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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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
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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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本解读的争议与辨析
“亲亲相隐”思想见于《论语》子路篇: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与叶公的这段对话中有三个关键字———“攘”、“直”、“隐”。
学者们对“亲亲相隐”思想的讨论也多是围绕这三个关键字的理解展开,所以我们首先要对这三个关键字的含义分别进行讨论:
(一)攘:
对行为目的的理解
从“攘”这一行为的理解中,可以看出行为者的动机。
郑玄认为,直躬者之父“攘羊”之“攘”是盗窃之义,亦即此举乃有意为之,皇侃亦作此解。
另一种解释则减弱了行为目的的恶意性,将“攘”理解为顺手牵羊、路边拾遗。
刘宝楠在《论语正义》中引用《淮南注》对“攘”的解释即是如此,朱熹亦持此解。
作为当代学者中维护“亲亲相隐”正当性的代表,郭齐勇也支持顺手牵羊的解释。
或许在学者们看来,对于行为目的的恶意与否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最终评价。
(二)直:
关于行为者依据的三种理解
在《论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中,涉及两种“直”,前一种是为叶公夸赞的,检举父亲的那个“直躬者”之“直”。
后一种则是孔子心目中与之相异的“直者”之“直”。
前一种“直”的理解相对简单,其含义基本上是对行为事实的描述,权且将之当做一个人名代号或称其为直率之人。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后一种“直”的理解,即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者”的含义。
总结古今学者们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解释:
1.情感论。
在古代,这种解释的代表人物是朱熹,依循其理学思路,他将父子之情与天理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出自对于父亲的真实情感,子女的行为就不会不合天理,“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现当代学者中,情感论亦不乏支持者,代表人物是冯友兰和李泽厚。
冯友兰将“直”理解为人的真实情感(内)与外在行为(外)的内外统一性、一贯性。
在“其父攘羊”事件中,儿子不愿意父亲因“攘羊”之事暴露而受辱,这是出自人的真实情感,所谓“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
李泽厚则对“直”义之古今理解作了区分。
他强调孔子心目中的“直”,并非我们今人所理解的社会正义、法律公平,而是指情感上的单纯性、真实性。
我们可以承认情感论的合理性,但亦不可否认其缺陷:
行为者真实的情感,作为其行为动机,并不必然导致好的结果,这一点想必毋庸赘言。
要想将“其父攘羊”这一事件妥善、完满解决,单凭情感的真实性远远不够。
2.理-分论。
这种解释最早或可见于东晋学者范宁的言论:
“夫所谓直者,以不失其道也。
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
故相隐乃可谓直也。
”而将之作为一个理论解释提出的则是劳思光,他认为,理-分论将每个人的行为准则的根据归之于其所处的身份与位置。
判断一个人是否“直”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是在履行分内之事,就作为儿子而言,对待父亲不能像对待路人一样,对于路人而言,举报一个“攘羊”之人似无可指责,但作为儿子来说,举报自己的父亲则不合其理-分。
理-分论亦有其可取之处,但与情感论一样仍然没有给出一个能够实现好结果的具体方法。
而且,过于为人的行为划定理-分的界限,理-分论便也会陷入自相矛盾。
因为每个人的身份都不是单一的,我们作为子女固然有子女之理-分,但是同时又作为社会公民,也有须履行之理-分。
如何处理不同理-分之间的冲突,似又须援引新的根据。
3.情-理融贯论。
这种解释以郭齐勇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所主张。
这种解释可谓对情感论的完善:
一方面,与情感论一样,情-理融贯论的支持者们坚持人们的行为应当依循内心的真实情感;瑏瑠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这里的“直”,不是单纯的情感的自然流露,而是寓情于理之“直”,是在具体情境之中区分情感和理性,妥善处理公私关系的智慧。
这种解释似乎是最为妥帖的一种解释,但仍有可商榷之处。
