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养老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发展建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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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国内,对保险企业来讲出台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
对居民来讲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相应的保障。
如在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中用于个人养老保险的支出在个人资产中占的比重,为个人养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条件。
但是在我国个人养老市场的发展不是很乐观,所以在寿险市场的未来发展中个人养老业务的发展情况非常的重要,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险的收税优惠政策可以更好的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激发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潜力。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已到了非常成熟的阶段,根据国外成功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应根据社会的实际发展需要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非常的重要。
世界各地的政府、人民和相关的专家学者都表示出支持的态度来支持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中可以了解到每个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都有各国家独特的地方,但是在各国中都非常的重视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1)美国采用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来解决国家老龄化的问题,其中美国和其他的欧盟成员都使用EET的模式来制定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EET模式指的是一种税收递延的模式,其中包括对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免税、投资收益免税以及领取的养老保险征税等。
美国的401K计划中的主要内容就是尊重这一制度来制定的。
国外的有关学者根据美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产生的背景来对有关美国401计划产生的有关因素进行了研究并指出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存在不足的地方,如近些年来美国的401计划实施的进度逐渐的减慢,将面临着更多的人会取消账户的问题;
在制度的设计中雇员所承担的投资风险较大,当投资失败后所受到的损失将无法挽回;
在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的不是很乐观,使得养老基金的价值逐渐降低;
雇员一次性的领取等因素使得不能更好的达到养老的目的,针对上面这些问题有关学者进行了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同时还对解决后所产生的结果对国家、企业、个人等发展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2)在世界上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中有德国,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较为完整,德国所采用的模式与我国所采用的“三大支柱”模式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都是将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及私人养老保险三种内容融合在一起,所以对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我国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国外的一些学者对德国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乐分析,对里斯特改革的背景以及内容和影响进行了分析。
同时从收益性、覆盖性、持续性以及灵活性等特点对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指出其中的不足和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些论文会对改革的结果进行了研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1.3.2国内研究现状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主要特征就是较为依赖基本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体系不完善。
税延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解决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能够完全的解决其中的问题,但是税延养老制度的实施说明我国已在不断的关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市场化的因素,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养老保险税制的改革符合我国发展的需要,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适应了现在对养老保险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我国国民的基本权利。
由于该制度对我国以及世界的发展都会带来很多有利的影响,所以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很顺利,只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养老保险发展计划,加上相关部门的配合,该制度的实施过程就会更加的顺利(刘晓玲,2016)。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主要的作用为能够减轻个人所得税的压力。
特别是对高收入的人来讲,他们可以利用税延型养老保险将钱存在退休的账户上,这有利于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安排。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下有利于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邹馨,2012)。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补充型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的出售。
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符合国际的发展需要,与国际的发展潮流相适应,有利于解决现有养老保障体系中压力过大的问题,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利,同时还会增加消费,增加我国消费者的需求。
当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操作上,严格的规定产品,怎样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
为了更好的解决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问题,应建立个人的所得税报税制度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定,让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规定个人的税前收入,并规定其中用来买养老保险的金额,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阻力。
2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2.1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又叫做税延型养老保险,其是由具有商业性质的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业务,在税前投保人能够列支保费,在领取在相应的养老金之后在进行缴纳相应的税费,这导致在一定的时间内个人所缴纳的相关费用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的前面进行扣除,这与我国当前的存在的个人纳税模式不相适应。
2.2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实际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质就是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行延迟纳税的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其主要是通过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来进行实现的。
