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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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土地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2
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1-0.5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3亩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5-1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5-1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1.5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3亩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5-2倍的罚款。
3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下。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上。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1.5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下。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2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上。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4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5-2倍的罚款。
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其他土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1.5倍的罚款。
5
临时用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面积在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临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面积在3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0.5-1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2倍的罚款。
6
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5元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7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改变程度轻微,无明显痕迹的。
责令恢复原状。
破坏或改变程度较重,有明显痕迹,需要修缮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100-500元的罚款。
破坏或改变程度重,难以修缮,需要更换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500-1000元的罚款。
8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需要给予补偿,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临时使用非耕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临时使用耕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城市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城市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
9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8%-2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18%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0%-15%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2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0%-15%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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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实施 标准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