在“其父攘羊”事件中的情与理的融贯,他们的解释是通过对情境的具体限定实现的,即一方面通过主张“攘”是顺手牵羊之意来减弱行为的恶意性,一方面又通过主张“隐”意味着不作为而非隐瞒、包庇,来缓和情与理之间的张力。
这样的限定就必然影响到了情-理融贯论的普遍适用性。
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除了情与理的融贯之外,还应该加上“事”这一层面,亦即“情-理-事”三者的统一。
而“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方式。
从以上三种解释中我们似乎只能看到子女的消极不作为,关于子女应该从积极的方面采取何种作为的问题,我们只能从“隐”的理解中去寻找答案。
(三)隐:
行为的方式与准则
对“隐”的理解,结合古今学者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观点:
首先是缄口论,郑玄对“隐”的理解就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这是缄口论中的消极不作为一面。
就其积极作为一面而言,当代有学者主张将“几谏”纳入缄口论的主张中,作为一种劝谏父母改错的行为方式。
同时,“几谏”还是一种有效的行为预防方式,“几谏”除了有委婉劝谏的意思之外,王夫之还将之扩展为见微而谏、防微杜渐的含义。
从理论上说,这种方式的确可以在源头上消弭情与理的紧张关系,避免了真正酿成大错而不得不面临艰难抉择的伦理窘境。
其次是檃栝论,这种说法是近年来学者提出的一种新论。
该观点将“隐”理解为“檃栝”,原义是矫正木材弯曲的器具,引申为对人的行为的矫正。
另有学者提出与之类似的伏灭论。
这两种解释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
虽然就字义的解释而言,这两种解释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但是就理论本身而言,它们强调的具体行为方法上实质上与“几谏”无异。
故而檃栝论与缄口论并没有本质的分歧,只是彼此的侧重有所区别。
此外,隐匿论在古代亦是颇具影响力的一种说法,朱熹便持此观点,并以瞽叟杀人,舜窃负而逃的例子为之佐证。
这种说法最早可见于《盐铁论》。
但是隐匿论在当今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古代,或许是因为在当代人看来,隐匿论的主张明显与社会公义相悖。
而且从维护“亲亲相隐”思想正当性的角度来说,采取隐匿论的观点,会大大加重我们的论证难度。
(四)以上诸论的总结
就“隐”的理解的三种观点来看,除了隐匿论之外的另外两种观点,其实都是“几谏”的不同说法。
不论是事前的防微杜渐,还是事后的委婉劝谏,都难以提供社会公义与父子亲情的现实张力的切实的解决方法。
之所以说这两种观点拿不出切实的解决办法,是因为缄口论主张不称扬父母的过失,这固然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但这种办法究其实质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在现实的具体情境中难以实现其保护父母不受伤害的初衷:
我们可以想象,一方面,如果当失主向攘羊之人的子女来询问羊的去向,子女很难闭口不言,如果子女向其隐瞒了自己父亲的行为,这样的做法本身就不再是缄口论的主张而滑向了隐匿说;另一方面,如果父亲“攘羊”的证据已经被官府所掌握,那么子女这时候的不作为也就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不论是缄口论还是檃栝论,对于这样的情况都难以给我们提供合适的行为选择。
在上述众多观点中,针对“其父攘羊”的具体情境能够向子女提供积极行为措施的观点只剩下了隐匿论。
但是当代大多数学者之所以不采用隐匿论,理由上文已经提及。
不过在看笔者看来,我们不能武断地认定隐匿论的主张与社会公义完全相悖,而应该回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中,重新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审视。
二、隐匿说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合理性
(一)“攘羊”的量刑标准的考证
关于“攘羊”的问题,古今学者往往只讨论“攘羊”之“攘”的字义辨析,纠结于“攘羊”究竟是顺手牵羊还是恶意窃羊,而很少关注“攘羊”这一行为在当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量刑问题。
但事实上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对隐匿说的合理性的判定。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攘羊”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在当时是极为严苛的,以《吕氏春秋·当务》对“其父攘羊”事件的记述为例: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
