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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课程考核应按照课程考核方案执行。
课程考核可根据教学目标和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面试或操作考试等形式。
第三条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课程终结性考试(以下简称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其他类型考试可适当增减考试时间。
第三章考试命题
第四条课程的过程考核标准、依据等由课程负责人设计、整理、归档,作为评分依据;
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库组卷;
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命题小组统一命题;
暂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条件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审核试卷;
可以采用同水平外校试题。
第五条考试命题应符合课程考核方案的要求,试题的数量、难度适当。
不得采用同类考试中已经使用过的试卷作为考试试卷。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考试命题应有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
第六条每门课程考试须命A、B两套试卷,由分管教学院长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另一套作为缓考和补考使用。
A、B卷的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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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应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制定统一的命题、制卷规范,应明确考试的学期、考试课程、A、B卷、考生信息、分数和阅卷人等信息,统一规定打印版式、字体和字号等。
第八条课程考试命题应执行命题审核程序,由分管教学院长或专业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保密
第九条课程考试试卷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印制和保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试卷保密制度和保密工作规范,确保试题安全。
考试时需要使用草稿纸的,由二级学院统一向学生发放。
第十条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泄漏试题、遗失和损坏试卷的责任者,依据《湖北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阅卷与试卷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试应执行集中阅卷。
用红色钢笔或中性笔评阅试卷。
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记零分。
题首分、卷面分均应清楚、无误。
改动分数时,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全名。
二级学院应对课程考试阅卷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认真分析试卷和成绩。
试卷分析应包括学生的得分情况、试卷的难易程度、出现问题及原因和今后改进的方向等。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应制定统一的试卷档案装订标准。
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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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阅后二周内,由开课院(部)按照学年学期、课程、专业或班级对试卷进行分类、整理、编号、装订、保管等工作。
B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在密封状态下与试卷一同保存。
所有考试试卷档案须至少保留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考试组织
第十四条原则上,课程考试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统一课程命题,统一考试时间。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协调各二级学院制定考试安排。
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监考教师、时间、考场等,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经教务处批准。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考试安排,负责选派、培训监考教师、布置考场、实施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对考试工作的检查、巡视和指导。
集中考试期间,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管理人员组成考试巡视组,负责对全校的考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和指导,各二级学院也应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以及相关教师等对本院的考试工作进行巡视和检查。
第十六条如根据教学需要,课程需要采用其他考试形式,如口试、操作等,各学院制定相应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可于考试前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缓考。
缓考及格,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
缓考不及格不再提供补考,应申请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考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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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七章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考试出现漏题、考场混乱、严重作弊、试题和试卷严重错误、听力不能正常进行、试卷丢失或损毁等问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院(部)主管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条学生大面积反映试卷、阅卷存在问题时,由教务处组织院(部)领导和同行专家对试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并做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重大考试事故的考场和考试课程,教务处有权决定考试无效或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和书记等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考场设置
2、监考守则
3、考生应试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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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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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考场设置
(一)考场是实施考试的地方,考场必须整洁、安静,门窗玻璃齐全,采光通风好。
(二)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其它多余物品应予以清除。
(三)地面、桌面、桌斗必须保持干净,窗帘拉开。
(四)根据教室大小设置考场数量。
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考场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且每个教室考生总人数不超过教务处规定的上限。
(五)考生座位之间应至少保持一个座位的间距,并根据教室大小和考生人数,尽量拉大考生座位间距。
(六)门内正前方设有存放考生物品的桌子,正门上方张贴考场门贴。
(七)座位左上角贴考生座贴,内容包括考生学号、姓名,便于监考人员发卷和考生自行核对。
(八)考场黑板上要有“沉着应试诚信守纪”字样。
附件2:
监考守则
(一)监考教师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认真核对考试的课程、专业、年级、人数及试卷份数,核对无误后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监考教师应佩戴监考标识牌进行监考。
(二)监考教师到达考场后应清理考场内环境,张贴考场门贴和考号,在黑板上书写“沉着应试诚信守纪”标语。
(三)考生入场,监考教师应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入座,核查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宣布考试纪律。
对证件不全、不服从管理和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四)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教师发放考试试卷,提醒学生填写考生信息。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延后分发试卷。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监督和维护考场秩序,为考生提供必要的服务。
监考教师应一前一后监看整个考场,坚守岗位,不得看书(报)、批改作业、吸烟、看手机、拍照或做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监考教师应关闭或不携带通迅工具。
(六)除试卷印刷不清、错字、漏字、缺页外,监考教师对其它有关试卷的问题不予解答,更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或示意学生答题。
(七)监考教师应及时防范和制止学生的违纪及作弊行为;
对造成违纪和作弊事实的学生,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学生姓名、学号及违反纪律的具体情节,经学生签字确认后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场。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收齐、清点考卷,要求考生立即退出考场,核查无误后,妥善包封,连同考场记录及时交考场办公室。
不得提前或延后结束考试。
(九)其他国家级(如CET4、6等)、省级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考生应试守则
(一)考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特殊考试办理了准考证的,必须同时携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开考前15分钟凭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开考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出场。
(三)考生只能携带考试规定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其他物品在开考前按监考教师要求集中存放或交监考教师代为保管。
考试用纸(包括草稿纸)一律统一提供,学生不得自备。
考生在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一经发现即作为违纪处理。
(四)考生答题除填涂卡使用2B或HB铅笔外,其他题目一律使用篮、黑色钢笔、中性笔作答,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考生在答题前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写清学号、姓名等信息;
答案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考生若发现试卷或答题卡分发错误,字迹不清、缺损等情况,可举手询问。
凡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不得询问。
(七)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发放试卷,开考铃声响后考生方能答题,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考生答题完毕,应将答卷清理整齐并将答卷的正面朝下放置,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
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一律不准带离考场。
(八)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其他国家级、省级考试(如CET4、6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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