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第二十五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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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第二十五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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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关系协会促请中日竞争法主管机关之高层人员互访,以及举行双边谘商会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中日竞争法主管机关间目前仍持续进行专家派遣及研修员接受业务,另将在架构上检讨中方提案之可行性。
(四)请日方支持为解决贸易上的问题进行产业公会交流活动(中)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解决中日双方之贸易等问题,设立“贸易救济论坛”,盼与相关业界团体加强交流互访。
对此,交流协会强调业界团体交流之重要性,并表示愿意针对“贸易救济论坛”检讨协助之可能性,并请中方提供资料供参。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将提供资料。
(五)加强中日双方中小企业组团互访交流合作(中)
亚东关系协会为进一步强化中日中小企业之交流,提议彼此组团互访,并提供必要之协助与安排。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中日中小企业商务联盟促进事业”,并愿提供必要之协助。
(六)台电公司民营化及电力事业自由化问题(日)
交流协会要求中方提供台湾电力民营化及电力事业自由化等资料。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具体内容及时间表。
(七)健全台湾基础建设,促进中日经济关系(中、日)
交流协会请中方说明台湾基础建设计划,更盼进一步健全所需之大环境。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之南北高速铁路计划、中正国际机场至台北间铁路计划等基础建设计划,并盼日方就台湾南北高速铁路为首之各项铁路计划,提供包括软体之整体技术协助及技术移转。
交流协会承诺加强技术方面之意见交换,并请中方配合整合高速铁路系统。
(八)请协助促成中、日茶业专业组织或茶饮料业之交流,以利双方相关产业之发展与合作,共创商机(中)亚东关系协会建请日方协助促成中日绿茶、乌龙茶茶业界之交流,以利双方相关产业之发展及合作,共创商机;
促进中日业界交流。
对此,交流协会认为在茶饮料方面,经由中日相关业界之交流,双方相关业界发展可期,今后此类交流应透过民间业界持续发展,若有具体要求可透过交流协会进行。
二进出口问题
(一)出口管理合作问题(日)
交流协会盼中方持续推动出口管理工作,并期待出席第八届亚洲出口管理研讨会;
必要时,将提供NSG相关资料。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愿意出席亚洲出口管理研讨会,持续交换意见,同时希望日方提供NSG相关资料;
至于配合相关公约修正之管制品目,现正整理中。
交流协会请中方于整理后尽早提送参考。
(二)亚协与交协间有关特定产业废弃物之民间协定(日)
交流协会要求中方说明修正后之“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出入管理办法”内容,特别是中方管制对象品目。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检讨修正该法中,预定十二月底前定案,将俟定案后提供日方参考。
(三)请日本通商产业省放宽对我工业技术研究院从日本购买各种仪器设备之输出许可证的核发限制(中)
亚东关系协会盼了解通产省对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自日本采购各种机器之出口管理规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为避免管制对象货品及技术性大量破坏武器、一般武器之转用及迂回出口,日方进行严格之出口管理,偶有审查时间较长,惟并非只针对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进行严格之管制。
(四)日本水果输台安定问题(日)
交流协会除盼中方于加入WTO后实施之东方梨关税配额制,应避免一次配额产生过当竞争,同时确保公平性及透明性,以反应进口产品之市场评价外,在执行现行进口管制制度上,使日本产水梨受到消费者公正之评价,同时考量配合消费所需扩大配额数量,双方针对本案积极进行意见交换及资讯交换。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现行标售制度公平、公开、透明,但或许难免有过当竞争情事。
WTO入会后导入之关税配额制度,系基于公正、公平、公开之原则,依据WTO之规范实施,希望今后与日方交换意见。
(五)请日本政府调降香蕉、荔枝、芒果及冷冻调理烤鳗产品之进口关税(中)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调降香蕉、荔枝、芒果及冷冻调理烤鳗产品之进口关税。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农产品市场通路改善问题,下回合WTO谈判将整体讨论,因此,难以针对个别产品改善通路问题。
亚东关系协会复请日方对中方之要求优予考虑。
(六)中日间有关畜产品之贸易问题(中、日)
交流协会表示,日方于九月底召开的OIE相关会议上,被认定为口蹄疫疫苗非接种清净国时,盼中方尽速重新开放日本偶蹄类畜产品等之进口。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口蹄疫之原因既然确定为中国大陆产稻草,由于清净国之认定须依“申请认定为非动物传染病疫区之作业程序”办理,日本若经OIE重新认定为口蹄疫清净国,请尽速提出申请。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于OIE认定为清净国后,将尽速向中方提出申请。