个人在工作时候所得到的工资会比退休之后获得的工资多,所以使用边际税率的方式不能够准确的计算出其应缴纳的税,应通过税收政策中的杠杆效应来提高企业与个人的热情。
对于投保人来说“减税养老”可以减少所承担的税费,减轻税收的压力,鼓励投保人的消费。
2.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过去的试点情况
2.3.1天津试点
在08年,保监会与天津市的政府针对试点的问题提出了《天津市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细则》并通过该细则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该细则是我国首个对税优养老保险运行的准则进行说明的一个准则,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
即使该准则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但是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
因为其中的细化措施不完善,没有及时的与有关的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导致该准则被禁止继续实施。
2.3.2上海试点
先前在上海的试点过程中主要采用契约型万能、分红保险产品等方案,使用“税基递延”的模式,依据当期的税率表来缴纳相应的费用。
其中所规定的缴费金额为一个月一千元,七百为个人养老保险免税,三百为企业年金免税,用于企业代扣代缴的费用。
2.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
最先提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在08年末所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其中指出应多开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激励相关的企业利用商业保险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制定出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保障投保人的相关权益。
自18年保监会和银监会成为一体之后,继上海试点之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了试点,同时所出台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3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障碍
3.1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设计公平性问题
我国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现阶段为“三步走”的第三阶段,我国正在不断的向前发展。
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各地区实施不同的发展战略,使得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东部的发展水平较高,西部的发展水平较低。
所以,在见了有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的优惠政策的时候应充分的考虑各地区的发展情况,不同的水平应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来促进保险的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体现出制度的公平性。
(1)不同群体,不同行业间的公平问题
社会群体、行业的不同,所获得的收入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从我国统计局所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我国中一部分垄断行业和高新的行业中的工资水平
较高的企业,如商业、金融等,和高薪资相对比的就是一些低薪资的行业,如纺织、农作、林牧业等。
如果在制定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不考虑收入不同的因素,来制定统一的征税标准和使用同一个优惠政策,就会导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较小,其只为高收入者带来相应的优惠,使得一些高收入者可以减轻相应的赋税压力,导致贫富差距更加的严重。
(2)不同工龄职工间的公平问题
工龄指的是一种工作时间,在工资收入的基础上获得全部生活资料或部分生活资料的来源。
工龄的时间代表着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工龄的时间长则表示职工工作的时间长,同时通过工龄的时间能够看出职工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及素养。
所以工龄时间的长短会影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
在建立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怎样才能吸引更多的退休员工,扩展该保险的覆盖面积,也表明了该保险制度中具有公平性的特点。
“中人”指的是在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前的参与工作的人员。
这些人与建立养老制度的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在政策实施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计算到个人的账户中,所以,在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应对“中人”这类人群进行补偿,公平的对待每一位职工。
3.2财税制度的约束
当前,在我国对个人所得的收入采用统一的征税标准,对不同的职业、行业、地域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没有充分的考虑。
所以,若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建成后,在征税的过程中依然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进行征税,不利于民众更好的享受保险中的福利。
除此之外,和别的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实施分项所得制度,该制度是依据个人的收入来制定出相应的项目,使用不同的税率来计算税。
其他的国家采用申报制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统一的管理,而我国则采取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
所以,现存的税制不利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税额递延模式是指在在缴费的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额度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就先不用交税,政府会对其进行规定应缴纳的金额,等到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将所要缴纳的费用就行补交。
实施上该制度就是政府在延长投保人缴税的时间,使得人们更多的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我国青睐于税基递延模式。
所以我国要打破现存税制的约束才能更好的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3.3马太效应的产生
马太效应指的是一种好的会更加的好,坏的会更加坏,多的会更加的多,少的会更加的少的现象,该名称是从((圣经·
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故事中得来的。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学者罗伯特·
莫顿提出了马太效应这一概念来解释社会心理的现象。
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就存在着马太效应的问题。
从我国当前的税制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说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税务机关不能够全面的了解到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同时也缺少统一化的信息管理平台,所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能够为没有固定单位的人进行个人投保。
3.4可行制度设计难度大
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如具体的投保方式、缴费的额度、怎样处理投保人退保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个税递延型的养老保险能否顺利的实施有很大的影响。
除此之外,在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对如何避免投保人不按规定任意利用优惠政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等进行考虑。
