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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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重大危险源管理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1)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3)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4)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6、基础资料
(1)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有建设规划批文(或选址意见书)及土地使用手续。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验收文件资料齐全。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7、安全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要求;
(2)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应设置明显识别标识;
(3)车用乙醇汽油储罐、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识别标识。
二、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8、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9、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GB50156-2012(2014年局部修订版)表4.0.4的规定。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GB50156-2012(2014年局部修订版)表4.0.5的规定。
A(B)
10、2002年7月1日以后新建(含就地或异地迁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与站外防火间距不足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阻隔防爆装置。
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当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的规定。
1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中安全间距的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12、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2012(2014年局部修订版)表5.0.13-1和表的规定。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13、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14、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的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1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16、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17、加油加气作业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A(B)
18、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19、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三、加油工艺及设施
20、储油罐
(1)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油罐的设计、建造和施工,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并有良好的防腐蚀性能和导静电性能。
(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3)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
钢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其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5)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
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
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
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7)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加气站,其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
单层油罐的液位监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其渗漏检测分辨率不宜大于0.8L/h。
21、加油机
(1)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2)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速应不大于50L/min。
(3)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能自动关闭。
(4)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诮有颜色标识。
(5)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2、工艺系统
(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2)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
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卸油接口应装设快装接头及密封盖。
(3)加油站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GB50156-2012第6.3.4条的规定。
(4)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加油工艺。
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和罐内底阀。
(5)加油站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GB50156-2012第6.3.6条的规定。
(6)油罐的接合管设置应符合GB50156-2012第6.3.7条的规定。
(7)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8)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9)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
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2kPa~3kPa,工作负压宜为~2kPa.
(10)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
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11)卸油管道、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埋地油罐。
卸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2‰,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的坡度,不应小于1%。
(12)埋地工艺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4m。
敷设在混凝土场地或道路下面的管道,管顶低于混凝土层下表面不得小于0.2m。
管道周围应回填不小于100mm厚的中性沙子或细土。
(13)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物;
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3、防渗措施
(1)采取防止油品渗漏保护措施的加油站,其埋地油罐应采用下列之一的防渗方式:
a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
b采用双层油罐。
(2)防渗罐池的设计应符合GB50156-2012第6.5.2条的规定。
(3)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4、橇装式加油装置和自助加油站(区)
(1)橇装式加油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12第节的规定。
(2)自助加油站(区)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12第节的规定。
B
四、其它设施
25、电气装置
(1)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均应设事故照明。
(2)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b.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3)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4)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5)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
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
(6)钢制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7)埋地钢制油罐、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应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8)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其顶面单层金属板厚度大于0.5mm、搭接长度大于100mm,且下面无易燃的吊顶材料时,可不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9)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LPG罐车和LNG罐车卸车场地和CNG加气子站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1)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快速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12)其他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符合GB50156-2012第的要求。
(13)加油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加油泵、LPG泵、LNG泵、LPG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LPG、LNG、CNG管道阀门。
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紧急切断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12第11.5.2、的要求。
26、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3)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4)加油站的排水应符合GB50156-2012第10.3.2条的规定。
27.建筑、采暖通风、绿化
(1)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2)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GB50156-2012第12.2.2条的规定。
(3)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m。
b加油岛、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c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4)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m2,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5)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GB50156-2012附录B中三类保护物标准,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其它站房的规定应符合GB50156-2012第12.2.12、的要求。
(7)当加油加气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5.0.13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25m时,其朝向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8)加油站内不应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9)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10)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和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GB50156-2012第12.1.4的要求。
(11)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符合GB50156-2012第的有关要求。
(12)加油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注: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
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标注“A(B)”的:
属2013年3月1日以后新建(含就地或异地迁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按“A”;
之前的按“B”。
2.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
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3.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
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4.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
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否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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