上执而将诛,直躬者请代。
将诛,告吏曰:
‘夫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
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
’荆王乃不诛。
孔子曰:
‘异哉直躬之为信也。
一父而载取名焉。
”故直躬之信,不如无信。
’”
《吕氏春秋·当务》中记载直躬者的父亲的罪行是窃羊。
从文中可知,这种行为在当时的刑制下,会被处以死刑(诛)。
作为佐证,董说在《七国考》中,引用了刘向的《孟子注》,对于当时楚国的刑罚进行了描述:
“楚文王墨小盗而国不拾遗,不宵行。
”至于说为什么楚文王对小盗的行为施以墨刑而国人便不敢拾遗,可以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拾遗与小盗的量刑标准是一致的。
第二种解释是拾遗与小盗难以区分。
就像在“其父攘羊”事件中,直躬者的父亲到底是恶意窃羊还是顺手牵羊,恐怕不但我们当代人不清楚,当时的人同样难以调查清楚,所以官府采取疑罪从严的标准,故而“国不拾遗,不宵行”。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纠结于“攘羊”的真实含义便失去了讨论的价值。
除了这个例子之外,我们还可以再举战国法家李悝在《法经》中的论述:
“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
”李悝生活于与孔子所处的春秋晚期相去不远的战国早期,他的言论也代表了当时重刑罚的普遍观点。
其中提及的刖刑不仅仅是魏国的专利,在楚国也有被使用的记录,最为著名的例子便是昔卞和三献和氏璧的故事中,卞和两度遭到了刖刑。
由这些例证可以看出,是否解开了直躬者之父“攘羊”的谜团,并不影响我们做出他极有可能会被施以肉刑的判定。
就“攘羊”行为会受到的具体刑罚而言,总计上述三处例证中的刑罚,最重的刑罚是死刑,其次是刖刑,再次是墨刑。
另外,《韩非子》对于“其父攘羊”也有一番记载:
“楚之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吏。
令尹曰:
“杀之。
”以为直于君而屈于父,执而罪之。
”在这里,直躬者的结局虽然与《吕氏春秋》中的结局迥异,但是也透露出了相似的信息,即直躬者被杀的原因既然是“直于君而屈于父”,对于他陷父亲于险境的处罚———死刑,父亲原本应该遭受的刑罚应该与之相近。
故而直躬者之父原本应该遭受的刑罚与死刑应该相差并不悬殊。
总结来看,直躬者之父所遭受的刑罚极有可能大于等于刖刑,小于等于死刑。
(二)社会公义与孝子之责
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显然不可能规定对“攘羊”行为处以死刑或肉刑,对“攘羊”行为处以类似刖刑、墨刑等残酷肉刑,这样的刑罚毫无疑问在当今社会超出了维护社会公义应有的限度。
当然,要证明隐匿说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合理性,除了证明刑罚的残酷性之外,还必须阐明这种残酷的刑罚在当时是否符合社会公义,而不能完全以当代人的视角对其加以简单判定。
以《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楚才晋用的典故为例。
声子作为出使楚国的蔡国使节,与当时楚国令尹讨论楚国与当时另一春秋强国———晋国的人才问题时,声子认为,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人才的数量还是质量,晋国都难以与楚国相较。
但就事实而言,楚国的大量优秀人才正源源不断地为晋国所引进。
对于这一发生在春秋时期的人才流失问题,声子敏锐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楚国的人才流失之所以如此严重,在于楚国淫刑太多,“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而为之谋主,以害楚国,不可救疗。
”淫刑就是包括许多肉性在内的酷刑。
士大夫尚且不能忍受残酷的刑罚,庶民对其认可程度也就可想而知。
由此不难想见,如此残酷的刑罚,不仅不为当代人所认可,即便是当时社会各阶层人士也对之难以苟同,所以对于隐匿说的主张与社会公义完全相悖的论断是难以成立的。
使父母免于酷刑之辱,是为人子女的责任。
正所谓“孝有三:
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史记》中缇萦救父的典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缇萦为了营救被陷害下狱,即将被处以刖刑的父亲,上书给当时在位的汉文帝请求免去父亲的肉刑,文帝为缇萦的孝心所感动,不但赦免了缇萦的父亲还一并废除了肉刑。
通过上述对直躬者之父可能遭受的酷刑的讨论可以发现,我们决不能不顾古今刑罚存在的巨大差异,完全以今人的视角去批评隐匿说,甚至对“亲亲相隐”思想加以完全否定。
当然,酷刑毕竟只是作为一个外在的特定条件,并不足以作为支撑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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