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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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规划控制指标和标准4
第三章城市商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9
第四章城市商业中心布局规划11
第五章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17
第六章商业街建设规划19
第七章商品市场建设规划22
第八章商业零售业态建设规划27
第九章物流配送业建设规划40
第十章规划主要实施措施42
第十一章附则44
图纸目录
1、长沙市城市大型零售网点现状图
2、长沙市城市商品市场网点现状图
3、长沙市城市四、五星级酒店现状图
4、长沙市城市交通流向分析图
5、长沙市城市体系结构规划图(2005-2020)2011年修订
6、长沙市城市特色街规划图(2005-2020)2011年修订
7、长沙市城市商品市场规划图(2005-2020)2011年修订
8、长沙市城市大型零售网点规划图(2005-2020)2011年修订
9、长沙市城市四、五星级酒店规划图(2005-2020)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长沙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规范商业网点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的有效管理,长沙市商务局组织对《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5-2020)》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修订主要对商业中心,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商业街,商品市场,大型商业零售网点,高星级酒店及餐饮,物流配送业等七部分进行规划。
第三条规划修订依据
1.《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0年修订);
2.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
3.商务部、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
4.湖南省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和《商业业态规划》(湘商建设〔2004〕6号);
5.《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6.《长沙市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7.《长沙市商品市场网点“十五”计划和到2015年长沙规划纲要》;
8.《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9.《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5-2020)》。
第四条修订期限
1.近期规划:
2011年-2015年;
2.远期规划:
2016年-2020年。
第五条规划修订范围
长沙市都市区:
包括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岳麓区(不包括莲花镇和雨敞坪镇),望城区的高塘岭镇、星城镇、黄金镇、雷锋镇、丁字镇,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暮云镇、黄花镇、榔梨镇、黄兴镇、安沙镇、跳马镇和干杉乡,总面积1930平方公里。
2020年都市区城市人口规模629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629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修订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落实中央关于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的总体部署,实施长沙市“五化一率先”发展战略,推进长株潭“3+5”城市群整体协调发展,立足于全面体现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把握现代商贸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新模式,以加快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为基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业态结构为主线,以现代流通技术为支撑,加快建立与长沙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商业网点体系。
第七条规划修订原则
1.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商业网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分区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为基础,结合城市社区划分,立足都市区整体发展,适度超前,统筹构建网点布局。
2.与长沙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商业网点建设应与长沙市经济发展状况、消费群体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避免贪大求多、过分聚集和重复建设;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网点状况及交通设施条件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既要着眼于长远,科学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网点总量、规模、档次和业态,构建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3.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
商业网点建设应以满足人们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营建舒适的购物环境为目标,符合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做到市容与商贸共赢,促使城市商业设施符合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要求。
4.与业态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
商业网点建设应大中小型、综合型与专业型、集中与分散合理配置。
对现有网点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整体功能,提升网点品位,鼓励发展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实现数量和质量的统一,保持一定的淘汰率与置换率。
5.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利益相结合
商业网点建设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充分考虑一定地域内的同业竞争状况,对竞争不够充分的领域,应适当发展网点;对竞争相对充分的领域,应适度控制新增同类网点;对竞争十分激烈的领域,应严格控制新增同类网点尤其是大型商业设施。
6.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社会建设相结合
商业网点建设应符合湖南“两型”社会建设发展要求,努力提高商业网点资源利用的有效性,合理规划和配置商业网点资源,同时着重发展绿色商业,大力推动商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和谐发展,构建具有“两型”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发展模式和市场体系。
第二章规划控制指标和标准
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控制指标和标准以及湖南省《商业分级设置规范》和《商业业态规划》地方标准,并结合长沙市城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特制定出略高于现有商务部有关标准的长沙市商业网点规划修订的控制指标及标准。
第八条市级商业中心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功能完善,具有对整个城市和临近城市的商业辐射作用,是城市商业的突出形象与标志。
