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931841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48
- 大小:105.55KB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Word格式.docx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Word格式.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GB/T1923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在现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将有关地类重新归并或进一步划分所形成的规划土地用途类别。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一级类3个,二级类10个,三级类26个。
相应分类见附录A。
在现有分类体系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分。
3.2规划基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归并和转换,形成的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
3.3土地用途区
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依据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的空间区域。
一般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类型。
3.3.1基本农田保护区
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
3.3.2一般农地区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3.3城镇建设用地区
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3.4村镇建设用地区
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3.5独立工矿区
为独立于城镇村用地之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3.6风景旅游用地区
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3.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
。
3.3.8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3.9林业用地区
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3.10牧业用地区
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4建设用地管制区
为引导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城乡用地建设活动所划定的空间地域。
具体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种类型。
3.4.1允许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3.4.2有条件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3.4.3限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
3.4.4禁止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
3.4.5规模边界
依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划定的允许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3.4.6扩展边界
规划确定的可以进行城乡建设的最终范围界线,由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共同形成。
3.4.7禁建边界
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3.5土地整治
对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的统称。
3.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的土地整理复垦活动。
3.7基本农田整备区
在乡(镇)规划中,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4总则
4.1规划定位
乡(镇)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层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4.2规划任务
4.2.1乡(镇)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区),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2.2乡(镇)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a)落实上级规划任务,确定规划目标;
b)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c)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d)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e)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f)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区);
g)村土地利用控制;
h)安排近期用地;
i)制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4.3规划范围
乡(镇)规划的范围为乡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4.4规划期限
乡(镇)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一致。
规划期限内,重点做好近期用地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4.5编制依据
乡(镇)规划编制的依据为:
a)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b)国家政策。
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文件;
c)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等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d)相关规划。
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相关规划;
e)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调查评价成果。
4.6编制原则
4.6.1依法编制。
乡(镇)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6.2上下结合。
乡(镇)规划宜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4.6.3因地制宜。
乡(镇)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4.6.4相互协调。
乡(镇)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镇)规划相衔接。
4.6.5公众参与。
乡(镇)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及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4.6.6注重实施。
乡(镇)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4.7编制主体
4.7.1乡(镇)规划的组织编制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4.7.2承担乡(镇)规划技术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4.8编制程序
乡(镇)规划一般依照以下程序编制:
a)准备工作;
b)调查研究;
c)确定规划目标;
d)编制规划方案;
e)规划论证与公众参与;
f)规划报批;
g)规划公告。
具体程序见附录F。
4.9其他要求
4.9.1乡(镇)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规划成果数据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参见附录H。
4.9.2乡(镇)规划编制应考虑规划管理信息化要求,与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相衔接。
5准备工作
5.1组织准备
5.1.1乡(镇)规划编制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决策机制、组织编制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5.1.2乡(镇)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前,应拟订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计划。
5.1.3乡(镇)规划编制应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
5.2技术准备
5.2.1基础资料调查
5.2.1.1乡(镇)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
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
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规划资料。
各类资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
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J。
5.2.1.2基础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图件等电子信息或纸质形式。
5.2.1.3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对有缺漏或可靠性较差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做归档整理工作。
5.2.1.4在调查研究、成果编制时,可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
5.2.2规划基数确定
5.2.2.1规划基数经转换后确定,转换目的与要求如下:
a)乡(镇)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数;
b)规划基数转换工作中,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则,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图数一致,保障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c)充分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
d)可结合规划基数转换工作,分析核实基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5.2.2.2规划基数转换方法包括:
a)农用地的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b)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其他独立建设、交通、水利等用地。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依空间属性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c)其他土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A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水域和自然保留地。
5.2.2.3规划基数转换步骤:
a)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卫星遥感图、农用地转用和违法用地等资料,对各类图件进行对比分析;
b)在分析基础上,根据农用地转用和违法用地等资料将批而未用和违法用地上图标示,对有疑问的进行补充调查核实;
c)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地类进行转换,结合卫星遥感图等资料重点对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形成规划基数图件和数据。
5.2.2.4规划基数分析与处理
a)应依据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对土地批而未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
b)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置、范围和现状用途。
规划基期年违法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
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违法建设用地予以标注。
5.2.3基础图件准备
在规划基数确定的基础上,依照规划制图规范有关要求选择和准备基础图件。
6调查研究
6.1一般规定
6.1.1调查研究包括基本农田调查、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等,应因地制宜、有选择性的开展。
6.1.2调查研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础和成果,依照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开展。
6.2基本农田调查
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包括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和补划情况,分析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3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
6.3.1以行政村为单位,调查农村户籍人口、实际居住人口、农户户数、宅基地、村庄用地规模、村庄布局、基础设施状况、农房质量等情况,对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进行评价,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主要问题。
6.3.2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农村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等情况。
6.4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6.4.1农用地整理潜力调查一般涉及:
