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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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一代独生子女居住模式代际交换
作者简介:
王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
家庭人口学。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了三十多年,我国基本完成了控制人口总量过快增长的目标。
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总和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之下。
长时期的低生育水平不仅仅影响人口发展,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养老问题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点。
当前,我国家庭规模减小和老龄化加速的趋势明显,家庭养老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压力在增大。
独生子女的父母养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重大问题。
据推算,目前我国独生子女累计人数已经达到8000万~1.1亿。
中老年父母与中青年子女之间的代际关系以交换行为为主要内容,居住安排和居住距离远近是影响代际交换行为和代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当独生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时,子女在料理家务等日常活动、婚后继续给予父母的经济支持和情感体贴等方面提供赡养的可能性更大。
独生子女婚后与父母代际关系可能具有不同于非独生子女的特质,因为独生子女是家庭中与父母进行代际交换、亲子互动的唯一对象,也是父母老年保障唯一可依赖的对象。
第一代独生子女(1976年-1986年出生)的父母即将或已经成为老年人口,独生子女婚后与父母的居住模式对代际交换和代际关系发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回顾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引发学者对于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的关注。
风笑天认为,当第一代独生子女结婚成家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不具备传统多子女家庭养老的客观基础,特别是当独生子女婚配对象也是独生子女时,子女数目客观上会导致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养老困难。
独生子女家庭的子代唯一性是居住模式和代际关系的客观结构性决定因素。
已有的研究均表明城市独生子女婚后独住是主流。
风笑天发现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单独居住比例高达三分之二,独生子女与双方父母同住的比例相当,而非独生子女则基本上都与男方父母同住。
家庭类型看,双独家庭与父母同住比例最小,单独家庭与父母、特别是女方父母同住比例最大。
宋健、黄菲认为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相比更可能与父母同住,无论婚姻状态如何,超过86%的已婚子女均不与父母同住,双独夫妇更倾向于与父母分开居住。
但是,农村的情况似乎相反,独生子女婚后与父母同住的占绝大多数。
比如,使用2008年江苏、四川两省四县810户农村居民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农村已婚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都在80%左右,特别是已婚独生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明显高于同龄非独生子女的长女。
周长洪的调查也发现,农村男性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和单独居住的比例分别为90.5%和9.5%;
而女性独生子女父母与女儿同住和单独居住的比例则分别为82.3%和17.7%。
已有研究认为影响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的因素:
首先是独生子女性别,男性独生子女更可能与父母同住;
其次是独生子女生命历程事件,在业、在婚和已育会提高独生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比例;
再次是独生子女婚配对象的独生属性,单独和双独家庭中独生子父母与独生子同住的比例要高于独生女父母;
最后是独生子女父母,父母在业、父母城镇户籍、父母居住在较小城市会显著提高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父母资源、需求和观念也影响居住关系。
二、数据、分析方法与研究假设
(一)数据
本文使用2007年“江苏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调查”数据,被调查对象为18-40岁户籍育龄妇女。
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妇女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前期假设认为,家庭成员尤其是公婆(或父母)对子女生育意愿有重要影响,因此问卷中包含了是否双方父母同住以及子女照料的问题,同时,江苏省的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状况使得该省独生子女数量较多、比例较大,因此,为本文提供了较为合适的研究基础。
