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炼化一体化项目安全检查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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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施工单位与生产(业主)单位应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涉及公用或交界生产区域内动火时,施工单位与相关生产(业主)单位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1.9
用火作业前要按规定进行采样分析,检测数据(氧含量、可燃与有毒有害气体)填写在许可证上。
1.10
采样分析超过1小时的,必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查记录
1.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查现场、许可证
1.12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其它灭火设施。
查现场
1.13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和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14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15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熔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6
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与压力表和止回火器(乙炔瓶)齐全、完好。
查现场。
国家《焊接与切割安全》、《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石化SI13505一1999)
1.17
氧气瓶和乙炔瓶(禁止卧放)的安全距离保持5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瓶与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保持10米以上。
同上
1.18
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必须持有临时通行证,安装阻火器;
非防爆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域。
查车辆、通行证
1.19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查相关作业许可证
1.20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查现场《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4)
1.21
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事项。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细则
2.1
许可证办理程序符合规定要求,各栏目填写符合规定要求。
查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AQSH-3-13.107-2007)
2.2
作业前,应对作业内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3
施工与生产单位要逐条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经确认人签字,并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4
生产单位领导到现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检查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2.5
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6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作业许可证,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名。
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7
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要了解作业内容、程序和要求,熟知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询问、现场查看
2.8
作业人员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对违反规定和强令冒险作业等违章行为,有权拒绝作业。
2.9
监护人应具备监护资格,清楚监护职责;
严禁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2.10
监护人和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保持与作业人员联系,严禁离岗。
现场查看、询问
2.11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2.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经过工艺处理,所有与该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盲板应挂牌标识。
查看现场
2.13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2.14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受限空间出入口不得有障碍物。
2.1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且绝缘良好。
查现场,《安全电压》(GB3805-83)
2.16
在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2.1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按规定进行取样分析,检测数据(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物质、氧含量)及时、准确,填写在许可证上。
2.18
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分析1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2.1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
查看现场、记录,《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20
作业现场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气防器具,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气防器具。
2.21
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实验等工作及活动。
2.22
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事项。
查现场、资料
3、高处作业安全检查细则
3.1
进行15m及其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许可证,办理程序符合要求,由生产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查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AQSH-3-13.108-2007)
3.2
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3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查相关资料
3.4
作业前要逐条检查确认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经确认人签字,并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3.5
凡进行30米及其以上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等不适合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查有关体检资料
3.6
作业人员必须系好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系挂正确,做到“高挂(系)低用”。
查看现场,《安全带》(GB6095-85)
3.7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劳动保护着装,正确佩戴安全帽与安全带;
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查看现场,《安全帽》(GB2811-89)
3.8
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堆放平稳。
3.9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
3.10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不得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查看现场,《安全网》(GB5725-97)
3.11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如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防护层。
3.12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3.13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查看现场、高处作业许可证
3.14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查看现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15
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3.15.1基坑周边,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均要设置防护栏杆。
查看现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15.2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或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
3.15.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3.15.4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符合下列要求:
①毛竹:
横杆小头有效直径≥7cm,栏杆柱(立杆)小头有效直径≥8cm,并须用16号度锌钢丝绑扎;
②原木:
横杆上杆梢径≥7cm,下杆梢径≥6cm,栏杆柱梢径≥7.5cm,并须用12号度锌钢丝绑扎;
③钢筋:
横杆上杆直径≥16mm,下杆直径≥14mm,栏杆柱直径≥18mm,采用电焊或锌钢丝绑扎固定。
3.15.5搭设临边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防护栏杆应由上下横杆及栏柱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柱杆;
②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18cm的挡脚板。
3.16
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3.16.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3.16.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3.16.3桩孔上口、坑槽、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3.16.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16.5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的孔口,必须加盖板;
楼板面等处的洞口,应按边长尺寸大小,设置盖板、防护栏杆、安全平网。
3.17
3.17.1攀登用具的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
攀登作业安全防护
3.17.2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
±
5°
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
移动式梯子应符合国家标准。
3.17.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
-45°
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3.17.4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
6的角钢,梯子顶端应加设1-1.5m高的扶手;
攀登高度超过5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应加设置梯间平台。
3.17.5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3.18
悬空作业安全防护
