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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一般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
第五章法律效力(6)
第一节法律效力概述
一、法律效力的含义
二、法律效力的表现
三、法律效力的本源
第二节法律效力的范围
一、法律的对人效力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四、法律的对事效力
第三节法律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
一、法律效力冲突的表现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六章法律体系(7)
第一节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二、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三、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
二、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的划分
第七章法律关系(8)
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内容
三、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表现和前提条件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法律责任(10)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本质
一、道义责任论
二、社会责任论
三、规范责任论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归结
一、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
二、司法中法律责任的归结
第九章法的制定(11)
第一节法的制定概述
一、法的制定的含义和特征
二、法的制定权和立法体制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宪原则
二、民主原则
三、科学原则
第三节法的制定程序
一、法的制定程序概述
二、我国法制定的基本程序
第十章法律解释(12)
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三、法律解释的目标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依照解释权限的分类
二、依照解释方法的分类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特点
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法的实现(13)
第一节法的实现的概念
一、法的实现的含义
二、法的实现的意义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和意义
二、守法义务与抗法权利
第十二章法律监督(14)
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述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二、法律监督的历史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
二、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5)
第一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二、法的规范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秩序
三、正义
第十四章法治(16)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观念的产生与发展
二、法治的含义
三、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和方略
一、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
二、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方略
第十五章法与社会(17)
第一节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三、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与道德
一、道德与法的异同
二、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第三节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基本含义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附录:
近两年法理学期末试卷(19)
法理学教学时数安排
总计68学时
章节
内容
讲授时数
讨论时数
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2
第二章
法
6
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
4
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五章
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法的制定
第十章
法律解释
第十一章
法的实现
第十二章
法律监督
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十四章
法治
第十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深刻领会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
了解法学的分科体系;
理解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了解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了解法学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从而对法学和法理学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
教学重点: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体系;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法学
法学是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学具有阶级性,但作为一门科学,应更重视其科学性。
法学是一门运用国家权力的学问,是一门保障公民权利的学问,是一门研究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学问,因此,法学有其政治使命和科学使命。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学科可从不同角度来划分。
第二节法理学
法理一词指法的道理或法的理论。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
法理学可以为其他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提供一系列共同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和原则,可以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套科学的理论,可以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提供指导思想,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供理论保障。
西方早在古希腊,中国则早在春秋时代就有丰富的法理思想。
法理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则在19世纪,19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三个流派。
20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新自然法学、规范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流派,此外还有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综合法学等。
清末民初,西方法理思潮相继涌入中国,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
新中国的法理学经历了曲折的道路,但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研究成就卓著,突破了一系列学术禁区。
我们应当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的指引下把富有科学理性的法理学研究进一步向前推进。
学习法理学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守正义,有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和为民请命的气概。
学习法理学要从基本概念,特别是核心范畴入手;
要学会法律思维方法;
要善于结合社会问题和法律条文来学习;
善于运用多学科的知识;
要多读、多思、多写。
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什么是法学体系?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
第二章法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律的基本含义,理解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从而对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律的区别,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法的本质。
第一节法的基本含义
汉字“法”的古体是“灋”。
根据东汉许慎的解释,古代的“灋”有两层含义:
一是公平,二是惩罚。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古代汉语中与“法”同义的词有:
律、刑、礼、令等。
在欧洲大陆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通常用不同的词汇表达,如拉丁文的Jus和Lex,前者有法、正义、权利之义,后者仅指具体的规则、制定法,类似传统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在中国,法与法律常常通用,只在需要表达法的效力等级时,“法律”一词才有特别的含义,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一般特征
法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的,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又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这种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权力或与之相反的义务。
这一特征表明法与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区别。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教规、习惯等。
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社会强制性。
应当看到,国家强制力并非保证法的实现的唯一力量,它只是保证法的实现的最后防线。
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第三节法的本质属性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法的外部特征,如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创制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等。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法的本质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的内在、深刻、稳定的属性。
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把握它。
关于法的本质,有人说是一种客观实在,有人说是一个“虚构的神话”。
本质论者主要有二:
一是意志论,二是规律论。
意志论者有神意论、君意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等,规律论主要是认为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则。
本质论还有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等等。
我国传统的法本质观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受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认识法的本质应注意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和“应然”,具体的分析具体的法的本质。
由于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法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进行把握。
认识当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当考虑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情况。
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
法的要素是相对于法的系统而言的概念,指那些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元素。
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主要有四种:
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加制裁说:
哈特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说;
庞德的律令、技术和理想说;
德沃金的规则、原则和政策说。
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有单一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
从组成部件上看,四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
从法的内在层次上看,德沃金的学说较为合理。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的主要成分,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从行为模式上看,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具有稳定性、概括性的各种原理和准则。
(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认识法律现象之网上的纽结。
(四)技术性规定
技术性规定是为了正确表达立法原意或目的,便于人们准确适用法律而作的辅助性、补充性说明或者指示。
1、什么是法?