又,亚东关系协会盼日方接受依“台湾式加热灭菌法”处理之稻草出口至日本。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不可否认的,由于日本口蹄疫发生原因为自非清净国进口稻草,放宽自非清净国进口稻草之消毒措施有其困难。
惟技术性问题将由专家共同协商。
(七)简化中日间暂准通关进口免税问题(中、日)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透过去年十二月及本年八月之谘商会议,有关检讨暂时免税进口通关手续之简便化,已有相当进展,仅若干事项待确认,整体进度值得肯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正赶制两协会间之协定草案,希望共同努力促使协定尽早达成同意。
(八)为维护中日正常贸易,共同打击关税诈欺案件,建请以互惠原则,依对方之请求提供本国之出口价格资料,作为查核进口货物交易价格之参考(中)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防止关税诈欺案件之发生,请日方提供贸易业者之出口价格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可以提供不抵触国家公务员保密义务之资料,但无法提供包含与个人隐私等有关之个别出口者之出口品名及出口价格等资料。
(九)请日本提供“税则预先归列制度”(事前教示制度)历年来之对其厂商之答复资料供中方参考(中)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提高贸易统计之正确性,请日方提供历年来“税则预先归列制度”(事前教示制度)之答复税则分类案例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请中方利用税则预先归列答复书阅览系统,且日方正检讨经由网路公开资料,对于个别分类案件,亦将尽可能给予答复。
(一○)请日方协助我国海关参与世界关务组织(WCO)下之地区组织–亚洲、大洋洲RILO(地区情报连络事务所)之查缉不法走私国
际情报交换等活动,俾遏止毒品、枪炮等危安物品之走私,共同
维护亚太地区治安(中)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杜绝危险物品之走私,为中方重要的取缔走
私政策之一,因此,请日方协助中方参与国际走私情报之交换。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历年来中日间均定期交换有关走私之情报
,今后亦将持续进行。
又表示,要提供中方海关当局RILO之情
报,必须中方海关当局取得RILO会员之同意。
(一一)为有效打击私枭,遏阻经济、毒品、枪械等走私活动,建议与日本海关签订“行政互助”相关合约,以利情报交换及缉案后续货
主来源之查察。
(中)
亚东关系协会盼与日方海关签署“中日海关行政互助”协定。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目前并非检讨签署“中日海关行政互助”
协定之时机,惟将尽量活用目前亚协与交协架构下之资讯交换体
制,维持有关资讯之合作关系。
三国际组织架构下之合作
(一)鲔鱼资源管理问题(日)
交流协会就权宜船籍问题,确认中日间于二○○○年七月三日达成之备忘录内容,并请中方支持更具效果之权宜船籍对策。
另交流协会提请中方就南方黑鲔保育委员会(CCSBT)系取实际因应措施,并采取有效对策以防止新的权宜国籍渔船之出现。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首先就中日间迄今之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说明中方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之第六次CCSBT大会,提交加入之书面申请资料。
同时,希望日方协助并支持中方加入其他国际渔业组织。
(二)请日本继续支持我WTO入会案(中)
亚东关系协会提请日方继续积极支持且协助中方加入WTO,并期待在审议中方WTO入会案时能排除任何政治性干扰。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日本向来支持中方加入WTO,并期待以各国均能满足之形式顺利进行交涉,藉以尽早加入。
至于政治干扰之有无,目前虽无佐证资料,但日方认为,WTO系处理经济问题之组织,其加盟资格应在于是否接受WTO协定所课之义务。
(三)在WTO新回合之农产品交涉问题上,盼加强双方合作(日)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农业部份,日方认为必须顾及多样性机能与食品安全保障问题,并应调整出口国与进口国之不公平性;
至于林业及水产品部份,不可仅从改善市场开放之观点进行议论,必须由地球规模之环境问题及资源持续利用之观点加以讨论。
交流协会又称,中日双方今后仍将密切交换意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告以,中日双方在农业方面仍有很大合作空间,将在迄今之合作基础上,发展进一步之合作关系。
此外,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由于中方尚未加入WTO,在资讯搜集上受到限制,提请日方予以协助。
(四)建请日本协助开发中会员体加强建构执行WTO协定之能力(中)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支持日方于本年APEC贸易部长会议中有关能力建构之提案,中方也盼能参加,俾提升执行能力。
交流协会对此说明日方有关能力建构提案之宗旨,至于实施方法,今后将在会员体间进行充分讨论。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LDC调降关税,基本上支持日方提案,惟其执行上,自愿性及弹性原则极为重要,并请日方提供实施经验等资料。
