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线路工程 灌注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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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xx年6月20日。
(备注:
若因其它因素影响,实际施工期以项目部安排为准。
)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八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不发生八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不发生八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
5)不发生火灾事故;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8)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6)《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
7)《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国网(基建/2)173-2015)
8)《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办法(试行)》(国网基建国网(基建/3)176-2015)
9)《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3)181-2015)
1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国网(基建/3)187-2015)
1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5〕697号)
12)《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施工分包管理十条规定的通知》(基建安质〔2014〕1号)
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2-2013、DL5009.3-2013)
1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GDW1799.1-2013、Q/GDW1799.2-2013)
15)《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
16)《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反违章工作的通知》(电建设工作(2015)204号)
17)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模板(试行)》的通知(建设工作〔2014〕117号)
18)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配电工作票管理规定》等5项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电企协〔2014〕265号)
3、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八项禁令”和“十条必须”,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分包项目按照“先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3)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和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分包资格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有权要求资格不合格或列入“黑名单”的分包商终止合同。
按照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进场人员的资质、数量、体检等情况进行入场检查和验证,并建立乙方进场人员名册;
同时,动态核查进场乙方人员人证相符等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2)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负责对乙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进场证”。
4)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足额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5)负责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对起重、电气、安全等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表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
6)负责督促乙方对自带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形成维护保养记录卡,帐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
7)负责督促乙方编制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专项安全措施等施工文本。
开工前,负责组织或者督促乙方,对全体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加交底人员签字。
8)负责督促乙方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组织交底并监督实施。
9)依据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和合同约定,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督促乙方实施。
10)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11)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违章处罚,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分包商考核评价。
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按分包合同约定投入足额的符合规定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本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进场人员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乙方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应是乙方企业的体检合格人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经甲方审核同意,施工负责人、安全质量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及时报告甲方。
3)主动配合甲方组织的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有关技能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为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进场证”。
5)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作业中严禁更改施工技术方案,确需变更要经甲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重新交底后组织实施。
6)乙方要严格落实甲方制定的作业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工作计划的要经甲方项目部经理同意后,按照项目部调整后的作业计划实施。
7)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
作业班组应在当日工作前召开站班会,开展“三交三查”。
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正确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入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项目部提交检验合格证明和自检材料,施工项目部检查合格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
9)对使用的作业工(机)具、起重、电动工器具和安全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合格有效,并教育督促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10)进入电力生产区域或临近带电体作业,要在甲方指定的区域、时间、工作范围内组织作业;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到其他区域和设备上工作;
严格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11)严格执行甲方现场施工脚手架、跨越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跨越架严禁投入使用,每日使用前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12)按照甲方的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实施作业产生的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化学危险废料以及噪声、振动等控制措施。
13)落实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和废料处置的要求和措施,并对施工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废料按规定进行回收和集中处置。
14)落实相关的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坍塌、防冻、防暑、防雷、防雨等安全防范措施。
15)按照甲方安全风险要求,做好现场风险管控工作。
16)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安全文明施工费:
1)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2)乙方应按规定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7、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乙方发生《乙方违约处罚条款》所列的特别严重违章,甲方按照1000-20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勒令施工班组停工整顿,暂停施工班组长入场资格3-6个月,经甲方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予入场。
经停工整顿复工后再次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班组退场,作业人员清退出场,施工班组长纳入“黑名单”。
3)乙方发生《乙方违约处罚条款》所列的严重违章,甲方按照500-10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勒令施工班组停工整顿。
对于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的班组,责令班组退场,作业人员清退出场,施工班组长纳入“黑名单”。
