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酒店管理合同示范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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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5.3广告
5.4对酒店层面之协助
5.5管理
第6条酒店业主责任
6.1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
6.2建筑结构修茸--修改及扩充
6.3酒店业主的税务责任第7条保险
第8条财务项目
8.1银行帐户
8.2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8.3奖励性管理费
8.4付款于酒店业主第9条合同期限
第10条一般期限
10.1酒店财产所有权
10.2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10.3合同终止
10.4特别条款
10.5继承和转让
10.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0.7双方关系第11条杂项
11.1整体合同
11.2通知
11.3登记及其它手续本合同双方为:
(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路号。
2、(以下简称"
管理公司"
),是根据香港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
鉴于: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
委托代理合同
有以下之定义。
1.1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平方米之工地,位于市
路号及部分房屋,如附表
(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
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
银器、
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
酒店统一会计制度"
。
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和其他规定。
1.7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
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
酒店"
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
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
的差额。
1.10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1.12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
独立费用"
,不应包括在"
营业支出"
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
(一)。
酒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咖啡座
多用途礼堂歌舞厅
运动/健康设备商店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
酒店业主应于六十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理公司提出意见。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程序,酒店业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在"
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酒店员工,需要时,
履行培训计划。
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文件予管理公司应联同酒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酒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A)开业前预算表应如以下第3.5条之规定由管理公司于不迟于开业前六个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
(B)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
(C)其应再包含:
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酒店的所需人员的工资。
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它酒店之培训费用。
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
开幕典礼之成本。
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之执照和准许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表之资金于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九个月。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发生:
(a)开业延误酒店业主应将根据因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由开业日起壹百贰拾(120)天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渡之款项于酒店业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如本合同于开业日前因酒店业主原因终止,酒店业主应赔偿管理公司于开业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b)酒店业主应负责向管理公司赔偿。
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酒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酒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够资金,以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开业后不超过六十天,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酒店业主。
4.部分开业时间
由双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完成和获得入伙纸后以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设施,至酒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
第3.5条。
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5.酒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予客人以后。
酒店之开业将不会解除酒店业主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特别是参照第2.4条
有关更正酒店建筑及设备之任何缺点或不足。
酒店开业日,预计为年月日。
第4条技术顾问服务
4.1专业技术及经验
管理公司应以其专门经验以及专业技术提供现代化的酒店设计及部署工作,请有关建筑许可证、规划、消防局准证、旅游局准证等等)招标、施工用途之有关文件。
(2)规范客房的详图。
(3)灯光与园艺布置详图。
(4)最终设备的布置图与详细规格。
(5)适用于市场地销和广告宣传有关客房,各餐饮设备及公共场所的图片或模型照片。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
要求。
(B)室内设计与装修
(I)管理公司将会给予酒店业主就室内设计和针对客房、走廊、公共场所、餐饮设施、宴会厅、会议厅功能上的布局提供意见,以及技术上的建议。
(II)酒店业主将会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给管理公司。
(1)客房、家私和附属装置性质的客房布局图。
(2)侧面与天花板示意图。
(3)灯光图。
(4)将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样本和详细规格,包括地毯的样本,墙与天花的处理
以及家私和附属装置的材料。
(5)特别设计家私、灯光配件及零件的详细图则。
(6)选定物件的相片。
(7)模范客房的图纸与详细规格。
(8)制服的美术设计、美术稿。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C)酒店后勤的供给、营业设备、营业所需的供应,管理公司将会:
(I)预备一份完整的货单,包括营业设备以及后勤的供给(这份货单应包含物品、数量、详细规格等等),若酒店业主另有要求,也必须提供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的地址。
(II)筹备初步财政预算,以便采购初期所有的营业设备,后勤和营业所需的供应。
(III)为以上(I)项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终财政预算。
(IV)因通货膨胀因素,财政预算应经常地加以检讨与调查。
(A)上述技术顾问及酒店开业后的服务(参见第3.1条、4.1条及4.2条)所引起的经费,包括其人员的薪俸、旅差费、食宿、办公费等,由酒店业主支付。
(B)津贴、报销费用:
在酒店业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将委派专家,针对项目的某一阶段来提供专门的意见,指导或其他方面的服务,酒店业主应承担这些专家的津贴及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了来回机票、住宿酒店费、交通费等等。
(A)酒店业主对4.3(A)项费用的支出,应与提供服务者另行协商。
(B)津贴、报销费用,每个月管理公司会提出清单给酒店业主,酒店业主须于30
日之内付清。
第5条管理公司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公司只许用酒店作为以管理公司集团酒店时下高效能管理为标准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国际经营行业正常
有关或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不能在酒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酒店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
×
在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酒店业主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有关酒店经营有关之使用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
所有"
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之服务标志以便确认酒店为管理公司集团成员之一。
合同期满
管理公司集团之酒店将会向它们之顾客推荐酒店业主之酒店,同样酒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集团之其他酒店。
5.3.3集团广告和业务推进之分摊
酒店应共同负担管理公司集团为属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叙述之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其应承担款项相等于酒店每月总收入百分之一。
管理公司将按月收取该款项,该款项将于计算营业毛利时当作营业支出处理(由管理公司自行
完税)管理公司应提供给与酒店业主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的证明资料。
5.4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管理公司将会辅助酒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团之业务推广政策,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市场进行。
