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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一級的學術評議中加強同行評議、特別是校外專家評議在決定職務晉升中的作用。
8.為切實加強學科建設和隊伍建設,提高辦學效益和學校的整體競爭力,學校將定期對教學科研單位進行評估。
對優勢學科,學校將予以重點扶植;
對於教學和科研業績長期不佳的單位,學校將對其採取限期整改、重組和解散等措施。
9.學校將加強對教師的業績考核和紀律管理,保證教師能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部分
實施意見
一、教師崗位實行分類管理和聘任
10.為了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平衡教師的綜合工作量,根據崗位任務和性質,教師分為教學科研崗位教師和專任教學崗位教師兩類,進行分類管理。
11.教學科研崗位教師是學校教師隊伍的主體,承擔教學和科研雙重任務;
專任教學崗位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教學。
學校對專任教學崗位教師的編制將嚴格按照各單位工作性質和教學工作需要進行總量控制。
原則上,全校專任教學崗位教師的總數不超過教師總編制數的15%。
12.教師職務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和教授。
教授享有直至學校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長期職位;
其他職級的教師不自動享有長期職位。
在新體制實行之後,學校將制定具體辦法,給予部分副教授長期職位。
被解散的單位的教師(包括教授)原聘任合同不再有效。
13.在本方案執行前,在本校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教師,按照學校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可以在北大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齡。
14.各單位可以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聘任專職科研人員,其人事管理辦法、人員聘任制度和人員經費的出處等學校將另文規定。
二、關於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的基本政策
15.本條以下的條文主要針對教學科研崗位教師制定。
有關專任教學崗位教師的聘任、崗位職責和工作量要求,以及考核和晉升等制度,學校將制訂單獨的實施辦法。
16.教師實行公開招聘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招聘的前提是有崗位空缺。
教授崗位已滿的院系招聘和晉升正教授必須得到學校的批准。
17.在改革方案的執行過程中,學校將根據學科特點對各院(系)的教師編制做修訂;
各院(系)應根據學校下達的編制指標和本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跨年度的動態平衡規劃,報學校批准後執行。
18.為了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充分發揮大學的學科綜合優勢,學校鼓勵院(系)之間跨單位聯合招聘教師。
跨單位聯合招聘教師的管理辦法將另文規定。
19.講師(部分單位的助教)崗位向國內外公開招聘;
副教授和教授崗位空缺通過外部招聘和內部晉升兩種方式實現,內部申請人和外部申請人平等競爭,擇優聘任。
20.除部分特殊學科外,各單位原則上不直接從本單位應屆畢業生中招聘教師。
暫時做不到的院系,應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明確招聘本院(系)應屆生的比例、逐步遞減的計畫,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執行。
21.新聘教師必須具有博士學位(或本學科最高學位)。
剛畢業的博士原則上只能聘為講師。
現職教師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晉升副教授、1958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晉升教授,須有博士學位(或本學科最高學位)。
22.本方案實施後新聘的講師和副教授實行固定聘期合同,每個合同期為三年。
教師在講師崗位上最多有兩個合同期(共6年);
理工醫科專業教師在副教授崗位上最多有三個合同期(共9年),人文社會科學專業教師在副教授崗位上最多有四個合同期(共12年)。
23.新聘講師在該級崗位工作兩年之後的合同期內有兩次申請晉升副教授的機會;
新聘副教授在該級崗位工作5年之後的合同期內有兩次申請晉升正教授的機會(有關申請晉升次數的計算方式見29和30條)。
如果第一次申請不成功,第二次申請須在相隔一年之後;
如果第二次申請也不成功,除已獲得長期職位的副教授外,聘任關係從學校通知本人之日算起一年後自動解除,不再續約。
如果晉升申請成功,聘任關係按新崗位規定執行。
24.在每個聘期結束前6個月,各單位應對教師進行評估,做出是否續聘的決定,報校人事部備案。
25.現職教師(指2003年在職,下同)按學校的規定在原職務級別上由各院系進行分類聘任,轉入新的崗位系列。
26.現職教師學士到校任教6年,碩士到校任教4年不能晉升為講師的,即終止聘任。
已經達到以上期限的助教,最長延聘1年,須離開本校教師崗位。
27.現職講師到校任現職不足2年(含2年)的,累計工作年限2-7年內,最多有2次申請晉升副教授的機會;
任現職3-5年(含5年)的,累計工作8年內,最多有2次申請晉升副教授的機會;
任現職6年(含)以上,從2003年算起3年內,有1次申請晉升副教授的機會。
前兩種情況下,第一次申請不成功的,第二次申請須在相隔一年後提出。
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晉升為副教授的,在接到學校通知後一年內離開原崗位(滿足本方案第12條條件的教員除外)。
28.現職副教授從2003年算起按下列條件最多有2次申請晉升正教授的機會:
(1)理工醫類:
任現職不足2年(含2年)的,累計現崗位上工作5-10年內;
任現職3-5年(含5年)的,累計現崗位工作5-12年內;
任現職6年以上的,累計現崗位工作13年內。
(2)人文社科類:
任現職不足2年(含2年)的,累計現崗位工作5-13年內;
任現職3-5年的,累計現崗位工作5-14年內;
任現職6年以上的,累計現崗位15年內。
第一次申請不成功的,第二次申請須在相隔一年後提出。
