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塘运行管理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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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初期运行3
4工程监测资料和分析3
5意见和建议5
6附件6
1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6
2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6
3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6
1工程概况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大坝(七一塘)位于浙江省乐清湾东北侧、温岭市西南的江厦港上,离城区16公里,交通条件便利。
大坝系软粘土心墙堆石坝,自1966年动工兴建,到1974年全面建成,全长637m,建于海相沉积层淤泥质粘土上。
因大坝是在原“七一围垦工程”的海堤基础上修建的,故习惯上又称之为“七一塘”。
七一塘自建成以来,经受了“云娜”、“麦莎”、“卡努”等强台风考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建成时间较长,防浪墙普遍出现了沉降现象,防浪墙平均沉降0.115m,最大沉降达0.491m,降低了工程的防潮标准;
还存在塘顶路面杂草滋生,背水坡局部凹陷、有积水等安全隐患。
根据《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七一塘安全评价报告》,七一塘鉴定为三类塘,须进行除险加固。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是我国最大的潮汐能发电站,装机容量3900KW,是我国潮汐能开发利用的国家级试验项目。
电站隶属国电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内部核算单位之一。
随着江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温岭市人民政府对七一塘安全保障的要求也日益增强。
2008年8月15日,电站以江潮电〔2008〕32号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报告,希望能借浙江省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机会得到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对七一塘进行除险加固,以彻底消除七一塘的安全隐患。
2009年6月5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七一塘列入“强塘”计划。
2010年9月30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同意工程建设资金分摊比例为:
剔除中央、省财政资金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电站各负50%。
2010年10月20日,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关于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大坝(七一塘)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温发改设计〔2010〕64号)文件,批准项目投资概算为554万元。
工程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高潮位5.23m(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工程主要建筑物设计等级为Ⅳ级;
海塘总长度637m;
海塘结构形式为带镇压平台的斜坡式海塘,防浪墙顶高程7.00m,塘顶高程6.20m。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
迎水面镇压层抛石理砌、外坡新增灌砌石护面、防浪墙加高、塘顶路面加高加固、内坡灌浆、内坡干砌石护坡、内镇压层绿化、库侧交通道路硬化加高、塘顶风光互补型路灯等。
2运行管理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大坝(七一塘)除险加固施工期间,大坝工程运行管理仍由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负责,电站严格按照大坝工程管理制度,坚持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巡视检查。
大坝一直保持边加固边运行,基本处于正常运行和管理状态,水库防洪、电站发电等正常运行。
工程从2010年12月29日开工建设至2011年11月30日完工,在单位工程验收前一直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验收后交由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和正常使用。
3工程初期运行
在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大坝(七一塘)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期间,工程一直保持正常运行。
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运行以来,工程运行一切正常,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工程运行达到了设计标准,保证了工程的正常使用。
大坝工程完成除险加固,从根本上解决了工程隐患问题,增强了防洪能力,为库区最大可能发挥功能和综合效益提供了保障;
库侧混凝土路面、风光互补路灯的建成,给沿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内镇压层绿化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改善了堤容堤貌,不仅成为周边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成为沿堤居民的生活休闲场所,其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4工程监测资料和分析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大坝(七一塘)除险加固工程的观测项目主要是沉降观测。
通过对防浪墙顶、塘顶路肩、内坡灌砌石护脚三个主要部位工程完工验收前与竣工验收前沉降观测资料分析,大坝沉降正常,达到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具体沉降观测数据见下表。
工程完工验收前与竣工验收前沉降观测成果对比表
程部位:
防浪墙顶
桩号
测点
设计高程
完工后高程
2011年12月1日
单位工程验收前高程
2012年3月20日
竣工验收前高程
2012年11月15日
0+100
1
7.0
7.018
7.01
7.002
2
7.02
7.005
3
7.004
4
5
6.97
0+200
7.03
6.99.