4发达国家及地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经验借鉴
4.1美国的经验
4.1.1美国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概况
(1)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
美国政府进行强制的执行社会保障的计划,为美国的员工在退休之后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和其他国家的第一支柱存在共同的特点,就是覆盖的范围较小。
尽美国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但因为美国社会抚养率低、税率不断的增多和覆盖的范围逐渐的增加等因素导致美国用于社会的养老基金剩余。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断的在完善,覆盖的范围不断的扩大。
(2)异军突起、形式多样的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
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分为两个内容,其中一种为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另一种为雇主养老金计划。
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的主要的实施者为各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雇主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实施者为企业或者非盈利的组织。
在十九世纪的后期,一些大公司为了使公司所拥有的人员稳定、能够长期的工作在这里、吸引更多的人才,就设立了雇主养老基金计划。
在美国的近三十年以来,雇主养老金也进行了一些改变,其中的改变就是有先前的待遇确定型向缴费确定型方向发展,称其为DC模式。
到了09年,美国的缴费确定型的规模超过了四万亿美元。
4.1.2美国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经验
立法保障。
美国的IRA计划体现了美国法律的理念。
在法律中将缴纳、积累、领取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提高制度的权威性,使得制度能够更好的被执行,提高相应的效率,使得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更加的顺利,使得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实施。
从国情出发。
各国在发展养老保险时都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政策,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其中的内容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应该根据各国家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IRA账户和其他的账户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对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所调整的内容都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
我国在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不应只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也应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来促进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
在制定有关的制度过程中应充分的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中每个人员的收入情况和养老需求等,要严格的制定税收优惠的条件,制定缴纳额度等,同时也应根据国情的不断变化来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但是在调整的过程中不应只借鉴国外的经验也应对所在国家的国情进行考虑。
4.2德国的经验
4.2.1德国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概况
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也很多的发达国家的养老体系存在很相同的地方,其中主要是由三个支柱构成:
一为由政府举办的基本年金,也就是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由企业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为由个人安排的养老,也就是用过个人垃圾话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的产业。
德国属于欧洲的发达国家,在德国的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老龄化问题非常的严重。
依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所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到了10年德国的总人口超过了八千万,其中在六十五岁以上的老热占大部分。
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剧,每年失业率都不断的在上升,使得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阻力。
德国的第一支柱就是有政府举办的社会养老保险砸德国已基本上全都覆盖,其中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体系非常的完善,第一支柱中所使用的资金都是由政府提供的,在老龄化问题不断的严重情况下,政府的财政用于支付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越来越多,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针对以上的问题,德国的政府积极地对养老保险的制度进行改革,来减少政府财政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商业的养老保险,以更好的保证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和谐发展。
4.2.2德国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经验
注重社会公平。
应从社会中的成员所拥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来分析制度的公平性。
从当前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实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过程中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制度中是否公平,第一方面就是要全面的评价不同层次的社会成员和收入。
如在德国的李斯特改革中使用直接补贴的方法来补贴收入较低的人群,使用从所得税中扣除特殊津贴的方法来补贴收入较高的人群。
在改革的内容中缴费限额条件的制定使得收入较高的人群无法从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减少了高收入人群避税的现象,转移了不公平现象的发展方向。
第二方面就是对于不同年龄的人,其中主要包括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人,他们所获得的收入较少,还有已经退休的老年群体。
在年轻人中大多数的人还没有达到收个人税的标准,所以可以进行补贴,对于要快退休的老年群体来讲能够有限度的提高缴费的限额,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4.3国外经验对发展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启示
4.3.1政策要充分体现公平性,兼顾各方利益
第一,应根据不同的收入群体来分析政策是否公平。
为了优惠政策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在美国的401计划和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对低收入者补偿方面进行了考虑,根据不同收入者的收入来制定相应的认缴额度并设有上限。
第二对不同年龄段的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公平进行考虑。
如美国的401计划中规定若投保人的年龄大于五十岁,投保人所获得的免税额度则比五十岁以下的人没每年多5500美元,使得不同年龄段的参与者都感受到了公平。
在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也应考虑公平性的因素,不断的扩大覆盖的范围,减少我国贫富之间的差距。
4.3.2设计出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领用或借款制度
在前文中提到了,美国的401计划是根据美国实际的发展情况,对养老金领取以及借款条件的研究。
根据美国的国情来实施401计划为退休的民众的养老提供了保障。
