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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公司本部银行账户收支管理和年审,提出本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申请并办理具体手续;
3.负责全资金结算和核算,编制本部银行账户的余额调节表以及审核分析;
4.负责组织全营收资金归集和业财核对工作。
第七条分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辖区内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负责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本单位年度现金流预算编报和资金资源配置工作;
3.负责本单位月度现金流预算编制、执行、管控和分析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留存银行账户日常余额管控和银行对账等工作;
5.负责本单位留存银行账户的管理,以及账户年审、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手续办理;
6.负责对本单位所属部门和区县的资金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全建立集中统一的资金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各单位所有账户纳入集中管理。
全执行收支两条线账户管理体制,公司对各单位所有账户具有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都必须纳入公司会计核算系统和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不得存在账外账户和资金;
当开立、变更和撤销时,各单位应逐级上报申请,由公司汇总上报至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批准,待批复后实施。
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办理完毕后,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报备。
第十条各单位遵循“收支分设”原则,同一会计主体下原则上只准许开设一个非资本性支出账户,用于各单位运营支出的对外结算支付。
各单位区分合作银行(公司统一选择资金收支两条线账户开立银行或资金结算金融机构)每个银行只准许开立一个分级收入归集户,用于各单位流入资金的集中归集上缴业务。
各单位区分代收费银行每个银行只准许开设一个代收费专户,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结合地理位置及安全因素选择开设营收账户,但应严格控制数量。
第十一条全银行账户统一分类,包括综合户、收入归集户、营收户、支出账户、限制性账户、专用户等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管理制度,不得串户使用。
综合户:
账户可收可支,用于归集收入资金、拨付支出资金(仅集团公司开设)。
收入归集户:
账户只收不支,为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各种形式现金收入和上划业务。
各单位根据代收费银行、分场业务拓展和收缴费的实际需要,用于各种形式的资金缴存和上缴。
凡属于收费性质的一切收入,即通过转账收取和现金收取等各种途径或方式向用户和合作商收取的资金,包括用户缴费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用户预存款和抵押保证金等项目均要收存至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户向公司定期划缴资金,除支付资金汇划等银行手续费外,不得支取、转划和结算资金,不得坐支、截留或抵扣。
营收户:
账户只收不支,用于各种形式收入资金缴存,资金只能流向本级次的收入归集账户。
本账户收取的一切收入,各单位要先行全额按日通过横向归集转存到合作银行的分级收入归集户,若因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等因素无法实现当日归集划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日归集。
支出账户:
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属“限额透支零余额”账户。
公司用于支付各项运营支出(含支付代收代付结算款)、资本性支出经济活动、收存集团、股份公司总部补平透支资金。
除原路退回的资金(退票)准许流入外,其它任何途径的资金不得流入此户,专供运营经济活动对外结算支付,准许按规定提取现金。
限制性支出账户:
(仅用于各分公司)用于水电、税金和社会保险等委托代扣款项和固定支付对象的付款,收存公司补平透支资金。
除原路退回的资金(退票)准许流入外,其它任何途径的资金不得流入此户,限制性支出账户支付业务需报备公司财务部,不得支付未经报备款项,不得提取现金及向个人支付款项。
专用户:
因管理需要设立的专用账户,包括:
1.贷款户:
账户可收可支。
用于银行借款资金的收支;
2.特殊户:
用于监管或特定业务需要的专项资金收支,如税务户、工程保证金、拆迁赔补支付专户等;
3.存款资源配置户:
用于集团公司配置存款资源资金的转入转出;
4.定期存款户:
用于集团公司配置存款资源的定期存款;
第十二条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翼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视同银行账户的营收户,原则上只收不止,除交易平台扣划的相关费用和原路退款专项支付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
各单位本着“严审严控,精简数量”的原则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开立账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原则上公司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性“主账户”,各分公司可在“主账户”下开立“虚拟子账户”。
第三方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需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审核必要性和安全性,明确账户权限及绑定银行账户等信息后,向集团公司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并纳入“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账户,不得违规调剂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另行开设银行账户,转移、隐匿资金。
公司将定期对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信息和余额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将例行责任追究。
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多头开户;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不得开立账外户。
各单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或不同主体间不得收支账户混用或相互结转(划转各会计主体间代收话费除外)。
第四章现金流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现金流预算管理是对现金流预算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控制、调整、考核、分析、监督等一系列管理过程的总称。
根据预算周期分为年度现金流预算和月度现金流预算。