本文的第一代独生子女指的是“1976-1986年出生的独生子女”。
“同住”指的是“在一起吃住,住房相邻但不相通并且不一起吃饭不算同住。
”本文使用stata11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变量定义和单变量描述性分析如表1所示。
总的看来,包括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内的所有已婚家庭中,高达78.9%比例与一方或双方父/母/父母共同居住,其中,与妻子父母同住的比例达到28.8%,与丈夫父母同住的比例达到57.0%。
妻子为独生女的比例占到37.1%,丈夫为独生子的比例占到45.5%。
定量调查之外,本研究使用了在盐城大丰、南通海安和苏州张家港完成的二十多份个案访谈资料,其中涵盖了妻子单独家庭、丈夫单独家庭、双独家庭和双非家庭。
这些访谈以育龄妇女为访谈对象,涉及了代际居住模式和代际关系的相关内容,是补充说明定量数据分析的重要材料。
本研究将在下文论述中对其予以选择使用和分析。
(二)分析方法
本研究使用简单统计方法描述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并比较相关因素的分类差异;
使用Probit模型对影响居住模式的因素进行回归分析。
含有多个自变量的总体Probit模型是:
(三)研究设计
虽然考察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的研究不少,但是专门分析一省情况的研究还未出现。
江苏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全国前列,并且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较好,独生子女家庭规模较大,人们生育观念深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影响。
本文认为,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仍非常巨大的情形下,专门研究江苏省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不仅能够加深对江苏省具体情况的认识,也能够对其他地区提供前瞻性的借鉴。
本研究使用2007年江苏生育调查数据,分析江苏东部县(县级市)的城乡第一代独生子女居住模式、作用因素和影响。
首先,通过描述性分析将研究发现与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讨论。
其次,从代际关系角度考察居住模式。
第一代独生子女目前处于中青年阶段,他们婚后与父母的代际交换是代际关系的重要方面,子代对于亲代帮助照料孙子女的需求和亲代对于子代提供养老支持的需求二者会共同影响居住模式。
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1,已婚独生子女如有孩子、特别是需要照料的年幼孩子,会增加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
假设2,独生子女的父母如有需要照料,会增加共同居住的可能性。
已有研究显示,城乡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具有非常显著的反差,为验证已有发现,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设3:
城乡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存在差异,城市独生子女婚后以更大比例独住。
最后,使用田野调查和质性访谈资料并结合被调查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民俗等方面特征进行分析。
三、描述性分析
(一)性别与独生属性差异
城乡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的居住模式以与父母同住为主流,独生子女婚后独住比例不到20%。
独生属性看,独生子女婚后独住的比例低于非独生子女,妻子独生子女家庭婚后独住的比例为18.77%,较妻子为非独生子女的家庭低3.5%。
丈夫独生子女家庭婚后独住的比例为15.75%,较丈夫为非独生子女的家庭低近10%。
性别属性看,独生子婚后与父母同住的比例(84.25%),略高于独生女(81.23%)。
独生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43.05%)高于与丈夫父母同住的比例(29.52%),独生子与父母同住的比例(62.37%)要大大超过与妻子父母同住的比例(15.41%)。
图1显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婚后均有一定比例与双方父母同住,这种有悖于传统和常理的居住类型值得深究。
单独分析属于这种情况的所有265个样本数据,发现:
约80%的被调查独生子女家庭有6岁及以下孩子,另外5.66%的家庭有7岁及以上孩子、15.85%没有孩子。
另外,笔者实地访谈时发现:
已怀孕女性会有双方父母都参与照顾的情况,数据分析了17位没有孩子而与双方父母共同居住的独生女中,有10位处于“现孕”状态。
笔者推测:
双方父母帮助照料怀孕女儿/儿媳或者育有学龄前(6岁及以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独生子女家庭与双方父母共同居住的关键原因。
除此之外,笔者实地访谈也发现,当地人口较为密集,夫妻婚前同住一村(更多是行政村),婚后双方父母均为子女保留了婚前房间的情况也不算罕见。
独生子女人口环境下,当地特殊的这种居住模式安排很可能影响到了被调查人如何回答“是否同住”。
另外,访谈过程中也发现,被调查者能够清晰区别“同住”和“附近居住”,比如,笔者问到海安的徐女士父母在哪居住的问题时,得到的回答是:
“不和父母住在一起,但是很近,同一幢楼,他们住二楼,我住四楼。
”
图1分性别和独生属性的夫妻居住模式(%)
注:
*与双方父母同住指与夫妻双方的父亲/母亲/父母同住,强调夫妻双方均有父母共同居住。
(二)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类型的居住模式差别
