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综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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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字1
引言3
一、内幕交易的特点3
1.内幕交易概述3
2.内幕交易的危害3
二、内幕交易泛滥的成因4
1.行政干预成为禁止内幕交易的障碍4
2.内幕交易立案调查门槛高5
3.内幕交易监管执法不力5
4.内幕交易监管的市场环境不理想6
三、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7
1.针对股市内幕交易的防范对策7
2.内幕交易监管的对策建议8
2.1.加大内幕交易执法力度8
2.2.加强信息披露8
2.3.实施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制度8
2.4.提高内幕交易识别效率8
结束语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附录一:
12
附录二:
附录三:
13
引言
一、内幕交易的特点
1.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三类:
一,自己买卖,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与他人合伙买卖证券、借他人的名义买卖证券以及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二,建议他人买卖,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交易时机、价位等咨询建议,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人会根据其建议进行交易,他人确实按照建议实际进行了交易;
三,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他人据此买卖,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其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人会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故意隐瞒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交易、故意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和故意窃取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交易。
2.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仅侵犯了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还违反了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一,内幕交易对市场参与者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内幕交易侵犯了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内幕交易主体根据其掌握的内幕信息,领先市场做出反应,在增加自己获利或者减少损失可能性的同时减少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获利或者增加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损失;
其次,市场参与者考虑到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会用提高差价的方式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最后,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内幕交易伤害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正常发展。
二,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整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导致价格操纵,影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
其次,内幕交易行为增大了证券市场的运行风险,因为一方面内幕交易行为会影响股价,加剧证券市场波动,另外一方面,当内幕交易行为比较普遍,会明显降低广大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从而降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导致股价大跌,甚至发生股灾。
二、内幕交易泛滥的成因
证券市场是一个开放的自由市场,高风险性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特征,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就意味着预期回报,预期回报又依赖于对市场前景的判断,了解目标公司的信息越多越有利于风险的控制,投资回报率也就越可观。
信息在时间和准确程度上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内幕信息活跃于证券市场。
内幕人士总是优于其他市场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并利用其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非公平公正行为获取暴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天然信息优势的客观存在是导致内幕交易产生的根源。
但是,内幕交易在我国如此泛滥,还与以下因素直接相关。
1.行政干预成为禁止内幕交易的障碍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特有的金融体制、金融调控和管理模式下培育起来的新兴市场,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主导型的调节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调节模式的主流方式,这种行政干预方式会成为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大障碍。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大背景中发展和成长起来的,政府一直主导着证券市场的建设。
政府过多地介入证券市场,对企业发行何种证券、发行多少、上市规模等管得太多太深,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其结果势必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市场机制,为内幕交易行为客观上提供了土壤。
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能错位,政府监管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是管理好信息披露,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秩序,而不应把查处违规行为作为调节股市的手段。
某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维护政绩和形象,对内幕交易提高股价的做法采取默认态度,甚至某些官员与内幕信息持有者形成利益集团,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获取暴利。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典型案件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违纪违法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多元,既有地方党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也有证券公司和国有企业高管及有关从业人员,还有利用各种机会探听内幕信息的人员,这些人或亲自实施交易,或动员亲朋好友参与买卖,共同谋利;
二是非法获利巨大,获利速度快,短期投资收益率高达100%甚至300%;
三是交易形式隐蔽,违纪违法者为逃避监管,大多借助或指使他人间接进行证券交易,交易行为留痕少;
四是以迂回形式进行权钱交易、输送利益。
首先,政府部门控制着证券发行上市的规模、速度、证券种类、证券规模等,证券市场的发展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左右,这本身构成了内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导致了大量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政府部门过多地参与证券市场,比如严格控制证券发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机制,限制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再次,强势的政府部门必然会削弱法律制度发挥作用,使得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执行;
最后,政府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不明确,将本来用来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查处违法行为当作了调节证券市场的手段,使得监管效果不尽人意。
2.内幕交易立案调查门槛高
现阶段我国内幕交易手段更加趋于隐蔽性和复杂性,涉及的内幕知情人范围广,给立案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
立案调查的前置程序是认定犯罪嫌疑,即具有初步的犯罪事实,在“立案才能展开正当调查”和“通过调查才能找到犯罪事实”的矛盾面前,公安机关只能借协助证券监督部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之名开展调查,而不能以调查取证的身份介入,这无疑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的门槛,增加了立案调查的难度。
