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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交易2.雇用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2.3.4.5.7如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的特征:
1.承认对象主要是国家和政府2.承认是国际法主体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3.承认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注:
政府承认不涉及或影响国家的国际人格,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因政府更替而有所改变。
政府承认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统治)
国际法上的继承
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
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条件:
1.合法性2.领土性
条约的继承
约定:
继承
无约定:
(1.领土条约:
继承2.人身条约:
不继承)
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并继承
档案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国家非恶债)
合并:
全部继承
分离、分立:
协议,继承无协议,平分按比例
独立:
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协调各国行动
联合国表决模式
1.表决一致通过
2.协商一致通过
3.多数表决通过(a.简单多数通过:
程序问题b.特定多数:
多于简单多数c.特定多数加特定成员:
实质事项)
大会的表决形式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大国一致原则
秘书处
它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获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引渡
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私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1.犯罪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引渡的条件:
1.政治犯例外原则2.双重犯罪原则3.罪名特定原则
引渡的程序:
中国外交部,最高法院指定某个高院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定,最高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复核。
外交部代表国家作出承诺是否引渡,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检察院决定,量刑承诺由最高法院决定。
庇护
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的规则(1.庇护对象限于政治犯,反对殖民统治,维护公共利益,从事科学进步事业和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士包括争取名族解放的士兵2.对条约或习惯法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予庇护)
国际领土的构成
领陆,领水(1.内水--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通洋运河湖泊内海水2.领海),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领土的取得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1.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
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领土主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领海
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注:
领海的权限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
如果是潜水艇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现旗帜。
与航行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除非有不可抗令,遭遇海难,进行救助,才允许其停泊。
毗连区
领海基线24海里
无害通过权:
条件①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②潜水艇必须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③军用船舶是否享有各国不一致,但中国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④必须对沿海国家无害,与航行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
⑤必须在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海难或救援等)。
满足条件的外国船舶可以通过,而且沿海国不得以其通过而收取费用。
紧追权
指沿海国的军舰或者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追逐以期拿获的权力。
规则1.紧追权只有用军用飞机军舰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2.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开始
3.进入第三个领海紧追终止
4.只有被追船舶在视听范围内发出信号命令其停止行使才能追
5.不可中断。
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需要后者到达才能更替。
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可采取的措施
1.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成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允以释放。
2.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不得包括监禁和任何形式的体罚。
3.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他所采取的措施或随之实施的处罚迅速通知传其国。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二者在20海里以内的海床和底土是重叠的,沿海国的权利也是重叠的
区别:
①权利的依据不同:
专属是宣布建立,大陆架是固有权利。
②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③权利客体不同:
专属经济区;
水体,海底,底土上的所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大陆架;
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
国际海峡
指在公海或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无害通过与过境同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过境通过反适用国际海峡。
2.适用对象不同:
无害通过仅适用船舶,过境通过适用船舶和飞机。
3.区域不同:
无害通过:
水域。
过境通过:
水域上空
4:
方式不同:
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
过境通过;
可以不浮出水面,在水下航行。
5:
对海峡适用不同:
无害通过;
主要是领海。
两境都是公海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6:
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
不得搞研究测量等过境通过:
经允许,可以搞研究测量
7:
通过的要求和义务不同:
无害通过比过境通行的要求严格
公海:
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的岛国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即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公海是海洋的主体
公海自由有: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5.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6.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十三部分的限制
条约的内容
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2.受国际法支配3是书面协议
条约成立的条件:
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受等形式条件外,其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条约的缔结
(1)缔约权能:
缔约能力解释:
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
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这种权限的有无应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来确定)
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固有的,一般由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地方政府需要经特别授权才可):
国家的缔约通常须持有“全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2.国家任命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3.国家任命派往国际组织或其某一机关的代表4.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来源于该组织章程的规则的明示和暗含的授权,非本身固有):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组织规则的授权和范围。
国际组织缔结大多是双边条约。
国际组织的缔约权由该组织的规则确定(一般由行政首脑负责谈判缔结条约,审议机关负责认可或确认条约)。
国家的缔约代表通常须通过持有授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
缔约程序:
1.议定约文(须全权证书)2.认证约文3.表示同意受约束拘束4.通知批准,变换或交存批准书
中国的缔约条约程序法:
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
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六类条约或重要协定: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和协定4.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的保留:
(1).概念: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的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国际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目的:
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3).条约保留的范围:
1.条约禁止保留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条约保留的接受与效力:
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需接受自然生效
2.数目和宗旨表明需经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为有效
3.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约章----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才有效
4.其他情形,条约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
条约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的不同:
1.保留国甲与接受保留国乙之间按照保留范围改变相应的条款
2.接受保留国乙与反对保留国丙(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适用条约的规定
3.保留国甲与反对保留国丙(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条约的适用:
1.主要有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的有效期以及有无追溯力(条约的规定不溯及既往)的问题)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就是指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3.条约冲突时的适用。
条约的冲突是指同一条约当事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立的规定不一致而无法同时执行这些规定的矛盾状态。
(1.条约明文规定,不得违反先订或后订的条约,则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2.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优于前约3.当时国不完全相同,为甲乙,甲丙适用先约。
乙丁,丙丁适用后约。
)
条约解释:
1。
主体:
条约当事方,经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机关,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有关解释条约的权利
2.条约解释的通则:
条约的解释应当从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的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拦或破坏条约的履行
善意解释:
1.作有效解释2.第三方解释3.缔结方解释。
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当代国际法,外交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其外交机关和授权代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所进行的职业化对外交往行为。
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2.政府3.专门的外交政府
使馆,使馆人员与特权与豁免:
(1)使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使馆人员原则上是由派遣国自由委派,但使馆人员也应当是接受国所能接受的
(2)一般认为,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代表,而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
(3)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信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
(4)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其他豁免(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及所有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及屯宿等之军事义务)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家属的特权与豁免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具有以下限制:
1,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2.免纳关税仅仅限于最初安家时进口之物品3.行李不受海关的查验)3.事物人员与私人服务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于终结:
开始。
凡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之人,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或另经商议之其他部之时开始享有
结束;
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以终止,此项特权与豁免通常与该员离境之时或听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地位。
外交实践中,使馆人员包括外交信使有时需要途径第三国国境,一般由有关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做出安排或签订双边条约予以规定。
第三国应给予不得侵犯权及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之其他豁免。
第三国不得阻碍其经过该国国境
(5)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参照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6)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3.通过外交部进行公务联系4.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5.不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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