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晉升為正教授的,須在接到學校通知後一年內離開原崗位(已獲得長期職位的副教授和滿足本方案第12條條件的教員除外)。
29.晉職申請次數的計算以申請材料送專家評審為准。
院系在將申請人材料送專家評審前,應對申請人名單進行公佈,申請人可以撤銷申請;
在申請材料送專家評審前撤銷申請的不計作正式申請。
30.對特別優秀的教師,可以不受任職年限、學歷的限制,按學校有關規定破格晉升(或招聘)。
破格晉升計入正常晉升申請次數。
31.教師在晉升(或受聘)為教授後,即獲得長期職位,可以聘任至學校規定的退休年齡。
學校將定期對教授和已取得長期職位的副教授進行考核,對連續三年未完成崗位合同所規定的教學科研任務者,須離開原崗位,根據本人能力和校內崗位需要申請到其他系列崗位工作,經規定的申請和審批手續,簽定新的崗位聘任協議,完成相應的崗位任務,享受相應的待遇;
本人願意也可以離開學校。
對連續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教授各院(系)也可以降低級別聘用。
單位被解散的教授,除非另有聘任,不再享有長期職位。
32.教學科研系列教師符合學校規定的聘任條件可以申請應聘專任教師系列、實驗技術系列、管理系列等崗位,獲得批准後應辦理相應的轉聘手續。
三、關於教師聘任和晉升的學術標準
33.新聘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必須堅持以學術標準為主,具備優秀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業績。
學校保持學術標準靠的是有力的競爭機制、各級學術委員會嚴格把關和不斷提高對教師品質的要求。
34.學校將堅持新聘副教授和教授的學術水準必須高於現有副教授和教授的平均水準的原則,逐步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水準。
35.新聘的講師(以及助教)須有相關專業領域扎實、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得到研究方法的嚴格訓練,有突出的學術貢獻,有希望成為本領域的傑出學者和優秀教師。
36.晉升或新聘任的副教授須有重要的、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專著,是本領域國內優秀的青年學者,達到相應年齡段所從事研究領域國內的前列,圓滿完成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優良。
37.晉升或新聘任的教授必須是國內或國際同行公認的所從事學科領域有傑出成就的學者,有標誌性的重要研究成果(論文或著作),圓滿完成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優良。
38.教師聘任和晉升必須充分重視申請人的學風和師德。
39.各院系學術委員會應根據學校教師人事體制改革的總體精神,制定本學科職務晉升的包括教學業績在內的學術標準的細則,保證晉升品質。
40.學部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同類學科不同院系的晉升標準基本一致。
四、關於聘任和職務晉升的組織和程式
41.新聘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均須遵守學校規定的程式進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擇優的原則。
42.大學聘任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實行行政審核和學術審核並行體制。
行政審核由院系和學校兩級構成,學術審核由院系(學科組)、學部、校學術委員會三級構成。
43.各院系須成立教師招聘小組或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工作的實施和協調。
44.為發揮各單位教授在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中的作用,各院系在學術審議中建立“教授會”評議制度,對聘任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進行評議。
(1)教授會評議的基本要求:
對申請人的學術成就、教學能力、潛在能力和發展前景、本單位是否需要、與本單位同類教師相比的位置(超過平均水準/達到平均水準/達不到平均水準)作出評議意見。
(2)副教授不參加對申請正教授職務的教授評議會;
講師不參加申請副教授職務的教授評議會。
(3)規模較大的學院可按學科領域劃分教授會分會(是否組織教授分會,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教授有權參加本單位所有分會的評議。
各單位也可以跨學院聘請教授參加評議。
45.新聘教師的招聘程式是:
(1)在國內外公開招聘資訊;
(2)接受申請;
(3)院(系)學術委員會或招聘小組初選;
(4)選候選人來校參加面試(特殊情況可以委託面試小組在校外面試)。
面試包括候選人向有相關專業教師和學術委員會委員參加的面試會議作學術演講,並組織骨幹教師與候選人單獨交流等,廣泛徵求相關專業教師意見;
如果新聘的是副教授或教授,須有教授會的評議意見;
(5)由院(系)學術委員會(或教師聘任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聘任;
(6)正式候選人報學校人事部,由學校決定是否錄用。
其中:
新聘講師職務,學校決定聘用,報到時即按講師正式辦理各種手續。
新聘副教授和教授按照《關於我校人才引進工作相關政策的說明》執行。
46.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包括本人簡歷(包括學術簡歷)、三封以上專家推薦信、申請人代表作2-5篇。
47.職務晉升的程式是: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任現職以來的學術研究、教學和社會服務工作的報告,能代表自己學術水準的論文或專著:
(2)同行專家評議;
(3)申請人向本單位全體教授參加的“教授會”報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教授會應對申請人是否達到所申請職務水準進行廣泛討論,並通過無記名投票作民意測驗。
在教授會投票中同意票超過半數的,方可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4)院(系)學術委員會審議;
(5)學部學術委員會審議;
(6)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7)校長批准。
48.新聘教授和晉升教授由各單位組織同行評議,收回的同行評議書總數不少於5份,其中應有3位校外(包括境外)知名大學(或科研機構)教授作評議人。