财务部是现金流预算的牵头部门,各单位根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责预测”“谁发展业务,谁负责回现”的原则,确定各项现金流预算的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部门。
第十五条年度现金流预算目标为预测年度资金状况、安排年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用于对年度资金的总体控制,通过营运资本管控满足企业整体资金需求。
年度现金流预算根据年度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和财务预算等专业预算进行编制,主要包括年度经营收入现金流入预算、非资本性支出现金流出预算、资本性支出现金流出预算等(具体计算方法见“年度现金流预算通知”)。
年度现金流预算期间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经营预算进行调整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影响现金流预算执行时,应将年度现金流预算完成情况、现金流预算调整申请及调整主要原因向公司提交报告,公司对各预算单位的现金流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提出现金流预算调整意见和方案,按预算调整审批流程,经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月度现金流预算以年度现金流预算为基础,是年度现金流预算的分月滚动和细化,目标为预测各单位月度资金收支状况、安排月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月度现金流预算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结合月度损益预算及实际经营活动安排编制,主要包括月度经营收入现金流入预算(包括各银行收入分布情况)、非资本性支出现金流出预算、资本性支出现金流出预算。
月度现金流预算根据收支匹配、时序进度及控制预算偏离度等原则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合理测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匹配、进度配比”原则,细化现金流预算流入、流出项目,并关注月度现金流预算完成进度,控制全年各阶段现金流收支节奏,保证年度预算目标均衡完成。
各单位预算与实际执行偏差率需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公司对各单位的年度现金流预算完成情况、月度现金流预算执行偏差情况及现金流预算分析及工作质量等进行财务评价或考核(具体见“资金管理考核办法”),不断提升全日常资金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现金流预算一经审核下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
各单位及预算责任部门应每月编制现金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时调整现金流管理举措,加强营运资本的管控,确保公司完成年度现金流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凡属于公司任何性质的现金流入及流出,都必须纳入公司现金流预算。
各单位不得隐匿和转移资金,不得搞资金体外循环。
不得以收抵支,不得超预算支付。
对确因特殊需要,超出资金预算的支付要提前及时报批。
第二十一条年度终了,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年度现金流清算制度,各年度清算办法按各年具体清算方案操作。
第五章支出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全部支出资金纳入资金集中管理体系,由集团公司、公司设定支出额度方式拨付。
全支出账户(包括非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采取“日间透支、日终结算、逐级补平”的“零余额“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经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本单位当月月度现金流预算。
公司按照“以收定支、适当均衡、保持弹性”的原则,在核定的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于当月1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核定、反馈各单位月度支出额度并在现金流预算系统中下达(前十日系统中按照上月额度30%预设),同时依据审定后的额度明细编制银行支出账户支付限额分配表,按照额度设定程序传递给合作银行,各单位在额度内透支使用。
各单位资金配置执行“先申请后使用”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可申请调整一次。
月度预算调整需单独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需对调整的原因、金额、项目进行说明,于每月19日前经预算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经由公司审核同意后,在资金预算系统中下达并通知合作银行做出相应额度调整于次个工作日生效,各单位按照公司批复后的新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资本性支出资金即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建设的现金支出,由公司统一筹集供应,各单位不得对外筹资(包括赊销和借货)和发生贷款性质的借款行为。
凡属于固定资产购置性质的支出必须纳入资本性支出资金管理范围,资产归属属性在开支渠道上予以明确。
各单位要实事求是申请资金使用额度,并在批复现金流预算范围内发起报账,对已申请的资本性支出资金不得闲置。
第六章运营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运营资金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以及各单位所占用的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营业网点和代收代缴点当日收取的各项营业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关资产取得的营业外收入;
销售卡类、手机等存货取得的其它业务收入,以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现金流入,要当日交存收入账户,不得坐支或挪用。
各营收账户、代收费银行代收的资金要定期归集到收入集中户。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用户预存款和抵押保证金也必须按规定存入收入账户,全额上缴,不得另行存储。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按照“纵向优先、横向就近”原则进行收入资金归集。
所有现金收入(包括以各种结算方式取得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必须全额存入收入账户,各公司各会计主体下收入资金转入收入集中户前需划分清晰,不得混存。
各单位营收资金优先缴存至当地“收入归集户”,存入各“营收户”的营收资金,应当于当日先横向汇划至同级“收入归集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日汇划的,需经公司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公司按集团公司与合作银行约定的汇划方式,自动于每周一、周三和每自然月末将各单位收入集中户资金全额划缴公司。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缴拨管理规定,提高营收资金归集效率,控制资金风险。
原则上,各单位上缴资金累计完成率应高于年度经营收入现金流入预算时序进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单位运营情况核定生产经营周转所必须的最高流动资金占用量。