3.18.1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处,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3.18.2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3.18.3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安装管道时必须有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管道上站立或行走。
3.18.4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3.18.5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雨篷、平台等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3.18.6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
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挂安全带。
3.19
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3.19.1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3.19.2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
3.19.3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3.19.4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扒杆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3.20
操作平台安全防护
3.20.1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3.20.2移动式平台的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临空面有护身栏杆,不准有探头板。
3.20.3移动式操作平台的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3.20.4悬挑式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3.20.5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3.21
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事项。
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检查细则
4.1
许可证办理程序符合要求,由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查许可证,《中石化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石化股份安[2007]337号)
4.2
作业前,配送电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查资料、现场
4.3
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
施工和检修队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6
外电防护不得小于安全距离,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封闭应严密。
查资料、看现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7
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与专用保护零线设置均符合要求,采用TN—S系统,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接。
4.8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9
对现场临时用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4.10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11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4.12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13
配电箱、开关箱(末级)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和隔离开关,漏电保护装置参数符合要求。
4.14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应有标记,电箱下引出线不得混接。
4.15
临时用电设施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4.16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17
照明专用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室外灯具距地面安全高度不得低于3m,室内线路及灯具安全高度不小于2.5m,且使用安全电压。
4.18
电器装置的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符合要求,不得用金属丝代替熔丝。
4.19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不少于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通知单;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20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21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22
违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事项。
5、起重作业安全检查细则
检查项目、内容及要求
5.1
起重机械应取得准用证;
起重机配有超高和力矩限制器,钓钩有保险装置、无缺陷;
起重机安装后必须经过检查验收。
查现场、资料,《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85)
5.2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5.3
起重吊装有专项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5.4
吊装区域设警示线,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吊装周围的环境、电线设备符合吊装要求。
5.5
起重作业现场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5.6
钢丝绳磨损、锈蚀不超过报废标准,有专人维护、保养;
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超过容许值。
5.7
缆风绳安全系数不小于3.5倍,地锚埋设符合要求。
5.8
作业平台临边、卸料平台两侧应设设防护栏;
卸料平台应设防护门,作业平台脚手板应满铺。
5.9
高处起吊有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按规定系挂(戴)安全带和安全帽;
高处起吊作业应有信号传递,吊装工具有专人负责和定期检查。
5.10
严禁超载吊装、吊物重量不明吊装,严禁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钓钩、吊物下停留;
作业前必须经过试吊检验。
5.11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查现场,《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4)
5.12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工具。
5.13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4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同上《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4)
5.1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6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7
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事项。
6、破土作业安全检查细则
6.1
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查许可证,《中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4)
6.2
许可证办理程序正确,经有关部门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会签后,由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
6.3
破土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地下设施情况,编制施工方案,逐条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机械、司机办理报验手续,安排作业监护人确认人签字后方可施工。
查现场、措施
6.4
查施工作业许可证
6.5
施工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6.6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需要进行爆破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工程主管部门,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6.7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8
在道路(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6.9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穿戴绝缘用品。
6.10
基坑支护安全
7.10.1基础施工应编制支护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m有专项支护设计方案。
查方案、现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7.10.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应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7.10.3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符合安全要求,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7.10.4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坑壁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7.10.5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要求。
7.10.6人员上下要有专用通道,通道设置符合要求;
挖土机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范围内。
7.10.7应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防止地基基础下沉。
6.11
模板工程安全
7.11.1混凝土输送方法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7.11.2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符合要求,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符合规定值。
7.11.3模板上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规定值,堆放应均匀。
7.11.4高处作业(2m以上)有可靠立足点,拆除顺序合理,拆除区域设置警戒线,且有监护人。
6.12
违反《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事项。
7、脚手架安全检查细则
7.1
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脚手架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审核。
查施工方案,《建筑施工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7.2
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必须硬地化处理、平实,有扫地杆和排水措施。
查现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7.3
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牢固。
7.4
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符合规定要求,并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符合要求。
7.5
脚手板必须满铺,材质符合要求;
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网间应严密。
7.6
施工层应设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
7.7
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小横杆两端固定,杆件塔接符合要求。
7.8
施工层以下每隔10m要用平网或者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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