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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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属于“法律”;
(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
(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
(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调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本题的关键在于:
不满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选项C“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岁”,因此选项C肯定错误。
至于选项B并非100%的正确,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剔除掉选项A的特殊规定,剩下的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
【解释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3】因甲死亡(事件),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
【解释4】诉讼时效(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相关链接1】
(第8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2】
(第14章)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解释】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
(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解释】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例题1·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恶意串通,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D
(1)选项AB: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选项C: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选项D: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2·
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案例】甲、乙公司于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视为自4月1日起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P18)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1)选项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2)选项B:
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选项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选项D: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题3·
单选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1)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例题4·
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P19)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
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1)选项AD: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出租给乙居住。
下列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1)选项CD: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2)选项AB: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
(2)民事诉讼;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
(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有()。
A.行纪行为B.居间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D.寄售
【答案】ABCD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
由于“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解析】无权代理应具备四个特征:
(1)从事法律行为;
(2)以他人的名义;
(3)表明是他人的代理人;
(4)没有代理权。
选项A: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而非代理,肯定应排除;
选项C不属于法律行为,肯定应排除;
选项D中的丁代其邻居付款,属于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又欠缺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
选项B属于冒名行为,乙声称自己就是其同学而非其同学的代理人,不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D。
但考虑到本题为多选题,但选项AC肯定应排除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了BD。
二、委托代理(P21)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00年单选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三、代理权的滥用(P22)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P22)
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解释】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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