a)分析规划期间可增加用地潜力,尤其是增加耕地的潜力;
b)在调查农用地利用程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分析通过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提高农用地质量所带来的潜力。
6.4.2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调查一般涉及:
a)调查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废弃工矿地整治的数量和分布,评价其适宜用途、整理成本,分析整治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
b)调查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灾害损毁等废弃地的数量和分布,分析规划期间可复垦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
6.4.3后备土地开发潜力调查应在目前经济技术水平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调查荒地、盐碱地、沙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可开发利用的数量与分布。
6.5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6.5.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涉及:
a)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分析;
b)土地利用特点和问题分析。
6.5.2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分析应结合基础资料调查成果,系统分析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明确影响土地利用的主要因素,土地利用的有利和不利条件等。
7规划目标确定
7.1规划目标的内容
7.1.1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
一般包括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
7.1.2规划目标应通过具体的指标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土地集约利用指标等。
7.2目标确定的依据与方法
7.2.1乡(镇)规划编制中,应将上级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调查分析结果等作为规划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
7.2.2可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乡(镇)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
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向上级提出反馈意见与建议。
7.2.3通过上下级规划的反馈和协调,广泛征求、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目标。
8规划方案编制
8.1一般规定
8.1.1乡(镇)规划方案依照4.2.2条款内容进行编制,主要涉及:
a)制定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重点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的规模和比例关系;
b)制定土地利用布局调整方案。
应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用地,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协调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c)划定土地用途区。
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相衔接,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细则。
8.1.2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不同,编制两个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供选方案,并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对各供选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8.1.3将规划推荐方案征求村民意见,并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
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8.1.4规划方案确定后,规划成果应依照10.2、10.3、10.4款编制,规划成果数据库建立和图件编制还应遵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2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8.2.1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如下:
a)基本农田调整应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
b)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c)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平均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d)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e)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8.2.2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8.2.2.1基本农田调整后,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检验评价相关成果,统计调整变化情况。
8.2.2.2乡(镇)规划编制中,应结合基本农田调整情况,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编绘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8.2.2.3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基本农田调整与检验分析要求可参见本规程附录B。
8.2.3基本农田布局
8.2.3.1乡(镇)规划编制中,应在基本农田调整的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县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落实到地块。
8.2.3.2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2.3.3基本农田布局应与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布局相协调,城镇、村庄、基础设施以及生态建设等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8.3建设用地安排
8.3.1城镇建设用地
按照上级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要求,统筹安排城市、建制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范围,结合实际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形成允许建设用地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
8.3.2农村居民点用地
依据上级规划和相关规划,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落实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结合实际划定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形成允许建设用地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
结合规划控制指标和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调查结果,明确村镇拆并的位置、范围及时序安排。
8.3.3独立建设用地
综合考虑村镇分布、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建设等因素,落实规划确定的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范围。
8.3.4基础设施用地
落实上级规划提出的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选线或走向,结合乡域内村镇居民点及产业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合理安排农村基础设施用地。
8.4生态用地保护
8.4.1稳定增加生态用地
乡(镇)规划编制中,应切实保护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滩涂和苇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的开发利用,稳定增加生态用地的规模,提高生态用地比例。
8.4.2统筹生态用地布局
结合乡(镇)及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的前提下,优先将水田、水浇地划入基本农田,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
因地制宜对林地、牧草地进行空间布局,重点保护天然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重要林种恢复基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工和改良草场、滩涂苇地、维系河流、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预留乡土动植物生长、迁徙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8.4.3落实各类生态用地界线
在明确生态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基础上,与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相协调,划定各类生态用地界线;
结合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区管制细则的制定,明确与生态保护相关的要求,包括保护范围、生态建设、乡土景观和文化遗产保护、开放空间建设、交通布局、景观风貌等内容。
8.5土地用途区划定
8.5.1乡(镇)规划编制中,土地用途分区应当依据上级规划的要求、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定,落实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区的范围与界线,确定基本农田、生态廊道与重点建设用地,制定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控制土地用途转变。
8.5.2乡(镇)规划编制中,可结合实际划定以下土地用途区:
a)基本农田保护区;
b)一般农地区;
c)城镇建设用地区;
d)村镇建设用地区;
e)独立工矿区;
f)风景旅游用地区;
g)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h)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i)林业用地区;
j)牧业用地区。
8.5.3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在上述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土地用途二级区类型。
包括:
a)园地区,是指在一般农地区内为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b)生态林区,是指在林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林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c)基本草地保护区,是指在牧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牧草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8.5.4原则上各类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
8.5.5乡(镇)规划编制中,应在县级规划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明确各类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引导和控制土地利用活动。
8.5.6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8.5.6.1乡(镇)规划编制中,应依据规划目标和土地用途分区要求,在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相衔接的基础上,拟定土地用途分区划定草案。
8.5.6.2将土地用途分区草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村民意见,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划定土地用途区,落实分区界线。
8.5.6.3土地用途区划定的具体步骤与方法见本规程附录C。
8.5.6.4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可参照附录D的规定。
8.5.7在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建设用地管制区划定方法及其管制规则见本规程附录E。
8.6土地整治安排
8.6.1乡(镇)规划编制中,要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防疫、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有机结合,综合考虑土地整治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意愿及资金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土地整治方案,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类型、规模和范围,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8.6.2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
8.6.2.1乡(镇)规划编制中,应结合乡(镇)实际,以村为单位,将农用地整理与建设用地整理、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相结合,整合涉农的相关项目,组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整体推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编制 规程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