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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荐阅读文献
[1]孙法柏等.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比较与借鉴[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饶蕾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的经济影响分析[J].环境保护,2008(06).
[3]姜鑫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低碳之路[J].中国金融,2009(24).
[4]杨华等.碳交易的法律问题初探---《京都议定书》减排机制及我国的应对[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
(2).
[5]李蜚等.关于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想[J].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10(02)
[6]马晓飞等.中国步入低碳经济时代---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之路[J].广东社会科学2009(06).
[7]孙高洋.中国针对CDM机制的策略选择研究.[J]环境保护2008(04).
【毕论】
【业文】
(届)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
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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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摘要
众所周知,全球变暖是当今世界必须面对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之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国际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
其中CDM是唯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双效机制。
本文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研究对象,以推进中国“低碳之路”为导向,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目的是分析当前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并厘清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因素,从而构建新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中国走“低碳之路”建言献策。
本文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
对中国现行的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的不足的总结;
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芝加哥碳排放交易所的运行模式的分析;
指出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出对应措施;
分析碳排放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走中国“低碳之路”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中国与CDM;
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
中国“低碳之路”
Abstract
Asweallknow,globalwarmingisoneofthemostimportantenvironmentalissuesthattheworldmustfaceandcarbonemissionstradingasapowerfulmeasuretoreducegreenhousegasemissionsisgettingmoreandmoreattentionaroundtheworld.Threetypesofemissionreductionmechanismsofinternationalcooperationthatthe"
KyotoProtocol"
established,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ET),JointImplementation(JI)and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isanimportantmechanismtoachiev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mitigatingclimatechange.CDMistheonlyonedouble-effectmechanismforthe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toimplementtogether.
Inthispaper,carbonemissionstradingsystemastheresearchobject,promotionChina'
s"
low-carbon"
astheguidance,therelevanttheoreticalandpracticalproblemsareanalyzedandstudied.Thepurposeistoanalyzethelimitationsofthecurrentcarbonemissionstradingsystem,clarifytheinfluentialfactorstoChina'
low-carbon”andtobuildanewcarbonemissionstradingmechanism,offeradviceandsuggestionsforChina"
.Themainresultsofstudyinclude:
makeasummaryandelaborationofourcurrentlackofsewagesystempermits;
haveananalysisoftheEU'
emissionstrading"
mechanismandtheoperationoftheChicagoCarbonExchangemode;
byanalyzingtheproblemsoftheconstructionofcarbonemissionstradingmechanisms,sumupthecorrespondingmeasures;
pointoutthefactorsofthecarbontradingmechanismforChina'
whichcomewithChines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hinaandtheCDM;
internationalcarbonemissionstradingmechanism;
China'
.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现在后京都谈判艰难上路,无不表明国际社会对全球变暖的认识日益加深。
在2007年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气候变化超过恐怖主义、阿以冲突、伊拉克问题而成为世界首要问题。
2007年9月的联合国大会、11月的中欧首脑会议以及12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都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又是世界第二大C02排放国。
中国过多地依赖单一能源,其中煤炭高达70%,这一事实已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亮起红灯。
尤其是当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重化工业特征非常明显。
这一特征意味着中国在较长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资源和能源。
根据国际能源机构发布的报告,预计到2009年,中国将可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1理论概述
1.1中国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的不足
1.1.1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一定时间、区域内排放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的环境管理制度。