49.院長(系主任)應就院(系)提交學部和學校的晉升候選人寫出獨立意見,供學部和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時參考。
50.為了保證晉升工作的品質,晉職申請人必須在院系學術委員會開會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學校只公佈學部和校學術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和院系每年上交申報材料的最後期限,不對申請人的申請時間和院(系)的評議時間作統一規定。
五、關於學術委員會的建設
51.鑒於各級學術委員會在教員聘任和職務晉升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為了保證改革方案的有效執行和改革目標的實現,學校將根據本方案的基本精神進一步加強學術委員會的建設,規範各級學術委員會的運作。
52.大學學術委員會組織由院系學術委員會(學科組)、學部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三級構成。
各級學術委員會行使對聘任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的學術資格評議權力。
其中,院系學術委員會(學科組)和學部學術委員會是教師任職資格的基本審議機構;
校學術委員會是教師任職資格的復審機構,並對規章制度和重大學術問題作決策。
53.學校鼓勵有條件的院系聘請校外知名大學和科研機構獲得終身教職的教授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考慮到工作的方便,在有外部委員的學術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承擔的職責中,除職務晉升工作之外,其他工作在外部成員缺席時作出的決策同樣有效。
54.各級學術委員會組成應保持一個合理的年齡結構。
院系和學部學術委員會內部委員應為本院系和學部學術骨幹,並有良好的公信力。
院(系)和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和主任由院(系)和學部向學校提名候選人,校長審批任命。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直接任命。
關於《大學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改革方案》
(徵求意見稿)及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大學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的基本原則是在2003年元月的校領導寒假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此次會議上建議成立了由校長許智宏為組長的校人事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隨後的校黨政聯席會議通過了領導小組的組成名單,並決定成立人事改革工作小組,負責起草具體的改革方案。
工作小組經過2個多月的時間,九易其稿,完成了改革方案的徵求意見稿的起草。
2003年5月9日校人事改革領導小組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並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
修改後的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為“第一次徵求意見稿”或“原稿”)於2003年5月12日下發各院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有關職能部門,向全體教員徵求意見。
各院系在收到檔後,組織院系教員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廣泛討論,其部分院系是召集會議討論,但由於“非典”影響,有些院系的徵求意見工作是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的。
此外,有不少教員通過網上公開發表了自己的建議。
各院系討論的情況及教員對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於2003年5月30日彙集到校人事部。
部分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行政部門也提交了書面意見。
校人事部將各院系徵集的意見向校人事改革領導小組和主要校領導做了彙報。
校人事改革領導小組於2003年6月2日、3日和4日分別召集有理科院系、社科院系和人文科學院系的院長(系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參加的會議,閔維方書記、許智宏校長、林久祥、吳志攀和林建華副校長,以及人事改革工作小組的全體成員出席了會議,當面聽取大家的意見,對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和各院系的意見做了進一步的討論。
醫學部還單獨召開了徵求意見會。
這次改革方案在教員中產生了廣泛影響,受到廣大教員的高度關注。
從所收集到的意見來看,大部分院系對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措施持肯定態度,但也有一部分教員對改革方案持基本否定的態度,有些教員對改革方案提出了具體的改進意見。
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校人事改革工作小組對方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在校人事改革小組通過後,下發各院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有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徵求意見。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1)原稿第5條中取消“其基本目標是講師層面的流動比例控制在總量的1/3以上,副教授層面的流動比例控制在總量的1/4以上”的規定。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5條)
(2)原稿第15條修改為:
“講師(部分單位的助教)崗位向國內外公開招聘;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9條)即刪除了“空缺教授崗位1/2以上對校外公開招聘,對外招聘名額不得用於內部晉升。