各单位要努力降低用户欠费,减少应收账款、存货、现金和备用金等占用的流动资金额度,避免资金积压、沉淀,加速资金周转。
第七章网上银行管理
第三十条网上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技术或银企直联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网上银行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公司范围内网上银行的选择和使用,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和开通网上银行(限账户查询功能),但必须经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后实施。
分公司限制性支出户只限于委托扣划等规定范围内的支付,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和资金调度,各单位要办理对开户银行的相关授权手续。
第三十二条网上银行的选择和使用,要遵循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银企直联系统仅限公司本部开通。
为确保网上银行使用安全,各单位要选择较为安全的专线接入方式接入网上银行。
对于尚未采用专线接入的单位,在登录网上银行时,要采取手工输入正确网址登录银行网站,防止误上钓鱼网站。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网上银行使用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可使用网上银行的人员岗位包括出纳、资金主管、财务部经理、主管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以及其他指定岗位人员。
严禁任何岗位人员同时具有制单、复核和审批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网上银行登陆要采用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数字证书认证及网络稳定性较强的方式。
要使用USB密钥的方式登录网上银行,不得使用电子证书。
要使用字母和数字混合密码,以加强安全强度,避免在不同系统使用同一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输密码时要使用软键盘。
客户证书与密码在领取和发放前,应由单位指定人员分别保管。
使用人员收到客户证书与密码后,应确认客户证书有效及密码密封完好,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或怀疑客户证书被盗用、遗失、损坏、密码泄密等情况,应立即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对于同一网上银行系统,每个使用人员只能分配一个客户证书与密码,严禁一人同时持有或使用多个客户证书与密码。
客户证书与密码由使用人员本人保管,除了工作调动和出差等需要进行工作交接外,使用人员不得将证书与密码交给其他非指定的任何人使用。
使用人员应经常更换密码,防止泄密。
第三十五条使用网上银行的部门要做好设备软硬件维护工作,保证入网计算机的安全运转。
登录网上银行的计算机必须是专用电脑,该计算机要安装防火墙和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和查杀病毒,注意及时为操作系统打补丁,修补系统漏洞。
该计算机不得装载其他无关程序,不得从网上下载任何程序至入网的计算机上。
信息化部门负责计算机的配置、软件安装等事项,定期进行维护及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要加强和银行的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对于网上银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并尽快采取解决措施。
第八章资金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管理操作规程,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营收资金稽核管理流程,保障收入资金安全。
坚决杜绝私设账外账、留存账外资金等“小金库”行为。
营业系统的现金收取要设二人以上稽核管理,现金保管职责与记账职责要由不同的岗位人员负责;
财务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营业现金的账目,不得兼管银行所有预留印鉴。
向银行提取现金时要经财务部负责人在现金支票留存联签字,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掌管使用。
各级营业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全部营业资金归集到收入账户,并保证会业一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财务部要定期检查营业系统的收入交存情况,核实收缴余情况,保证营收资金的顺利入账。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对账制度,每个工作日与合作银行进行银行对账确认,集团公司与级分公司、级分公司与下属单位要建立定期缴拨款对账制度,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融资、投资;
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借贷、经济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开支额度,减少现金支付,减少现金存量,保证库存现金的限额存量,按规定盘点现金。
一旦发现侵占、挪用资金安全事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直接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十一条确保各单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各单位的总经理,第二责任人为各单位的财务部负责人。
各级资金安全的责任人要严格管理,层层负责,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自查、互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资金流转秩序的可靠和稳定。
第九章奖惩条款
第四十三条鼓励增收节支,对于资金管理较好和超缴或少拨资金的分公司,年内在考核中将给予适当奖励,反之,将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及时、足额上缴资金,对于没有按要求缴拨资金的,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一系列惩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要杜绝挪用资本性支出资金、非资本性资金或变相出资、垫资的行为,防止利用各种形式套取资金的现象发生,否则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和责任人,公司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截留各项收入、转移资金的;
2.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3.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支付资金的;
4.擅自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的;
5.擅自向银行贷款的;
6.私自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
7.其他影响公司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效果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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