另外,内幕交易监管信息不能共享,
也不利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主要受证监会的监管稽查,而证监会的职能范围又使其在行政执法中获得的材料不能成为公安机关立案查办的依据,公安机关为完成立案的工作必须重新进行调查取证,这样既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3.内幕交易监管执法不力
尽管《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内幕交易的受罚率极低,和内幕交易获取的高额利益相比,内部交易的处罚力度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综观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事件不难看出,在众多的案件中,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少之又少,而遭到严厉处罚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数。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并且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内幕交易趋于复杂化、隐蔽性更强,使得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处于发现难、查处难、监管成本高和发现效率与处罚力度不能使投资者满意的困境。
这些缺陷构成了防范内幕交易的法律障碍,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不够全面和明确。
虽然证券法界定的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包含了七大类,涵盖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但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还不够全面。
在现实中,除了公司的员工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公司接触的银行工作人员,消息渠道广的记者,还有对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资、规划、环保、金融、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会不同程度地获得公司的内幕信息,但是《证券法》并没有将这些人员纳入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范围。
此外,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不可行。
其次,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
但是,实务中对于“未公开”的界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公开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形式上公开和内幕信息形式上公开后为社会公众真正知悉的实质上公开,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信息形式上公开后是否满足实质上公开没有明确界定。
此外,对于重大影响,《证券法》采取价格敏感性标准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用理性投资者标准,使得法律执行起来存在较大障碍。
再次,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缺乏操作性。
目前,内幕交易行为日趋复杂,更加隐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者想要证明某交易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必须搜集足够证据,并付出高额的监督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同时,内幕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这大大增加了民事诉讼的难度。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够明确,使得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缺乏操作性;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缺乏具体可行的赔偿标准。
最后,内部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过轻。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根据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往往能够通过内幕交易行为获取高额收益。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对宽松,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获取的高额收益极不匹配,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内幕交易行为。
4.内幕交易监管的市场环境不理想
我国内幕交易泛滥与市场环境不理想是分不开的。
首先,证券市场的功能未能全面实现。
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资金短
缺瓶颈,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引导资金流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分散风险的功能却没有合理利用,证券市场一定程度上成了企业上市“圈钱”的工具。
其次,投资者投机心理强。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众多,他们缺乏必备的证券知识,盲目跟庄和频繁交易是其共有的投资特点,这种投机心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
1.针对股市内幕交易的防范对策
鉴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针对防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的障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有效地进行防范。
第一、政府部门应该发挥积极示范作用,防止内幕信息泛滥。
政府部门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打破信息神秘化的倾向,同时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止内幕信息泛滥,充分发挥其积极示范作用。
第二、扩大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并明确其认定标准。
首先,将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均纳入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
其次,应该将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到法定知情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等近亲属;
最后,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建议采用实质标准,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获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具有一定的非偶然性和关联性。
第三、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
首先,对于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标准,可以采取形式上公开和实质上公开相结合的模式,即内幕信息不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公开,还应该确保理性的投资者均能知悉并理解;
其次,对于重大性的判断,应该给出一个具体标准,比如,将一个特定信息公开后其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振幅达到5%就可以认定是内幕信息。
第四、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首先,鉴于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可以规定由内幕交易行为的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增加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操作性,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效率;
其次,明确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给控方提供明确的赔偿标准,增加其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
第五、加大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该完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条款,使得经济处罚大大超过内幕交易获得的收益;
其次,完善《刑法》的相关条款,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2.内幕交易监管的对策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内幕交易所带来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从法律、交易制度以及监管技术三方面入手,杜绝内幕交易孳生的土壤,并最大程度地缩小其生存的空间。
2.1.加大内幕交易执法力度。
为什么如今的A股市场仍然充满了内幕交易行为,甚至内幕交易行为越打击越多呢?