6.98
0+300
0+400
6.99
工程部位:
塘顶路肩
6.15
6.155
6.148
6.16
6.147
6.157
6.152
6.149
6.159
6.151
6.156
6.154
6.153
6.146
内坡灌砌石护脚
2.55
2.553
2.551
2.549
2.552
2.554
2.547
2.548
2.546
2.556
2.557
2.558
2.555
2.55
5意见和建议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大坝(七一塘)除险加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同为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为工程顺利施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工程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加强大坝除险加固后的管理,巩固强塘建设成果,确保库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安全,建议将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大坝(七一塘)列入温岭市海塘日常维护和管理计划。
6附件
1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为大坝(七一塘)的管理机构,是1980年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启动委员会会议上确定的。
2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隶属国电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6个部门,其中安全生产部是大坝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部门。
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现有在职人员77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人,符合和满足工程管理的要求。
3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电站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确保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促进电站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坝、水库、厂房和泄水闸。
1.3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
2.1安全生产部
2.1.1负责本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
2.1.2编制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年度计划。
2.1.3定期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渗漏、沉降等测量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站部。
2.1.4定期对水工建筑物监测仪器进行检查、校正,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状况。
2.1.5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安全评价等相关工作。
2.1.6组织实施水工建筑物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
2.1.7负责水工建筑物险情事故的抢险工作,并要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2.1.8负责水工建筑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等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水工建筑物安全技术档案。
2.2综合维护部
2.2.1负责水工建筑物日常安全运行的巡视检查。
2.2.2协助安全生产部做好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
3.水工建筑物巡检管理
3.1大坝日常巡查由综合维护部负责。
3.1.1日常巡查周期一般为15日一次,日常巡查时间规定在每月大潮高潮位;
汛期4月1日~9月30日,每次大到暴雨过后应增加巡查。
当库区养殖塘投苗或收成时,应加密巡查,每周巡查不少于三次。
3.1.2日常巡查范围包括:
坝顶、坝坡、简易公路、泄水闸、观测设施及水库的检查等。
内容包括:
裂缝、渗漏、排水、磨损、气蚀、剥落、松散、侵蚀、崩塌,滑动及松动等。
3.1.3每次巡查时都应做好记录,且记录要具体、规范,描述要准确、形象,并及时交安全生产部整理分析。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站部。
3.1.4进行日常巡查时要按照巡视检查路线和记录表进行巡查,以免遗漏检查项目。
3.2年度详查及定期检查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3.2.1年度详查时间一般规定在每年的汛前(一般为3月下旬)和汛后(一般为10月中旬)各进行一次;
主要对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库区进行一至二次的巡视检查,了解库岸变形情况。
定期检查要利用机组年度检修时间对流道检查有无裂缝、磨损和冲蚀等。
3.2.2年度详查内容包括观测资料年度整编分析;
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审阅;
与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设施的全面检查,现场检查时做好记录,要求简明、扼要说明问题,必要时附上照片及略图。
3.2.3年度详查报告内容包括:
①检查日期,②本次检查的目的和任务,③检查组人员名单及其职务,④检查结果,⑤与历次检查的对比、分析和判断,⑥对异常情况的分析和判断,⑦必须加以说明的特殊问题,⑧检查结论(包括对某些检查结论的不一致意见),⑨检查组的意见和建议,⑩检查组成员的签名。
3.2.4根据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提出的缺陷处理和改进意见,制定水工建筑物防汛及维修计划。
较小缺陷要及时处理,较大缺陷要上报站部,研究措施,落实费用进行处理。
3.3当发生台风或暴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有异常迹象对水工建筑物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3.3.1台风期间,运行部每隔15分钟测量、记录水库水位一次,停机时不能中断。
如水位上升过快,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站部。
3.3.2大潮汛期间(预测最高潮位将超过▽+4.5m时),每隔30分钟巡视大坝一次,检查漏水情况。
在海侧最高潮位时,检查漏水部位。
4.大坝安全监测管理
4.1大坝坝面沉降每季度测量一次,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站部。
4.2监测数据要及时备份,每年进行一次归档。
5.其他
5.1原《江厦潮汐试验电站水工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二OO一年十二月)废止。
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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