井下监测装置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
1、分站到传感器、断电仪的传输距离不超过1000m。
2、瓦斯传感器的安装: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设在距碛头小于5米,且不能超出风筒出风口;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装在距全风压汇合处回风口10~15米。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传感器布置在距煤壁距离小于或等于10m的进风顺槽内;
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布置在距回风口的距离10~15m的回风顺槽内;
采面传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的回风巷内。
其它地点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
3、井下主机或分站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中,加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传感器安装在距巷道顶板不大于0.3m、距巷帮大于0.2m处。
㈣、传感器的调校
1、由瓦斯监测工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2、瓦检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㈤、监控系统的维修工作由机电部门负责,具体由瓦斯监测工负责检查维护。
监控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㈥、因检修、更换、拆除“系统”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报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㈦、建立和完善记录、台帐、图表。
1、设备和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及其他报表由机电部门负责。
2、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由调度室负责。
3、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由机电部门负责。
五、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纸、技术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同时做到统一管理,以便充分利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㈠、要有专人保管图纸、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工作,图纸资料分类明确,查找方便。
㈡、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系统布置电子图等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绘制,每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确保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
㈢、日常各种记录在每月月底进行及时分类归档封存,以备查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每遇调整系统布置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设备台帐。
㈣、本单位其他科室人员使用图纸、技术资料都必须出具借条,并严格做好记录。
㈤、对无保留价值的图纸、技术资料整理列出清单,需报矿长及总工程师审查,进行销毁并清帐。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实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一次罚款50元。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
5、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
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
7、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
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
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七、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线路延伸和维护、避雷装置、传感器安装、电源箱控制等由机电科负责维护检修;
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八、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当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当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处理。
㈡、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并将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㈢、当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㈣、如遇我矿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特制定本办法:
1、如遇网络故障,不能上传数据,应立即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2、如遇电信线路故障,应立即通知市监控中心进行处理。
3、如遇电脑主机故障,或数据接口故障应在10分钟内起动备用主机和接口,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同时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4、当电脑软件出现错误,应立即通知网管人员进行维护,十分钟内不能修复的故障,应启用备用主机。
5、如发现井下某传感器数据传输中断,立即通知井下当班电工进行维修,同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
6、所有维修操作都要留有记录,详细说明故障类型,现象,以及处理方式,并制定故障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报告制度
为保证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准确的运行,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以下进行上报。
㈠、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种类有:
1、瓦斯浓度超限;
2、探头报警点定义不当;
3、馈断电报警;
4、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无记录;
5、其它安全系统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
当出现以上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按异常情况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和报警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备案。
㈢、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
㈣、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㈤、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通知值班矿长查明原因,报告跟班安全员、瓦检员或工程师。
㈥、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报告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㈦、井下维护人员,发现各类探头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查明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㈧、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㈨、通风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分析、研究监测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矿井瓦斯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十、瓦斯日报、监测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㈠、调度室必须在每日8时前将上一天的瓦斯日报、监测日报整理或打印出来,以备有关领导审阅签字。
瓦斯日报和监控记录上有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录。
㈡、通风部门的负责人将瓦斯班报对照瓦斯日报或监控日报逐一检查,准确无误后签字。
㈢、总工、总工检查瓦斯日报、监控日报上各作业点或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瓦斯超限的处理情况等,然后进行签字。
㈣、矿长、总工认真审查瓦斯日报和监控日报,掌握井下的通风瓦斯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㈤、瓦斯日报和监控日报必须逐日按时审查签字,不得拖延、漏签、过后补签。
㈥、审查签字的有关领导或负责人因出差、因事请假及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工作时,应委托他人代理审查签字。
11、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㈠、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㈢、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㈣、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机电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㈤、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维修工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㈥、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㈦、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㈧、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㈨、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㈩、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
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
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
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
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
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
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
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
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
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2、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㈠、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㈡、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
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㈢、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㈣、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
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㈤、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㈥、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㈦、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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