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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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距离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
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15
25
20
6
木料堆、木工房
垛间2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
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
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3m
35kV4m
63~110kV5m
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
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
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条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条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条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
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
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工程防火
第3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高处作业
第44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2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m)
2~5
5~15
15~30
>30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2
3
4
5
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
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
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
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
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
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
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4.0
5.0
6.0
7.0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5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
第六章工地运输
第一节机动车运输
第56条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无证驾驶。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
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条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
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条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条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第61条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
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
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
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条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64条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不得超员;
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
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第65条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
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66条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
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
第二节非机动车运输
第67条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第68条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第69条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
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
第70条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第71条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条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第73条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
第三节水上运输
第74条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
第75条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
船只严禁超载。
第76条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
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
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第77条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
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第78条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
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
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79条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条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四节人力运输和装卸
第81条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
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第82条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
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条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第84条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85条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
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
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3。
第86条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
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第87条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
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
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88条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
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
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
第五节机械装卸
第89条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条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
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第91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第92条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
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93条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
第94条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
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
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第95条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
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1
1~10
35~63
110
最小安全距离
1.5
8.5
第96条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
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第97条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
第98条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章基础工程
第一节土石方开挖
第99条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第100条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
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第101条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
第102条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第103条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
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
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
第104条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
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第105条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
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5预留。
表5各类土质的坡度
土质类别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粘土
粘土、黄土
坚土
坡度(深∶宽)
1∶0.75
1∶0.5
1∶0.3
1∶0.15
第106条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第107条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
第108条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
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
第二节爆破作业
第109条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第110条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第111条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第112条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第113条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
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第114条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孔深在0.4~0.6m时为0.3m。
2.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第115条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条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第117条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条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第119条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
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第120条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第121条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第122条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第123条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
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第124条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
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
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125条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第126条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
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
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第127条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第128条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
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
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第129条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混凝土基础
第130条人工平直、切剁钢筋时,打锤人应站在扶剁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
第131条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
第132条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
第133条模板的支承应使用槽钢或方木。
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做承力支柱时,不应多块叠迭。
第134条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
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
第135条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
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
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
第136条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
第137条人工浇筑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块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
2.坑口边缘0.8m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
3.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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