以汇聚大型商业设施、知名品牌和引领时尚潮流的商业网点为特征,对整个城市商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引导与拉动作用。
市级商业中心商业网点基本设置是:
大型购物中心1处以上,大型百货店2处以上,大型综合超市2处以上,专业商场及四星级以上酒店1处以上,以及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等;基本商业经营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核心商业街长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业聚集在不少于100公顷的区域范围内。
同时,配套餐饮、文化娱乐、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和邮电等网点,交通易达程度高,交通方式以公共交通为主。
第九条区域商业中心
区域商业中心是整个城市商业服务网络的中心环节,规模介于市级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中心之间。
区域商业中心商业网点基本设置是:
大型购物中心1处,大型百货店1处以上,大型综合超市1处以上,专业商场及四星级以上酒店1处以上,以及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等;基本商业经营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其核心商业街长度一般在300米以上,或商业聚集在不少于80公顷的区域范围内。
同时,配套餐饮、文化娱乐、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和邮电等网点。
第十条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社区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SB/T10455-2008的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相协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与环境相协调。
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以宜居生活为原则,与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功能业态组合合理。
1.设置标准。
社区商业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的范围可分为邻里商业、居住区商业和社区商业中心,各级社区商业设置规模可参照表1的规定,社区商业的功能、业态组合可参照表2的规定。
2.社区商业功能要求。
超市环境应符合GB/T17110和SB/T10400中的规定,其它购物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应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便利、安全的购物环境。
餐饮服务设施应满足SB/T10426规定的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安全的餐饮服务。
美容美发服务设施应符合SB/T10270的规定。
洗衣店应符合SB/T10271的规定。
照相馆应符合SB/T10269的规定。
旅馆应符合SB/T10268的规定。
药店开设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设置标准》以及《2009年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合理布局听证会》等有关要求,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安全经营等原则。
其它社区商业设施应满足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表1:
社区商业分级表
分类
指标
商圈半径(km)
服务人口(人)
商业设置规模(M2建筑面积)
邻里商业
≤0.5
1~1.5万
≤0.3万
居住区商业
≤1.5
3~5万
≤2万
社区商业中心
≤3
8~10万
≤5万
表2:
社区商业的功能、业态组合
分类
业态组合
功能定位
必备型业种及业态
选择型业种及业态
邻里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
菜店、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店
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务等
居住区商业
满足日常生活必要的商品及便利服务
菜市场、超市、报刊亭、餐饮店、维修、美容美发店、洗衣店、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冲印店
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店、家庭服务、照相馆、洗浴、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等
社区商业中心
满足日常生活综合需求,提供个性化消费和多元化服务
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店、餐饮店、维修、美容美发店、洗衣店、沐浴、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照相馆
专卖店、专业店、旅馆、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宠物服务、文化娱乐等
第十一条商业街
商业街是集中体现不同区域商业文化和经营特色的窗口,是特色商业和专业化商业的集中体现。
商业街要求一般街长300米以上,商业店面60家以上,配套设施较为齐全,购物环境舒适,经营特色鲜明,能为消费者提供购物、休闲、观光等完善的服务。
特色商业街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聚集程度高,主营行业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70%以上,主营行业销售收入占商业街销售总收入的70%以上。
与2005年规划标准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商品市场
商品市场具有商品的集散、价格形成、结算、信息处理、市场调控等功能。
商品市场的规划面积控制在30000平方米以上,在空间布局上,二环线以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以全国性商业批发市场为重点建设目标,积极发挥全国性商品市场在调剂供求、平仰价格、引导和组织生产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构筑多元化市场建设投资格局,确立合理的商品市场布局,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现有的面向市区的居民消费品专业市场可以保留在二环线以内,但应将商品市场的仓储物流配送迁移至二环线以外;物流量大、以区域性辐射为主的消费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以及硬件条件较差、配套不齐全的消费品专业市场,要结合城市规划改造逐步调整至二环线以外。
重点培育和扶持肉、菜、粮、家禽、水产品、农副产品大市场,重点做大做强工程机械、机电及汽车交易、建材、家具、家电、日用百货市场,重点规范发展二手车、二手商品、报废汽车、废旧物资及花鸟宠物奇石市场。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利用,开拓能源节约创新模式。
与2005年规划标准相比,设置区域控制在二环线以外,设置面积控制在300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三条大型商业零售网点
本规划大型商业零售网点主要是指大型购物中心、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超市等四类零售业态。
按照分级设置、错位经营的原则,新建和改建的大型商业零售网点,原则上不能影响到商圈内现有大型商业零售网点、社区商业网点的正常经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得到充分利用。
1.大型购物中心。
大型购物中心是指在一个大型建筑体(群)内,由企业按规划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和服务设施的集合体,主要载体形态有城市商业综合体、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及大型商城。
规划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为10000米,服务人口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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