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12c招标文件绿水镇街道清扫保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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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来凤县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
来凤县武汉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九楼
、
电话/传真:
联系邮箱: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适用于本文件中所述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2、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
2.1具有合法的经营/运营资质;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2具有履行本项目必需的人员、资金和专业技术等能力,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服务,2013年以来具有类似项目成功业绩(附有效合同或履约证明),经营实力强,信誉良好。
3、联合体和关联企业投标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同一单位只能授权一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招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服务需求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办法
第六章附件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在招标过程中由来凤县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属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概不负责。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日前通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答疑纪要)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出席招标答疑会。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视作同意,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
7.2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其对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两部分组成。
9.2投标书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函(附件一)
(2)投标一览表(附件二)、投标保证金证明
(3)服务条款的响应
(4)服务的时间、地点
(5)对合同条款的响应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说明和资料
9.3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授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执照(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原件)
(6)ISO认证情况(如有,复印件)
(7)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说明:
需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8)经过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9)投标人业绩说明
(10)获得环卫组织颁发的甲级或A级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
以上
(1)-(5)项是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上述资格文件应年审而未年审或与资格预审证明文件不相符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缺上述其中任何一项或其中任何一项无效、不合法的投标文件也将被拒绝。
所有资质证明需年审的,必须提供年审后的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10.投标书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和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要求的文件并装订成册;
若投标文件中出现掉页、漏页或无内容等情况,其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0.2投标人应制作投标书和开标一览表。
10.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来凤县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5投标文件用纸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人应按照“第三章服务需求及相关要求”规定的服务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
并按招标文件中的各报价表格式报出投标总价和分项报价。
11.3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任何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各分项报价中,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不得优惠。
投标总价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1.4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和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税费不得优惠;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应包含整个服务项目的保险和其他伴随服务的有关费用。
11.5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11.6每个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7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提高。
11.8投标人应对所投每一规格型号的货物进行唯一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不予接受。
投标报价以开标时唱标所提供的《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唱标总价必须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价格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1.9其它费用系指本招标文件未明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如现场拆除费、安装费、调试费、人员培训等。
对于本招标文件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
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买方满意,即
(1)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中介机构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的证明其提供的技术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证明技术和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主要服务指标的详细说明。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采购人要求的偏差和例外事项。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免遭损失。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在 年
月 日16:
00时前,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14.3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支票、网上银行等非现金方式交纳。
无论以任何方式交纳保证金的,都必须在 年 月 日16:
00时之前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开具保证金收据和财政委托银行进账。
凡不及时开具保证金收据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4.4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号:
户名:
来凤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非税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来凤支行;
账号:
42001726608050001030。
14.5凡未按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予以拒绝。
14.6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投标人凭原保证金正式收据、投标人出具的收条及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14.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23.2条的规定,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4)中标人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签订合同;
(5)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它相关规定。
15.投标有效期
15.1本次招标有效期为开标日后60个日历日,投标应在此期间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不予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6.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6.4投标文件应采用粘贴方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指正、副本投标文件)封装在外层信封中。
17.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开标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7.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在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7.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7.5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规定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截止期
18.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8.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放弃中标资格,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20.4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5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和评标
21.开标
21.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需有投标代表参加。
投标人代表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居民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仪式;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1.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0.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1.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
除按本须知第23.2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22.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2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算术错误的更正方法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
只有在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3.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3.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23.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资格和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的装订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未单独密封提交开标一览表的;
(2)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3)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4)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不标明正、副本的;
(5)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6)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投标文件存在选择性报价的;
(9)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偏离的;
(10)交货(竣工)时间、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11)投标报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2)投标人所承诺服务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
(13)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
24.投标的评价
24.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有无完善的服务方案
(2)有无良好的银行资信度
(3)有无不良好记录和违法行为
(4)投标人综合实力、经营信誉和经验
(5)有无完整齐备的资质证明
(6)服务期限
(7)经营业绩
(8)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将考虑的其他因素
A、交货期投标人应按照技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的交货期(指运抵交货地点的日期)将货物运抵规定交货地点。
如果投标人的交货计划晚于规定的交货时间,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可能被拒付。
B、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的偏离也将导致废标。
C、运保费及其他:
投标人应分别对货物从出厂地到运抵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报价。
如果投标人未对上述各项报价,将视为该部分价格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24.3此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及权重
(1)投标报价:
权重占30%
(2)资格证明文件:
权重占10%
(3)经营业绩:
权重31%
(4)技术标:
权重占29%
(5)标书制作:
权重占2%
25.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触
25.1除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直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如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接触,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5.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6.授标
26.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2集中采购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机构将发布中标公告。
26.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六、授予合同
27.资格后审
27.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资格后审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27.2资格后审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财务、信誉、服务、质量、环境条件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27.3资格后审的方式
(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
(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27.4接受资格后审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及合同原件等)。
27.5如审查结果第一个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27.6在考查中,若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圆满履行合同的综合评价最佳的投标人。
28.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29.授标时更新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9.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买方在认定必要的情况下授予合同时可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在10%的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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