”
(3)增加一條:
“在改革方案的執行過程中,學校將根據學科特點對各院(系)的教師編制做修訂;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7條)
(4)原稿第11條增加:
“在新體制實行之後,學校將制定具體辦法,給予部分副教授長期職位。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2條)
(5)原稿24條中取消“在2003年前已申請過2次以上(含)晉升正教授而沒有成功的,按已申請1次計,2003年之後只能再申請一次”的限定。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28條)
(6)增加一條:
“晉職申請次數的計算以申請材料送專家評審為准。
在申請材料送專家評審前撤銷申請的不計作申請一次。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29條)
(7)增加一條:
“對特別優秀的教師,可以不受任職年限、學歷的限制,按學校有關規定破格晉升(或招聘)。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30條)
(8)增加一條:
“在本方案執行前,在本校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即使不能晉升為正教授,也可以在北大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3條)
(9)原稿第16條修改為:
“除部分特殊專業外,各單位原則上不再從本單位應屆畢業生中招聘教師。
個別院系暫時做不到的,應向學校提交報告,明確招聘本院[系]應屆生的比例、逐步遞減的計畫,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20條)
(10)原稿第41條(3)增加:
“在教授會投票中同意票超過半數的,方可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47條(3))
(11)關於晉升標準,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一條:
“各學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同類學科不同院系的晉升標準儘量保持一致。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40條)
(12)增加一條:
“院長(系主任)應就院(系)提交學部和學校的晉升候選人寫出獨立意見,供學部和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時參考。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49條)
(13)原稿有關晉升標準的第33條刪除“除少數特殊學科外,新聘教授應能用一門外文教學授課。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37條)
(14)原稿第46條修改為:
“學校鼓勵有條件的院系聘請校外知名大學和研究機構獲得終身教職的教授擔任學術委員會。
考慮到工作的方便,在學術委員會承擔的職責中,除職務晉升工作之外,其他工作在外部成員缺席時作出的決策同樣有效。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53條)
(15)原稿第47條修改為:
各級學術委員會組成應保持一個合理的年齡結構。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54條)
其他一些小的改動不再此一一列舉。
學校認為,這次教師人事改革的成敗,關係到大學在中國教育界的地位,關係到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目標的實現,也關係到大學每個教職員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改革的基本方向應該堅定不移,但改革的步驟和具體措施必須穩妥、可行;
改革方案的制定,必須充分發揚,廣泛聽取廣大教員的意見,爭取在廣大教員中達成基本的共識。
如果有必要,在第二次徵求意見後,學校將對改革方案進行第三次徵求意見。
學校還決定,開闢專門的網站,對徵求意見第二稿進行討論。
學校也將關注社會上對這次改革的反應。
最終出臺的改革方案需經校人事改革領導小組原則通過後,提交校人事工作會議決定。
這裏,我受許校長和校人事改革領導小組的委託,代表校人事改革工作小組就改革方案的基本精神和第二次徵求稿的主要內容作一些說明,供廣大教員在討論中參考。
需要提請大家注意的是,為了行文的方便,本《說明》中的個別用詞與《方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中的正式術語有所不同,如我用“終身教職”代替“長期教職”;
《方案》中也沒有使用“分級淘汰”和“末尾淘汰”這樣的術語;
等等,希望不要引起大家的誤解。
一、為什麼要對現行的教師人事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二、關於新體制的基本特徵和設計的理由
三、關於終身教職從哪一級開始的問題
四、關於有限年內有限次申請晉升的問題
五、關於招聘和晉升中引入外部競爭機制的問題
六、關於留不留本院系應屆畢業生的問題
七、關於北大的吸引力問題
八、關於出路問題
九、關於教員的分類管理問題
十、關於改革的配套問題
十一、關於不同院系的區別對待問題
十二、關於晉升的學術標準的問題
十三、關於“教授會”與學術委員會的關係問題
十四、關於《方案》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問題
(本說明由大學校長助理,大學人事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大學人事改革工作小組組長張維迎教授撰寫)
(關於《大學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及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之一)
從目前反映的意見看,不少教員對改革的原因不理解,對改革方案制定的背景不清楚,因此,有必要對此做出說明。
大學現行的教師人事管理體制是基本上還是在計劃經濟的模式下形成的,過去20多年裏,我們進行了一些改革(包括1999年的定崗),也加大了人才引進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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