究其原因,除了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巨大,获利速度快”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内幕交易的追责力度不够,除少数个案外,大多数案件的查处都是“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如首例基金经理“老鼠仓”入刑案的“韩刚案”,虽然在市场上炒作得沸沸扬扬,但最后仅仅只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鉴于韩刚在案件刑侦期间羁押期甚至超过一年,因此该案宣判之日,就是韩刚刑满释放之时。
这种对内幕交易案的“温柔判罚”无异于是对内幕交易者的纵容。
因此,要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就必须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追责力度。
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其条文字面上的严厉程度,而在于法律条文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
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整和严厉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但长期以来没有能够有效地实施,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内幕交易调查取证较难。
为了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首先,应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执法权力;
其次,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账目信息,方便对证券公司等潜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稽查调查;
第三,借鉴国际经验,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
第四,证券监管应该积极地利用司法手段,对违反法律的内幕交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
2.2.加强信息披露。
国内目前大部分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都与上市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有关,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2.3.实施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现阶段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查处政策存在很大弊端。
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取证难,即使证券交易监管部门察觉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往往因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对违规事件处罚。
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比较成功的举证倒置制度,对存在内幕交易嫌疑的上市公司,不再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而是辩方对不存在内幕交易事件取证,一旦辩方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说明不存在内幕交易,即可判定内幕交易的存在。
这样既能节约调查取证的成本,也能对内幕人员形成强烈的震慑,从而提高内幕交易查处的效率。
实现举证倒置制度需要证监部门、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三者联合执行。
对于证监部门而言,应设立专门机构,充分利用资源平台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即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事件;
公安部门协助证券市场监督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对内幕交易主体追求责任。
2.4.提高内幕交易识别效率。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以现代金融理论和行为金融学为标志的金融经济学的迅速发展,有关内幕交易的文献大量涌现。
由于内幕交易会对市场的有效性和个体利益产生影响,很多学者已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如何识别内幕交易方面。
Summers和Sweeney(1998)率先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判别,通过内部交易变量和公司具体财务特征,区分内幕交易与没有内幕交易公司,得到了60%的正确率。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证券市场实时监控技术的开发,有助于提高违规行为识别的准确率和有效性。
各类违规行为的及时预警和尽早发现,能够将市场遭受的不良影响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证券市场监控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方面已经取得不少成果,但是还没有专门的内幕交易实时监控系统,对内幕交易的监控和预警是与很多其它违规行为合并进行的。
大部分内幕交易行为均在事后发现。
如果能够利用实时监控系统,在内幕交易的“事中”进行预警并实行必要干预,将为中小投资者挽回大量损失。
结束语
在了解了内幕交易的特点和成因之后,有针对性的跟进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以求杜绝内幕交易,把股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维持证券市场的健康持久稳定发展。
致谢
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对我的悉心指导,从论文的选题、写作以及最终成稿,每一步都凝结着他的心血。
感谢我的同窗在我四年求学期间给我的帮助和鼓励。
感谢参考文献的作者们,他们的劳动和智慧是我思考的源泉。
在此,谨向他们致以诚挚的敬意和深深的谢意!
再次感谢指导老师给予我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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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中国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监察部副部长姚增科通报了监察部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案件工作情况,并通报了包括肖时庆内幕交易案、李启红内幕交易案在内的4起典型案例。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把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重点,并具体从五方面着手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这进一步体现了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
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一个“三公”的投资环境,这是投资者希望看到的,也是中国股市走向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实际上,近些年来监管部门也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根据桂敏杰介绍,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26件,其中,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53起。
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31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5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4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此外,根据这次新闻发布会上的消息,自2004年以来,公安部直接侦办和地方公安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大案要案总计50起,涉案金额超过45亿元,查实非法获利高达22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
应该说,在打击内幕交易问题上,监管部门乃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都是做了大量工作的。
自2008年以来,证监会调查内幕交易295起,其中移送公安内幕交易案件仅有26起,立案率不足9%。
而且,我国作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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