将独生子女家庭分成四类:
“双独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妻子单独家庭”(妻子为独生女且丈夫不是独生子),“丈夫单独家庭”(丈夫为独生子且妻子不是独生女)和“双非家庭”(夫妻双方均不是独生子女)。
图2分家庭类型的居住模式(%)
从图2可以发现:
1、独生子女家庭(包括双独家庭、妻子单独家庭和丈夫单独家庭)独住的比例均低于非独生子女家庭;
2、独生子女婚后的居住模式性别差异明显,妻子单独家庭与妻子父母同住的比例达到50%,是与丈夫父母同住比例的2倍多;
丈夫单独家庭与丈夫父母同住的比例高达78%,是与妻子父母同住比例的16倍;
双独家庭与夫妻各方父母同住比例大致相当、与丈夫父母同住比例略高;
3、“从夫居”格局明显,除了妻子单独家庭,其他三类家庭“与丈夫父母同住”比例均属最大。
个案访谈材料发现:
妻子单独家庭与妻子父母同住的较高比例与招赘婚或与外地人联姻有很大关系,一般情况下的独女户招赘暂且不论,来自经济相对欠发达省区(如湖北、河南和陕西)的男性与本地(尤其像张家港这样的富裕地区)独生女结婚,虽实质上不是招赘婚,但形式上与招赘婚相似,丈夫基本与妻子及其父母共同居住。
(三)不同住房来源的居住模式差别
如表2所示,将住房来源分为夫妻住房、妻子父母住房和丈夫父母住房三类,分析发现:
独生子女家庭的住房来源为小家庭住房的比例最高、丈夫父母住房的比例次之、妻子父母住房的比例最小。
超过55%的子女婚后有单独住房,其中,双独家庭拥有单独住房的比例最高(63.21%),其次是妻子单独家庭(57.87%),丈夫单独家庭比例最小(48.91%)。
当住房来源为子女小家庭住房时,独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父母同住的比例均超过70%。
从父母同住的比例上看,独生子女家庭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家庭。
住房来源为父母住房情况下,妻子单独家庭的比例最高(27.31%),丈夫单独家庭的比例最低(2.62%),这些情况大部分可能都属于招赘婚姻。
住房来源为丈夫父母住房时,96%的丈夫单独家庭与丈夫父母同住。
与双方父母同住的情形均出现在住房为丈夫父母所有时,并且,夫妻均是独生子女和仅仅妻子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与双方父母同住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22.85%和17.71%,其中原因笔者认为和上文图1的简单分析类似:
独生女的现孕状态或者育有年幼需要照料的孙子女是独生子女夫妻与双方父母同住的可能原因。
(四)独生子女城乡居住模式差别
本研究采用按照户籍类型来体现居住模式的城乡差异。
妻子为非农户籍的家庭的独住比例约为27%,是农业户籍的近2倍;
丈夫为非农户籍的家庭的独住比例约为22%,是农业户籍的2倍多(图3)。
这表明了,与农村独生子女相比,城市独生子女婚后独住的比例更大、与父母同住的比例更小。
这与已有研究成果“农村独生子女婚后大部分与父母同住”基本一致,但与已有研究结果“城市独生子女婚后独住为主流”不太一致。
笔者实地调查时发现,这种不一致很可能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
一是调查地的城市类型皆为中小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不同于已有研究涵盖了全国范围的各类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等);
二是调查地的城市化进程较快,超前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的转变。
比如,实地访谈发现,张家港和海安等地的部分调查对象的户籍已经转变为非农户籍,但是其从事的产业和生活工作方式、思想观念仍然具有明显的农村特征。
比如,笔者在张家港的某镇调查时发现,被访谈居委会居民的户籍身份是刚刚由农业户籍转变为非农户籍,但居民们对此却有很多怨言:
主要意见是户籍身份转换后,很多原先农村中优于城市政策被取消而同时城市户籍所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暂时没有到位。
有居民反映:
“原来是农业户口,拆迁后给我弄成居民户口,原来是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的,现在不符合了。
”另外,尽管转变成了非农户籍的居民身份,但是新居民的养老保障仍无法和老居民相提并论。
(五)代际交换角度的居住模式差别
笔者认为,从代际交换和代际关系角度看,独生子女的生育状况和父母的照料需求对居住模式会有重要影响。
独生子女生育类型和居住方式的交叉表分析结果(表3)表明:
无子女的独生子女独住的比例最大,达到19.24%;
有0-2岁和7岁及以上孩子的独生子女独住的比例最小。
育有孩子的独生子女家庭中,与丈夫父母同住的比例最大,尤其是育有0-2岁孩子的独生子女家庭中有57.76%与丈夫父母同住。
独生子女父母的照料需求与居住模式交叉表分析结果(表4)说明:
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有需要照料的情况时,与父母同住的比例相对较高,独住的比例较父母不需要照料的独生子女家庭少4.11%。
访谈材料发现:
只要妻子有工作,而父母没有工作、或没有外出打工,一般情况下,父母(尤其是婆婆)都会承担起协助照料年幼孙辈的任务;
由于被调查独生子女年龄较轻,夫妻双方父母年龄大部分未超过60岁、身体总体状况较好且对子女存在经济依赖的比例很低,因父母自身明显的照料需求而与已婚独生子女共同居住的特征似乎不太明显。
上述描述性分析基本上符合预期假设,并与已有研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比较、分析和讨论,下文将主要使用回归模型来定量分析决定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模式的影响因素,并就前文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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