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相比传统的浓度控制更能真实地反映污染物进入环境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实现在总量控制基础之上的总量削减。
但是也存在诸多的不足:
(1)总量控制制度的立法不健全。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总量控制的规定。
而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总量控制规定过于原则化,法规明确的只是终极意义上的总量控制,是排污限制在环境承受限度内的一种良好状态,至于实现该最终目的所采用的具体措施,都未纳入立法之中。
(2)实施缺乏相关程序规则。
总量控制制度在实施中的稳定性没有相关程序保障,改变计划期内总量控制目标的情况仍存在。
对于总量控制的变更,没有任何相关程序规则的约束,也是造成政府对总量控制目标执行随意性的一个原因,不利于总量控制的最终实现。
(3)监督和责任机制不完善。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制定的总量控制,往往造成政府和企业仅仅关注五年计划实施后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而不是计划实施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平均值。
对于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超量排放;
和环境监管部门为了地区经济发展而放纵企业超量排污违反总量控制制度的行为的处罚和惩治力度不够。
1.1.2排污许可证制度
中国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在1989年提出的,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经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公害控制环境政策。
国家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既使排污企业可以继续进行现有的生产,又可以达到公害控制的目的。
但从多年的试点情况来看,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现有污染源排污许可的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排污许可证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该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有效性,那些不能有效地治理污染的排污者没有资格拥有比有效地治理污染的排污者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
国家有关机关很难通过其所掌握的现有的信息来确定各个排污企业的实际排污情况。
同时,这个信息在不断地变化之中,难以有效地分配各排污企业间的排污许可。
(2)排污许可证制度缺乏灵活性。
经济要发展,新企业要上马,老企业要扩大再生产,还有一些企业要转产,这些排污企业没有排污指标无法投产,而转产企业却因其闲置的排污指标而可惜。
所以中国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较多的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子,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极易造成分配不公。
不仅无法达到公害控制的目的,同时可能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冒着违反国家规定的危险进行排污生产,从而造成无法控制的局面,使污染状况更加严峻。
(3)排污许可证制度缺乏持续性和权威性。
中国至今没有发布普遍适用于全国及所有排污单位的统一的排污许可立法。
排污指标的下达往往滞后,行政机关的发证工作常常衔接不上,企业的许可证到期但新指标又不能及时下达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企业的生产不可能停顿,排污得持续。
许可证往往缺乏延续性,稳定性,因而其权威性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执法机构对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缺乏经常有效的监督,无证排污和超证排污的现象未能及时纠正,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处罚太轻,这进一步削弱了许可证的权威性。
(4)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位太低。
排污许可证制度只是总量控制制度的附属措施。
中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和总量控制制度配套起来施行的。
总量控制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规定了一个上限,再由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分配排污指标。
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配套实施并没有任何问题,甚至还是必须的,问题在于如果把排污许可证制度仅仅定位为总量控制制度的附属物,未能显示其对排污企业的生产环境设置的控制的强大生命力。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使用范围太窄。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局限于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
(5)排污许可证的配套制度供给不足。
与排污许可制度紧密联系的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等.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排污收费制度,目前没有起到遏止排污的作用,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有的力度。
1.1.3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环境管理手段引入中国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也突现了不少问题:
(1)排污权交易相关立法不健全。
排污权交易制度来源于发达国家,由于其在中国开展的比较晚,因此也就缺乏统一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仅仅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
现行的污染防治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有关于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但尚未提及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某些地方虽然根据当地条件,出台了具有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是这些规范的法律位阶偏低,适用范围较窄,有的还缺乏具体操作规程,比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到了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却没有进一步实施的细则。
这些都使得其法律的适用性大打折扣。
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进行。
(2)统一的交易平台尚未建立。
由于在中国是对排污权交易进行试点工作。
全国性法律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各地的排污权交易也主要是依靠本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因此也就缺乏全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只能在地区内部进行,不能形成排污权的自由流转。
由于是地区内部进行排污权的流转,也就使得排污权资源存在着浪费或是不足的情况。
(3)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定位不清。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政府监督管理下由排污企业参与的市场行为,市场应该起主导作用,而在中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是起着主导作用的。