交流协会说明WTO秘书长所提有关对于开发中国家提供优惠之构想,并欢迎中方对本倡议之关心,今后将提供所需之资料。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方在前周举行APEC/SOM3时,曾倡议将“数位差异”转换为“数位机会”计划,并将于本年十一月APEC部长会议时正式提案,届时请日方支持。
交流协会表示会将此一讯息转达日方相关单位。
(五)建议就APEC未来依据茂物宣言目标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及便捷化工作建立中日交换意见之管道(中)
亚东关系协会提案在APEC架构下,就如何达成二○一○年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进行意见交换。
对此,交流协会认为APEC应负起推动今后亚洲太平洋地区繁荣之角色,并就APEC未来发展之方向,表达日方之意见。
(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与APEC之关系及日本与新加坡、墨西哥等自由贸易协定动向(中)
亚东关系协会对部份APEC经济体谋求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表示恐削弱APEC之功能。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虽有必要与WTO协定整合,但却不一定须与APEC之原则一致。
另交流协会复表示,自由贸易协定谘商乙节,日方虽尚未与任何国家进行正式谘商,惟业与新加坡进行产官学专家检讨会议,另与墨西哥进行民间阶层之研究工作。
(七)有关八大工业国领袖会议之成果及未来愿景(中)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八大工业国领袖会议(G8)专家会议及各工作小组之重要性后,提请协助中方参加G8今后之专家会议及工作小组,并请提供相关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七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举行九州.冲绳八大工业国领袖会议之概要,并将提供相关资料予中方。
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必要时将请日方提供细节说明。
(八)请日本协助我国加入ICCA组织,并协助我国以前述组织之会员身分参加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主办和在各缔约国共同举办之会议、相关训练课程或相关活动(中)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本支持中方参加ICCA及OPCW所举办之相关会议及活动。
交流协会对此表示,有关OPCW事宜,将转达中方之要求予日方相关单位,惟目前仍难以实现。
又、中方参加ICCA具有意义,将配合中方WTO入会之时机,与ICCA秘书处及亚洲唯一加入ICCA
之日本化学工业协会协商,讨论中方加入ICCA入会事宜。
亚东关系协会另表示希望日方派遣专家。
交流协会表示,中方如有具体要求,请连络日方。
贰技术性提案
一有关智慧财产权之保护
(一)请中方加强取缔盗版影像、音乐软体(日)
交流协会要求中方进一步加强取缔盗版影像、音乐软体,并请中方说明目前有关网路上智慧财产权侵害问题之法制建立情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理解取缔仿冒之重要性,并称已获致丰硕取缔成果,今后仍将加强取缔工作。
又,为因应网际网路问题,目前正修改相关法律。
(二)在APEC架构下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之合作(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因应IT革命及电子商务交易,必需针对著作权问题交换意见。
为此,文化厅将于明年三月上旬在APEC架构下,初次举办著作权研讨会,请中方参加及协助。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感谢日方之邀请,盼届时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及智慧财产局参加研讨会。
(三)请中方加强取缔仿冒措施,以保护智慧财产权(与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相关部分)(日)
交流协会表示,由于日方企业仍有遭受侵害的具体事实存在,要求中方将不以使用于周知性及误认混淆作为商品形态仿冒要件、及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为限制冒用著名表征之要件等,纳入公平交易法。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公平交易法规范之现况,并表示目前保护不周之部分,在今后修法时,愿参考日方之意见。
又,交流协会除请中方加强取缔仿冒外,并盼中方将过失推定、贩卖要约及间接侵害之规定纳入专利法。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有关过失之推定,依民法规定,已具实质之保障,至于其他各点,今后修法时,将予以考虑。
最后交流协会再度促请中方建立易于行使过失推定等专利权法制。
(四)关于商标登记申请之优先权承认问题(日)
交流协会促请中方相互承认中日双方业者申请商标注册优先权之主张。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此类问题在中方加入WTO后即获致解决。
在WTO入会前,虽愿进行协商,惟复表示中方入会在即。
(五)专利权有效期限延长登记(日)
交流协会以中方于一九九七年修改专利法,删除限制外国人延长专利权有效期限等条件,盼早日实施。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此类问题在中方加入WTO后即获致解决。
交流协会复表示,盼中方早日入会。
(六)关于外国人微生物专利之保护(日)