4)乙方发生《乙方违约处罚条款》所列一般违章,甲方按照100-500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
5)对于乙方违约的经济处罚按照本协议规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被扣金额超出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6)乙方没有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目标,扣除100%履约保证金;
发生其它安全事件,每起扣除50%履约保证金。
7)发生安全事故及环保事件后,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上级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8、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乙方违约处罚条款
序号
违章性质
内容
1
特别严重
投入施工作业的人员要求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提供的本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进场人员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不真实,未经同意变更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
2
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3
全体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相应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4
未及时向甲方提供编、审、批手续齐全的施工方案,并通过甲方审查。
作业人员未全部接受相应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未经甲方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已交底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专项安全措施。
5
重要危险作业没有经甲方“单基”许可后擅自作业;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施工作业计划。
6
未组织召开站班会,并做到“三交三查”;
未按照规定填写并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B票)》未经甲方审核、签发;
施工生产作业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
7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临近带电体或停电施工,未按照规定执行现场勘察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和工作终结制度。
8
涉及停电施工,未接到停电通知,或接到停电通知而未正确落实工作票安全措施,或未经工作许可即安排人员施工作业;
没有按规定程序逐相验电和挂、拆接地线。
9
恢复作业前,没有检查施工段内的工作接地线是否完整、可靠;
重新挂工作接地线时,不按规定履行验电程序;
施工结束后,作业人员(包括工具、材料)没有全部撤离前,便安排人员拆除工作接地线;
工作接地线拆除后,还安排人员从事相应工作。
10
未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类施工机械、起重设备、作业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使用“带病”机械,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工器具,或以小代大。
11
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应设置作业平台、安全网、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做好安全隔离等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12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没有停止高处作业、水上运输、索道运输、电缆施工、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架线施工等作业;
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13
不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
14
严重
未按分包合同约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个人保安线等安全防护用品。
15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没有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
上下传递物件没有用绳索吊送,随意抛掷。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
17
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超铭牌使用,外壳没有接地或接零,没有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工作中断时不切断电源。
18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破损;
电源线没有架空或埋设;
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振捣人员没有戴绝缘手套,没有穿绝缘鞋。
19
掏挖桩基础护壁钢模提前拆除,坑内没有通风等安全设施,坑上没有设监护人,没有防跌落措施。
20
现浇基础混凝土下料平台搭设的跳板、横梁强度不足,搭接坑口探头长度不够充分;
大坑口(高立柱)支模、浇制、震捣没有搭设平台或平台不牢固。
21
绞磨没有放置平稳,牵引绳从卷筒上方卷入,并互相叠压,缠绕少于5圈,拉磨尾绳少于2人,人员位于锚桩前面,人员站在绳圈内。
22
链条葫芦使用中发生卡链时,没有将受力部位封固或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后进行检修;
超负荷使用链条葫芦,增人强拉。
23
铁件及工具浮搁在建筑施工或组装用抱杆上;
吊车起重臂及吊件上有人或有浮置物。
24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或在高处使用时没有采用吊环式滑车;
使用吊钩式滑车时,没有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25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未落实变压器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和废料处置的要求和措施。
26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位置使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27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下班后未断电上锁。
2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以牢固的溜绳;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起吊作业存在歪拉、斜吊情况;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29
氧气、乙炔管道、阀门、皮管漏气;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30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或接零保护;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以及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31
脚手架地基不平整、坚实;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未按规定设立栏杆或防护立网;
立杆、水平杆搭接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设防雷接地;
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未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32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投入使用;
使用中没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3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34
一般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没有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35
坑口作业面不宽畅,坑口周围没有防滑措施,堆放土石离坑口距离小于1m,坑口上方堆放有重物或危石等可能滚落的物体。
36
遇悬崖、险坡没有采取防人员坠落等措施。
使用船舶运输、作业时,船上没有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乘船人数超员,乘船人员在途中下水。
37
流动电源箱、盘至负荷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或用电力电缆代替橡胶软线电源线;
现场临时用电和地下埋设电缆无明显标志。
38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
39
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0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41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42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或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沙、水;
未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
43
未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在施工范围设安全围栏、警旗、警告牌,现场布置不整齐、不规范;
现场砂、石、水泥等材料没有分类堆放,下方没有铺垫隔离,工器具摆放混乱,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一部分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3、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
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5、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产生的异议或纠纷,有权申请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存在争议的,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
6、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签署页)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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