即如何确定排污的总量与浓度,排污权在各个企业之间如何分配、排污权如何流转等均有政府在操控。
我们知道在没有科学分配理论的指导下,对以上的政府行为必然是无法监督的,这也会必然导致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与不稳定性。
(4)排污权的交易费用偏高,且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相对较高。
排污权交易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寻求基础信息费用、讨论与决策费用、监督与执行费用等。
费用的偏高会挫伤交易主体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挥。
至于排污权交易实施与执法规则和程序方面,主要难点在于既要促进排污权交易,又要对此交易做出诸多限制以降低交易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加重污染风险。
中国虽然已经在十多个城市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并邀请美国环保局负责主持排污权交易的专家来中国进行交流与指导,但是面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繁杂的规则与程序以及高难度操作仍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这种局面无疑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推行难度增大。
1.2目前中国CDM市场的现状
作为全球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CDM市场近年来蓬勃发展。
经过近6年的国内实践,中国CDM市场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1)从项目数量上看,CDM项目注册数多,发展迅速
自2004年11月起,中国政府依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受理CDM项目,已批准项目数稳步增长。
截至2009年10月1日,中国DNA(CDM项目国家主管机构)共批准2174个CDM项目,预计年减排量418,683,031吨。
截至2009年底,中国CDM项目共有638个在EB(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
2006年6月26日,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在EB注册成功。
此后,中国在EB成功注册的CDM项目数量呈整体上升趋势。
目前中国成功注册的CDM项目主要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为主,包括风电、水电、生物质能项目等。
(2)从已注册项目分布区域分析,CDM并没有在贫穷落后地区取得较好发展,目前中国2/3的减排量来自于东北以及东部沿海区域,且主要集中在城市或者较发达地区。
中国西北和西南等经济欠发达省份的CDM项目数量较多(见表1),但由于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所限,可开发为CDM项目的项目类型有限,其年减排总量占全国预计年减排总量的比例并不高。
而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如江苏和浙江),从项目数量上来看虽然不多(二者总计83个项目),仅占总项目数的6.9%,但由于以HFCs类项目为主,其预计年减排总量占全国预计总减排量的25%。
表1中国已批准CDM项目地域分布
项目地域分布
项目数
项目数占全国
百分比(%)
预计年减排量
(ktCO2/y)
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占全国百分比(%)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内蒙古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总计
26
7
24
30
59
27
50
46
5
36
20
37
51
87
65
14
13
22
54
6
124
2
158
1197
2.2
0.6
2.0
2.5
4.9
2.3
4.2
3.8
0.4
3.0
1.7
3.1
4.3
7.3
5.4
1.2
1.1
1.8
4.5
0.5
10.4
0.2
13.2
100.00
5166.71
3408.40
4747.56
6855.96
7263.99
4139.19
6365.99
4932.41
291.48
4709.33
2165.42
10129.30
6327.06
8096.02
13042.63
33645.07
1437.16
4163.96
18759.16
1048.28
1360.46
1976.68
23570.48
3199.10
20182.09
21711.22
211.98
3666.09
12997.97
33136.00
268707.18
1.92
1.27
1.77
2.55
2.70
1.54
2.37
1.84
0.11
1.75
0.81
3.77
2.35
3.01
4.85
12.52
0.53
1.55
6.98
0.39
0.51
0.74
8.77
1.19
7.51
8.08
0.08
1.36
4.84
12.33
资料来源:
中国DNA数据,2008年3月。
(3)从已注册的项目类型来看(见表2),工业CO2减排项目占据了绝大部分。
截至2008年3月31日,在EB注册的CERS中约有60%来自于HFC—23项目。
然而,HFC一23项目技术较为简单,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并不大。
相对而言,可持续发展强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以及提高能效项目比重较小,同时那些具有很大减排潜力的领域,如交通运输、建筑节能类项目目前也没有得到充分开发。
表2中国已注册项目类型分析
项目类型
占全国
预计年减排量(ktCO2e/y)
预计转让减排量(ktCO2e/y)
生物沼气
生物质能
煤层气
节能和提高能效
燃料替换
HFCs
N2O
垃圾填埋气
水电
风电
造林和再造林
1
8
18
10
9
58
185
0.54
4.32
9.73
5.41
4.86
31.89
31.35
100
110
1225
5046
6385
4573
57785
16326
2373
5876
6253
105978
0.10
1.16
4.76
6.02
54.53
15.41
2.24
5.54
5.90
0.02
556
6815
29097
33774
23511
340803
83276
14263
31454
36298
174
600021
UNFCCC数据。
(4)从推动技术转让的作用来看,技术转让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其可以快速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但在CDM项目实践中,真正能实现技术转让的案例很少,大多数情况下,CDM仅是纯商业交易项目,CER买卖双方仅出于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不关注CDM项目能带来多少技术转让。
(5)从推进方法学的开发来看,国内自主研发的方法学还比较少。
中国学者在方法学方面主要涉及2个方面,一是自主开发新的方法学,目前中国已自主研发了约10个方法学,其中主要涉及煤层气开发和利用以及造林/再造林CDM项目领域;
二是研究已有方法学和国际规则如何在中国实施。
总之,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上发展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CDM在2008年至2012年“第一减排承诺期”内有效,2012年之后将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
目前,新的谈判艰难启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
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中没有规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
上述国际形势表明,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国家之一,目前只享受着减排权利,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局面迟早会被改变,CDM机制逐步被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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