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酒店业主审查,此外,管理公
司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关以下:
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决定每年及长远之有关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之目标。
定出及发布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会议设施等等)。
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之营业方式及程序。
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控制系统。
管理公司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标准样本,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派发这些文件给集团酒店,管理公司各营业代理办事处。
当酒店进行专门地区业务推广活动时,管理公司将会为其安排负责该专门地区之营业办事处加以协助。
酒店将会被纳入于管理公司所参加之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参加直接费用由酒店自行承担,管理公司须事前作出预算,经酒店业主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5.5.1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监审委的监督。
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
酒店的副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经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征得监审委
的同意,监审委的具体条例参看附件二。
管理公司将会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A)一般酒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训练、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
在没有酒店业主同意下,管理公司招雇之外籍(包括亚籍、香港同胞)雇员在开业后第一个五年内任何时间不可多于人,按通常经营方式,管理公司长期培训员工,逐步减少外籍员工。
酒店业主将在酒店外供给该等外籍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店营业支出。
总经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董事会报告酒店经营管理情况。
管理公司在酒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制定薪酬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表酒店业主派发服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酒店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之债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正确原因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J)除酒店业主对维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司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酒店良好
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
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由酒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署有关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L)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5.5.2会计
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
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
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
此等会计记录根据"
统一制度"
之规则,但在必要时,酒
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
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或及时用中英两种
文字对照书写。
5.5.3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
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贴之支出。
酒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双方一致赞同;
若酒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计划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
划行事。
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未有酒店业主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酒店业主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
管
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
5.5.4会计报告
年度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酒店业主一份由酒店总经理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
营业之成绩,和一份酒店之资产负债
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酒店业主酒店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酒店业主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
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批准。
5.5.5集团服务及利益
"
酒店业主"
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酒店之经营或进行"
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第六条
6.2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合同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之费用。
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
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
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
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
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坏所需之结构修
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
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
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已
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7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天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
作,管理公司应有权,取代引用第10.3条之规定,代酒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挂号邮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酒店业主的帐户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和应在此合同有关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6.3酒店业主的税务
于本合同期内,酒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并要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
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酒店土地使用费,但因酒店经营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酒店支付和作为营业支出处理。
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所有收据后之三十天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酒店
业主三十天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该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第7条保险
7.1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财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B)机器损坏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都须转移给酒店业主。
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
上述帐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两位"
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按照第3.2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相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
特别帐户"
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
经营再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帐户开设人民币及外汇(美元或港币)户口,管理公司的技术顾问费、基本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款项及外籍雇员之酬劳,业主同意以港币或美元支付。
第八条
8.2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天,从"
营业帐户"
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收入百分之二点五的基本管理费(按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
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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