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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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优化学校各类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学校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处作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草拟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构编制采用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坚持规范管理、精简高效原则,接受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四条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制定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实行总量控制,结构化管理,报市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市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编制内,学校进一步制定机构编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二级学院为一级办学机构,二级学院下设的系(或教研室、研究所、学科组、实验中心(室)等)为具体业务机构。
第六条学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配备,具体配备方案经学校研究后报市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二级学院的设置遵循“按照学科分类,兼顾教学科研需要”的原则。
二级学院下属机构设置遵循“按照专业、学科分类,兼顾教学科研需要”和“精简综合,分线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管理机构及下设科室应按照精简综合,职能相近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九条党群系统机构设置按照相关组织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条人员编制的分类。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人员编制按照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三类:
1、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是指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置的人员编制。
其中包括:
(1) 教师编制。
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教学工作人员编制。
包括专任教师编制和专职辅导员编制。
(2)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指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教育教学辅助机构中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编制。
(3) 职员编制。
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工作人员编制。
2、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由政府及学校批准的校级及以上研究所(中心)等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以及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学研究任务的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3、 直属单位人员编制
(1) 直属后勤人员编制。
指食堂、车队、绿化、卫生清洁、维修、保卫、收发等后勤服务实体中人员编制。
(2) 其他直属人员编制。
指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实体,如校医室人员编制,成人教育学院人员编制。
第^一条人员编制的核定
1、 学校人员编制以全日制标准生数和生师比为基础进行核定。
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
本科、专科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1.5,外国留学生为3。
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提供。
2、 按照学校目前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固定编制师生比为1:
18。
今后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逐步调整。
3、 编制数比例控制。
全校教职工编制数的3%为学校控制编制数,用于师资队伍结构调整、学科专业建设特殊需要以及政策性的人员安置等。
教师编制数由生师比确定。
教师编制数(含辅导员编制数)占全校编制数的60%,职员编制数不超过全校编制数的17%,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专职科研人员、直属单位人员及其他编制数为全校编制数的20%,其中直属后勤人员所占的编制学校将逐年收回。
第十二条人员编制的计算
1、 教师编制数
(1) 教师编制数包括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编制数和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编制数。
(2) 教师编制数的确定。
教师编制数=全日制标准学生人数/18
(3) 专职辅导员编制数的确定。
专职辅导员编制数根据全日制标准学生人数确定,目前按1:
250的比例配备,以后根据学校发展逐步调整。
(4) 专任教师编制数的确定。
全校专任教师编制数=教师编制数一专职辅导员编制数。
二级学院专任教师编制数=全校专任教师编制数*(该学院各类专任教师完成的教学标准工作量在全校教学标准工作总量中的比例*80%+该学院各类专任教师完成的科研标准工作量在全校科研标准工作总量中的比例*10%+该学院的全日制标准学生数在全校的全日制标准学生数中的比例*10%)o各学院各类专任教师完成的教学标准工作量和科研标准工作量分别由教务处和科研处提供。
2、 全校教职工编制数
全校教职工编制数=教师编制数/60%
3、 职员编制数
(1) 职员编制数
职员编制数包括校部职员编制数和二级学院职员编制数。
职员编制数按全校教职工编制数的17%控制,其中:
校部职员编制数=全校教职工编制数*9%,
二级学院职员编制数=全校教职工编制数*8%。
(2) 各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职员编制数
各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职员编制数在校部职员编制总数控制条件下,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统一核定。
(3) 各二级学院职员编制数
各二级学院职员是指二级学院中的党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其编制数分为领导编制数和一般职员编制数,领导编制数由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一般职员编制数根据党务、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来核定,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较多的学院可适当增加编制,各二级学院的一般编制数应控制在3至5个。
4、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专职科研人员、直属单位人员及其他编制数
(1) 实验技术人员(含工勤岗位人员)编制数
实验技术人员(含工勤岗位人员)编制数的分解核定由教务处和设备处负责。
根据目前情况先按全校教职工编制数的6%配备,以后逐年递增,最高不超过7%。
(2) 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编制数
各二级学院不设图书资料人员。
图书馆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数按馆藏图书、馆舍面积、年进图书总量、图书资料利用率以及学生人数等综合情况核定。
目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图书馆图书资料人员与全日制标准学生数1:
240来核定。
(3)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数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数按全校教职工编制数的1%来核定。
(4) 直属后勤人员编制数
直属后勤人员事业编制数按目前实有人数确定,以后学校逐年收回编制。
(5) 其他直属人员编制数
其他直属单位人员(信息技术中心、成人教育学院、结算中心、学报编辑部、人才交流中心、医务室等)编制数按全校教职工编制数的5%来核定。
5、 流动编制数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善人员队伍结构,设立流动编制。
凡超编部门的超编部分,为流动编制数,人员减员或分流后,收回流动性编制。
第十三条人员编制的管理
1、 各单位必须把学校核定的各类编制数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分解设置到基层单位和岗位,并以此作为人员调配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学校建立实施编制分类管理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的编制管理制度,按编定岗、按岗聘任,每位受聘职工的编制类别和岗位统一。
2、 学校人员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归口管理与分类核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人事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1)教师编制数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负责核定。
C2)实验技术人员(含工勤岗位人员)编制数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设备
处负责核定。
C3)职员编制数由人事处会同办公室负责核定。
(4) 其它人员编制数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核定。
(5) 后勤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数由董事会核定。
3、 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下半年对各单位各类编制数进行调整。
4、 由学校承担经费的人员均计入本部门人员编制数。
5、 学校不实行缺编补贴。
6、 校内机构进行调整时,学校根据职能划分对调整后的机构重新进行编制核定。
7、 校控编制以及流动编制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校党委会批准,自2009至2010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解释。
台州学院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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