2、法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3、法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
4、有人说: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对此,你如何认识。
5、有人说:
“法是善与公平的艺术”。
6、请谈谈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
通过学习,了解法产生、发展的一般概况,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领会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等法学基本问题,从而加深对法的理解。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及其标志,法与习惯的区别,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第一节法的起源
禁忌;
习惯。
(一)公共权力的产生;
(二)纠纷裁判机制的出现;
(三)法律概念的形成。
(一)生产力的提高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的有序化是法律产生的现实要求;
(三)对法律强制规范功能的要求,使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分离;
(四)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向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长期过程。
法律与氏族习惯的主要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所作的一种历史分类,它将各种社会的法依照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继受或借鉴。
法的移植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使它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是指一个国家在颁布一部法律之后,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法的变动性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除,制定新的法律。
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发展中的对立统一,有其存在的依据。
法的稳定性根源于人类追求稳定生活的需要,有秩序生活的需求,同时它也是法本身的特性。
法的变动性的直接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变化,主要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思想动力是社会观念的变化。
第三节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某种共性对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分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年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属于同一阶级本质,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是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也存在一些差别。
这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不同、法典编纂方面不同、法官司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等方面也有差别。
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有所缩小,随着欧盟法律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两大法系的融合。
1、什么是法律产生的标志?
2、法与氏族习惯的差别何在?
3、新法可以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某些因素,主要的根据和理由何在?
4、法为什么具有稳定性?
5、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第四章法的渊源和分类
通过学习,理解法的渊源的概念,掌握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和法的一般分类,从而进一步认识法的渊源和分类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一般分类。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常指法的形式。
不同历史时期,各国法的渊源差别很大。
(一)制定法
(二)判例法
(三)习惯法
(四)法理及一般原则
(一)正式的法律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规章,国际条约。
(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有:
政策、习惯等。
(一)规范性法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含义;
(二)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第二节法的分类
法人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标准出发,或者说,从不同的法律观点出发,对法所作的分类。
法的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
一是便于更全面、准确的理解法的概念;
二是为了总结法的规律;
三是指导法的适用。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分类标准是法律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分类标准是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前者规定实体意义的权利、权力或义务,后者规定保障这种权利、权力或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分类标准是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四)国内法和国际法。
分类标准是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分类标准是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公法和私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法,即为公法;
凡关于个人权利、个人利益的法,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分类。
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后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
1、什么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有哪些主要渊源?
2、什么是法的分类?
简述法的一般分类。
3、与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相比,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有何特点?
4、为什么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而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
第五章法律效力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学习,理解法律效力的概念,了解法律效力的表现、本源、层次和范围,掌握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从而进一步理解法的适用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
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法律效力是法律本身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各种作用力的总和。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力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公定力。
法律的内容无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因为它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发布的人民意志,所以都推定它是正义有效的。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二)确定力。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一种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后,就变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意义的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或义务都是明确的。
法律的这种确定力利于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
(三)拘束力。
法律的拘束力是指法律对有关的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执行力。
法律的执行力是指法律生效后,法律拥有各种手段保证自身得以实现的效力。
法律之所以有效力,从形式上看,来自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赋予法律以力量;
从实质上看,来自于民众的认可,人民通过选举间接参与立法或人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法律以力量。
同时,良好的法律,应该反映社会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充分反映社会客观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才具有强大的威力。
第二节法律生效的范围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
各国对此确定的原则主要有:
(一)属人主义;
(二)属地主义;
(三)保护主义;
(四)折衷主义。
我国采用以属地为主,以属人和保护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所谓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
我国法律的效力及于主权管辖之下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和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在一定条件下,在域外也有效。
所谓时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时间范围。
法律的时间效力还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法律对事的效力
所谓对事效力,指法律效力作用的事项范围。
法律调整的事项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对事的效力以其明文规定的事项为限。
第三节法律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力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均对同一时空或人事有效,所发生的不协调现象。
法律效力的冲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冲突;
(三)同一法律制度内不同法律的冲突。
(一)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如果一国签订了某国际条约,应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
(二)在不同主权者控制的不同法域之间,按协定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通常采用的原则有:
属人原则、物之所在地原则、行为地原则、法院地原则、国旗国原则等。
(三)同一法律制度内不同法律的冲突,按以下原则处理:
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原则;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上述三项原则并不是同一层次的,位阶优先原则处于第一位,特别法优先原则处于第二位,新法优先原则处于第三位。
此外,同一法律文件中也存在不同规则或原则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
1、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2、什么是法的溯及力?
为什么“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原则之一?
第六章法律体系
通过学习,理解法律体系和部门法的概念,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原则,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从而进一步认识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立法体系和法系。
(一)西方历史上的法律体系
古希腊、古罗马关于法的分类;
拿破仑关于六法的划分。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的“诸法合体”;
民国时期的六法体系。
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与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指导致法律规范分类聚合的法律规范本身的因素。
这主要有两个:
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它们成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除考虑客观性标准,还有一些由划分者出于某种考虑的主观选择。
这些主观选择原则主要有:
(一)整体性原则;
(二)均衡原则;
(三)主题定类原则;
(四)实用原则。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其他国家所没有的一些特点:
一国、两法、两域、四区。
一国指中国,两法指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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