当前,我国在实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遇见的阻力这就是没有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的财政部应起到带头的作用,和税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的保险监管管理的委员会进行合作来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4.3.3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由相关法律确定
从上文的阐述中可以了解到,美国和德国在实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都在法律中对有关个税递延新养老保险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充分的利用了立法,提高了立法的威慑力,使得政策能够在立法的保护下更好的实施,提高政策的管理效率。
4.3.4政策制定要基于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
政策符合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发展需要,这项政策就能顺利的实施下去。
对来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样的道理。
如德国在人口老龄化逐渐加剧、政府用于养老保险的资金过多、现存的养老金现收现付的模式出现了问题的情况下,就要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在01年“里斯特改革”的法案在德国被全面的推广。
在该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国情的不断变化也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整。
4.3.5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质为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应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下进行发展。
从美国401计划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知道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对401计划的实施创造了很多有利的条件。
所以我国在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更好运行是非常重要的。
5我国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建议
在18年的四月份我国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该通知也代表着在我国保监会与银监会结合在一起之后第一次的工作,从中可以了解到我国依然想要成立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我国的这次试点也是为了更好的建立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
通过对这次试点的了解,我有几点自己的观点如下。
5.1完善法律法规
5.1.1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
(1)在法律中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的规定,使该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
(2)在保监会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法》中对参加资格、缴费的形式、账户的设立和领取养老金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使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更加的正规化。
(3)法律应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调整相应的法律内容,使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够更好的发展。
5.1.2制定有效的过渡政策
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养老计划中都是用EET模式,该模式的使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还可以提供大量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的年金,为商业养老事业的发展带来机遇。
EET模式具有公平性,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当前,我国所使用的个税征收机制为分享所得税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征税的税率来对个人所得的进行分项计算并征收相应的税。
我国所采用的税制使得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不可以使用EET模式。
在当前的条件下应采取起到过渡作用的政策,如TEE模式,将试行分项和综合结合后在使用EET模式,有利于降低我国财政的损失。
5.2调整税收征管流程
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给个税递延型仰赖保险的建立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作者对有关的征税模式进行了了解,从中找出符合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建立的模式,使得该保险能够在税务部门的管理下更好的发展。
(1)缴费阶段
保险人:
使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专用保单;
遵照相应的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
缴纳相应的保费,签订保险合同,拿出税务部门同意的病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标志的税务单;
建立投保人的个人账户并将其归入到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中;
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财务报表,同时税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检查。
投保人(中高薪群体):
对保险单进行核实,表达是否愿意投保。
代缴责任人(企业):
审核投保人享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资格,并核实保险单,检查遗漏疏漏情况;
核对投保人缴费凭证,确认其缴费用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金额;
建立企业全体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建立个人档案库,保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领取阶段
代缴责任人:
办理投保人的退休事宜,开据退休证明;
监督保险人的给付工作,确保投保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投保人:
领取退休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出具退休证明,向保险人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呈交相关的资料文件。
领取申请人的审核资格;
使用按期付款的方式,依据当期的税收政策来计算申请人本期能够领取的养老金缴税额;
投保人领取投保金,将相应的手续录入内部的系统中,业务结束。
5.3管理投资经营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只有在成熟。
宽松的资本市场环境下才能更好的运作,使资金能够增值,保值,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的不是很乐观,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同时在各种限制条件的制约下,与整个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
所以,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好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应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有效的资金运作制度。
5.3.1扩大基金投资渠道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能够快速的发展,我国应该放宽限制政策,在金融市场中拓宽投资的渠道,保险公司可以合理的投资房产、基建等项目。
5.3.2与企业年金有效连接
当前,在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中,员工改变工作单位,员工入职的时候企业没有建立企业的年金时,员工可以将个人缴纳的费用提出来,也可以转入企业的集合管理账户中,这样在经济发展不稳定,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会带来较大的损失。
所以在建立个岁递延型养老保险之后,员工可以在改变工作的过程中将所缴纳的金额通过企业的年金转入到个人的退休账户中,减少相应的环节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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