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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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系统节能改造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
甲方:
某某公司
乙方:
cc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月
签约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
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表(请各自尽早填写齐全):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增值税税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cc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
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向甲方(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设备及专项节能服务,甲方以节能效益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双方经过多次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并一致确定:
本合同(也简称:
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技术术语,以及相关计算公式,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设备、技术及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取得合同总金额后,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节能服务公司保证项目财产移交时正常运行。
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对节能项目提供有偿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节能效果承担主要责任,用能单位对项目运行的基本条件(比如:
持续经营)承担全部责任。
1.2 节能服务公司:
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3 节能效益分享期:
或称:
合同能源管理期,指从全部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至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的方式收回合同总金额(即:
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
1.4 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协商确定的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
1.5 合同期限:
即:
项目期限,或称:
合同有效期:
指从甲乙双方完成签章之日起,至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即:
乙方收回合同总金额(即:
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
合同期限的终止时间与节能效益分享期相同。
1.6 设备质保期:
从全部设备被验收之日起,至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止。
1.7 节能目标:
即项目节能总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设备及服务,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按照项目方案测算的节能效益总和。
1.8 合同总金额:
亦称节能效益分享总金额。
即节能效益分享给乙方的总金额。
是节能目标的一部分。
是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设备及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方式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全部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总金额。
1.9设备生产周期:
自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之日(如合同中无预付款约定,则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6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进行设备生产的周期。
1.10 货时间:
在甲方现场具备项目方案中“施工条件约定”前提下,乙方正式交货时间。
1.11 安装调试开通时限:
即乙方设备到达甲方现场签收之日起,在甲方准备好开通条件后,单台设备在10天之内完成安装调试开通;当每增加一台设备,所需时间就向后顺延3天,以此类推。
1.12 试运行时限:
亦称试运行期满。
即乙方单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时起,运行满72小时止。
1.13 项目验收:
亦称设备验收,指项目试运行完成后的验收,包括运行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签订时的预计节能效果等事项。
平均小时节电量的测算,节能量是否达到了项目方案设计目标,是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项目验收后,用能单位应该出具验收报告,或者在验收报告上面盖章。
1.14 设备验收时限:
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时起,运行满72小时(试运行时限期满)后的10日止。
双方一致认定:
全部设备通过验收的时间或者单台套设备通过验收的时间,均为验收通过时间。
1.15 节电量:
即是在甲方的同一生产系统、同一工艺保持不变的同等工况运行条件下,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工频状态下的用电量与加装节电装置(变频器)后的用电量的差额。
1.15.1 工频平均小时耗电量:
即每台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前,在经双方约定的测试时间内的工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
该数据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确定完毕。
1.15.2 变频平均小时耗电量:
即每台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后,在经双方约定的测试时间内的变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
该数据在试运行期满之日起,在10日内确定完毕。
1.16 平均小时节电量:
即每台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前的工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减去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后在变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所获得的并且能够确定下来用来计算节电效益的不再变更的单位标准节电量。
平均小时节电量的数据在试运行期满之日起,在10日内确定完毕。
双方共同确定:
如果在试运行期满后15个自然日内平均小时节电量双方没有确定完毕,则用技术协议中的平均小时节电量的预测数据作为节能依据,如果技术协议中没有约定平均小时节电量的预测数据,则按照合同总金额除以节能效益分享期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依据。
平均小时节电量在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更新前,持续有效。
1.17 节电量的计算公式:
(1) 每台设备平均小时节电量=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前设备工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后设备变频平均小时耗电量
(2) 每台设备每月(季度,或者三个月)节电量=每台设备平均小时节电量×节能装置(变频器)月(季度,或者三个月)运行小时数
(3) 节电量=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小时数
(4) 年节电量=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实际运行小时数
(5) 年节电量(存在不足运行时间时)=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7920小时
(6) 月节电量(停产期间)=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当月实际天数
(7) 季度节电量(停产期间)=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三个月实际天数
1.18 节能效益:
亦称节电效益,或称节电收益,指节电量与合同条款约定的电价之积。
1.19 节电效益计算公式:
全部设备月(季度,或者三个月)节电效益=全部设备每月(季度,或者三个月)节电量×电价
1.20 节电率:
节电率=【工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变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工频
平均小时耗电量×100%
1.21 电价:
经双方协商认可的用来计算节能效益的电价。
本合同的电价为0.68元人民币/千瓦时。
如果约定其他电价的计算方式,在超过结算时间三日内仍然没有得到电价数据时,以0.68元/千瓦时计算。
1.22 计算年度:
本合同中亦称年,指非自然年度,从每台套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对应的月和日)起算的每12个月为一个计算年度。
1.22.1 季度:
非自然季度,指三个月,从每台套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的每3个月为一个计算年度。
1.22.2 月:
非自然月,指一个月,从每台套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为每个月的第一天,次月的当日为下一个月的第一天。
1.22.3 日:
或者“天”,指自然天数,每日按照24小时计算。
包括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
1.23 全年运行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为确保本项目投入的节能设备【项目改造后节能装置(变频器)】持续运行,在一个计算年度内,甲方必须要保证的相关设备年正常运行总时间。
双方约定全年运行时间最低为7920小时,即330天。
全年运行时间不足7920小时,甲方承诺按照全年运行时间最低值(即7920小时)计算节能效益。
1.24 不足运行时间:
即为甲方没有达到全年运行时间的不足部分。
1.25 不足运行时间的单台设备节电量计算公式:
不足运行时间的单台设备节电量=每台设备平均小时节电量×(7920小时—12个月累计节能装置(变频器)运行小时数)。
1.26 节电确认单:
亦称节能量确认单,是指由甲方填写,乙方复核,是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用来计算节电量的确认单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签章确认(或者在本合同中签字的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联系人签字亦可,或者甲方已将授权委托书交给乙方的受托人员签字),可以作为甲方付款和乙方收款的依据。
如果在应该结算时缺少节电确认单,则由平均小时节电量推算出的节电效益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
1.27 预付款:
即甲方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提前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30%-50%。
1.28 终止费:
即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总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后的金额。
发生终止费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所有权属于乙方的项目财产。
1.29 终止费计算公式:
终止费=合同总金额—本合同终止前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金额。
1.30 本合同“合同总金额”的计算公式:
合同总金额=设备验收时的平均小时节电量×电价×7920小时×∑每年乙方分享比例(共7年)。
本合同签订时合同总金额为万元(暂估)。
验收当日双方按照上述公式确认合同总金额,如果验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双方没有书面确认合同总金额(或者没有验收),则合同总金额以本合同签订时合同总金额为准。
如果书面确认了合同总金额,则双方应将该确认材料分别作为合同附件保存,并在合同履行中执行该合同总金额。
1.31 项目节能总效益
项目年节能效益预计为 万元(暂估)。
按照项目20年的运转寿命时间测
算,项目节能总效益预计为 万元(暂估),其中:
甲方分享的节能效益预计
为:
万元,乙方分享的节能效益预计为:
万元。
项目节能总效益=设备验收时的平均小时节电量×电价×7920小时×20年。
注:
本项目节能量和节能效益测量、计算方式的定义和说明,如果与本合同“附件一、项目方案”之目录2和3的相关描述和规定不一致,应该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2节项目内容和项目期限
2.1 项目内容:
乙方提供的节能项目设计方案、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项目改造内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项目方案》执行(以下简称:
项目方案,或者技术协议,或者附件一)。
2.2 项目期限:
即本合同期限,指从甲乙双方完成签章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合同总金额(即:
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
2.3 本项目的建设期:
指从甲乙双方完成签章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止。
2.4 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暂定为7年(84个月)。
从每台套设备通过验收(或者视同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应结束于乙方收回合同总金额(即:
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
2.5节能效益分享期原则上不顺延。
除非是节能效益分享四年后测算的节能量不足时,可以考虑顺延的问题,如果是停产,绝对不可以顺延。
2.6 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前90天,双方就是否继续合作的事宜进行协商,处理项目移交及相关的善后事务。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和项目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项目方案目录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3.2 乙方应当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3 交货:
(1)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考察时,双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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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能源 管理 EPC 节能 服务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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