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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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
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1.0.3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
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
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
化精细化管理。
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超过本规定
的最高容积率时,按本规定的最高值执行(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
划执行);
低于本规定的最高容积率时,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
定发布后,新编(含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所确定的容积率与本规定
不一致时,按新编(含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执行。
第1.0.6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除容积
率外)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
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
性范围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
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
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
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2.2.1条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
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
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
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
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为建设强度相对
较高的区域。
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
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
一般地区,指除核心区及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区域。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
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
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2.2.2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
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
2
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
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第2.2.3条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要求确定。
3
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兼容用地性质
主导用地性质中类
小类
一、二类居住
用地
住宅
服务设
施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
览用地
文化活
动用地
教育科
研用地
科研
零售商
业用地
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批发市
场用地
餐饮
旅馆
金融保险
艺术传
媒用地
其他商
务用地
娱乐康体
娱乐
康体
其他服务
设施用地
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21
R12
R22
A1A21A22A35B11B12B13B14B21B22B29B31B32B9
居住用地
一、二类
住宅用地R11/R21×
×
服务设施用地R12/R22×
●×
●●●●●●●●
行政办公用地A1×
图书展览用地A21×
◎●●●●×
文化活动用地A22×
高等院校用地A31×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教育科研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
中小学用地A33×
特殊教育用地A34×
科研用地A35×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A41×
◎×
体育训练用地A42×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A51×
社会福利用地A6×
零售商业用地B11×
◎◎×
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业用地B13×
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
地
商务用地
旅馆用地B14×
金融保险业用地B21×
●◎×
艺术传媒用地B22×
●●●×
其他商务用地B29×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B31×
康体用地B32×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注:
①×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50%;
●兼容比例100%;
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⑥B1商业用地、B2商务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
4
第2.2.4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
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4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2.5≤25%
一般地区≤2.0≤28%
特别地区≤1.5≤30%
①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
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②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建筑密度可增加5%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特别地区建筑高度低于15
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
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增加5%。
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
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2.2.5条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城中村
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
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5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住宅用地
住宅兼容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
兼容住宅用地
棚户区改造≤3.0≤25%≤30%≤45%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公租房)
≤3.0≤25%≤30%≤45%
城中村改造≤2.5≤25%≤30%≤45%
5
第2.2.6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6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性质
建筑用途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高度
幼儿园≤35%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服
务
农贸市场≥0.8且≤1.6不
设派出所≥1.0且≤2.4
高
施街道办事处≤50%≥1.0且≤2.4于
用24
其它服务设施≤2.4
地米
社会停车场(库)≤2.4
①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
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②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第2.2.7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
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
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
农贸市场应优先
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
筑面积。
第2.2.8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
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8.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
项目分区位置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4.0≤55%
一般地区≤3.0≤55%
特别地区≤2.0≤50%
①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城市设计可在同
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
最高容积率核心区不大于8.0,一般地区不大于4.5,特别地区不大于2.5;
②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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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8.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
核心区≤3.0≤55%
一般地区≤2.0≤55%
特别地区≤1.5≤50%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时,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60%。
第2.2.9条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9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核心区≤2.5≤45%
一般地区≤2.0≤45%
特别地区≤1.5≤40%
第2.2.10条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第2.2.8条执行。
第2.2.11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0.5
且不大于2.5。
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
案研究。
第2.2.12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
确定。
第2.2.13条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
度不大于40%。
第2.2.14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
总容积率不大于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
第2.2.15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
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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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
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
性确定;
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
案合理性确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
均为综合运动场地。
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
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2.2.16条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总建
筑密度不大于50%。
第2.2.17条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
40%。
2.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米,当层高超过8.0米,
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其他工业用房高度不应高于
4.2米。
3.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
建筑密度可减少5%。
第2.2.18条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
筑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
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2.2.19条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8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公厕、派出所、街道办
事处、幼儿园、农贸市场等服务设施用地除外)的用地,或地块形状未达
到20x25米基本要求的土地,不得独立开发建设。
第2.3.2条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
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
得建设高层建筑。
第2.3.3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
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
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
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4条拟建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
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其中三环路
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
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
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
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5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
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
不小于100平方米;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
按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按建筑面积2‰配
9
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但
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
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6条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建垃圾用房,且
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
用房。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垃圾用房。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
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
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垃圾用房内应设
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第2.3.7条建设用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
表2.3.7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建筑用途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
二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
(辆/100㎡建筑面积)
住宅≥1.0≥1.2≥1.0
保障性
住房
廉租房、公租房--≥1.5
商业服务业设施≥0.5≥0.8≥1.0
行政办公≥0.5≥0.8≥1.0
科研≥0.5≥0.8≥1.0
医院≥0.5≥0.8≥1.0
体育馆≥2.5≥2.5≥1.0
影剧院≥0.5≥0.8≥1.0
展览馆≥0.5≥0.8≥1.0
工业品销售维修≥0.5≥0.5-
中小学≥0.3≥0.3-
交通枢纽及公用设施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①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
车位;
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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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但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小于5000平方米的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
不作强制性要求。
②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
机动车停车位;
③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地面设置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且不小于0.25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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