交流协会以中方于一九九七年修改专利法,删除限制保护外国人微生物专利之条件,盼早日实施。
(七)关于商标法修正动向(日)
交流协会要求中方说明商标法修改作业之进展状况(包括修改内容有无变更、预定实施日期等)。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由于本次为全面修改,目前仍在审议中,并已召开七次公听会。
实施日期虽未定,但公听会资料可在网站阅览。
(八)健全专利审查体制及审查实务,并请协助建立资料检索系统及电子化申请制度(中、日)
交流协会要求说明组织条例实施后,外部审查委员之审查现况,以及今后之展望。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提升审查品质,向为智慧财产局成立以来努力之目标,业经由充实内部审查官及尖端领域之检索作业,努力提升审查品质。
交流协会对亚东关系协会努力提升审查品质表示肯定。
另,亚东关系协会请日方指导专利审查实务、资料检索系统及建立电子化申请制度。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中方要求之内容,将朝派遣专家及接受研修员之方式,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二医药品问题
(一)药价改订及新药药价问题(日)
交流协会盼中方在药价改订之制度改革及实施上,制定适切之改定准则及改定频率。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订定药价基准及价格调整,且今年已数度举办相关说明会(日系企业亦参加)。
又,相关资讯皆在卫生署的HP公开,相信改定之频率,未对日系企业造成不利。
(二)药价基准问题(日)
交流协会对中方新药计价五大原则,强烈要求在原厂药品、BA/BE
学名药及一般学名药品间,设定价差。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药价系由卫生署与相关业界(制药公司、进口业者等)协商决定。
BA/BE学名药虽依药价基准规定,可至原厂药之一○○%,但就保护智慧财产权的观点,九七年五月起即以原厂药品的九○%以下核定,九八年一月起,如原厂药之国际专利仍未过期,以原厂药品的八○%为上限。
另,一般学名药则不超过BA/BE学名药的最低价格。
对此,交流协会再度表示,希明确订定药价计算方式并予公布,且药价制度之改革,对制药企业之经营影响甚大,希望针对包含药价修订方式续进行谘商。
(三)PMF/SMF有关问题,盼台湾接受以SMF及GMP证明取代PMF
(日)
交流协会表示,申请药品进口许可证时,盼以SMF等简化文件代替PMF进行审查。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以SMF等简化文件代替PMF进行审查,必须是PIC/S会员,但中日双方如能相互认证,将有可能。
交流协会及亚东关系协会同意持续就本案进行谘商。
(四)OTCmonograph(指示药品审查基准)修正案问题(日)
交流协会盼中方重新评估OTC指示药品审查基准,以及承认在日本认可的一般用医药品在台湾为OTC基准外处方药。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有关重新评估OTC指示药品审查基准,已检讨多年,惟尚无结论。
在进行评估时,正参考美国的CFR
及日本的医药品制造(进口)承认基准,另有关基准外指示药,将检讨今后是否能拟订。
(五)台湾GMP现况及中日药品及医材GMP之相互合作(中、日)
交流协会询问在台湾申请医疗用品进口所需“品质系统文件(QSD))”之制作方式。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中方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依据ISO
一三四八五标准制定QSD,要求提出二十项资料。
有关该二十项资料之明细,业以中文刊载于卫生署网页(亦可提供英文版)。
另亚东关系协会就医药品等之GMP及cGMP相关业务,提请加强中日间之资讯交流。
对此,交流协会复称,日方了解双方民间业者正推动cGMP等之资讯交流,至于中方要求进一步增进资讯交流乙节,将转知相关团体。
(六)请加强制剂及原料药GMP管理及查核经验交流(中)
亚东关系协会提请加强推动、实施及查核GMP之经验交流。
对此,交流协会复称,日方了解该项交流已于民间阶层进行,并提示交流之实际案例;
另表示,今后中方倘有具体要求,日方将视内容检讨其可行性。
(七)加强日本厚生省与卫生署就临床试验相关议题之交流(中)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由于日本在执行衔接性试验拥有多年经验,提请加强日方厚生省与中方卫生署就临床试验相关议题之交流。
对此,交流协会复称,日方将检讨如何加强交流,并说明双方民间层级已就该内容进行交流。
另交流协会告以,倘中方提出需求,日本制药工业协会亦将检讨协助。
(八)促进中日长期照护经验交流,并提议共同办理“高龄者长期照护(在宅看护)研讨会”(中)
亚东关系协会提请促进中日间长期照护之经验交流及共同办理高龄者长期照护研讨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日本甫自本年四月实施全新之照护保险制度,政府单位及地方公共团体有待办理之事务甚多,故目前尚无法提供大幅增加人力、时间负担之相关交流。
三基准、认证问题
(一)请中方在EMC管理法上接受日本试验机构之试验报告(日)交流协会表示,依据去年经贸会议后日方之检讨结果,再次要求中方接纳日方合格试验所所作之试验报告。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将考虑接受日方试验机构就资讯产品所作之EMC试验报告,惟希望从业经日本实验室认证机构认证且与标准检验局有合作关系之试验机构先行实施。
请日方提供与资讯产品EMC测试有关之日本实验室认证机构名单及经其认可之实验室名单资料。
(二)依据“商品验证登录办法”所作之安全检验试验结果之接受问题(日)
交流协会就依中方“商品验证登录办法”安全检验所作之相关试验结果之接受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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