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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主观随意性大。
4、实践中,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哪些?
★※★※4
A职权标准。
即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公务行为;
B时空标准。
即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公务行为;
C身份标准。
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公务的行为;
D目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公务行为。
5、什么是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5
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是指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应遵循的原理和准则。
公务员法总则中规定的公务员管理原则是: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4)分类管理原则;
(5)依法管理及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法治的原则。
即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对公务员履行职务行为的依法保护。
)
(6)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6、公务员义务的特征包括哪些?
★※★※6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这是公务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
离开了这一前提,就不再是“公务员的义务”了。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如公务员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就要求公务员积极地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消极应付,而且履行职责时不能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
公务员是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作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
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与“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
义务的结果必然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根据其产生法律上的制裁。
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随的。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7、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7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章
录用
8、简述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方法及标准?
★※★※8
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是指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方法是:
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标准是:
德才兼备。
9、录用公务员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9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
(3)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
(5)体检;
(6)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7)审批、备案;
(8)试用。
10、公务员录用的条件★★※※★★10
我国公务员法对录用条件的规定主要包括:
招考条件、报考的基本条件、消极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一)招考条件招考条件是指招录机关应当具备的条件,这是录用公务员的前提。
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七条)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由公务员法作出统一规定,有政治条件、品质条件和能力条件等,具体包括: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根据某些特殊职位要求的条件。
如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资格条件,选拔这些职位的公务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这些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报考的消极条件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消极条件,共有三种类型: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
第五章
考核
11、公务员考核制度构成要素?
★※★※11
(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
考核对象是已确定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其中又分为(包括)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
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4)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定期考核还是平时考核都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但由于平时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故一般在考核制度中都不明确规定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而只对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作出规范。
(5)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6)考核结果的使用。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2、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
简述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12
考核基本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3)分类考核的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
考核基本方法: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六章
职务任免
13、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要优点?
与选任制、聘任制相比,委任制方式有诸多优点:
★※★※13
(1)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
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体现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用人权,有利于在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利于保障政令贯彻执行的效率。
(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
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
(3)操作简便。
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行交流时,手续简便易行。
因此,世界各国在公务员职务任免方面,大都实行委任制方式。
但是,委任制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在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
对委任制公务员中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
第七章
职务升降
14、简述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办理程序。
★※★※14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八章
奖励
15、简述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
★※★※15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有错必纠的原则。
16、公务员奖励的具体条件?
★※★※16
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九章
惩戒
17、公务员纪律的特征?
★※★※17
(1)法定性。
公务员纪律的法定性,是指公务员纪律的内容是法定的,违反纪律的标准是法定的,调查处理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理的依据是法定的。
(2)普遍性。
公务员纪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措施在全体公务员中普遍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务员必须一律遵循,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公务员。
(3)强制性。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是法定的,对公务员实施处分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第十章
培训
18、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公务员培训与常规教育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8
第一,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是后学历的继续教育,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
第二,从目的来看,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从内容上看,它是针对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教育,突出实用性。
第四,从形式看,根据培训目的和内容的要求,培训形式灵活多样,时间可长可短,可以脱产培训,也可以在职培训。
第五,在方法上,既有课堂讲授和自学,又有实际操作、实地考察等。
19、公务员培训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有哪些种类?
★※★※19
公务员培训的原则是指培训公务员的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应当贯彻的原则是:
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能力建设。
它对保证公务员培训目标的实现起着约束和导向的作用。
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种类型:
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也称初任培训;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
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此外,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20、简述在具体实施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20
(1)以低避高原则。
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级别较低的一方回避;
职务级别相同的,一般由拟任者回避。
(2)工作需要原则。
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
职务级别不同的,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者,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由职务级别较高者回避。
职务级别相同的,可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回避。
21、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含义?
其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21
(1)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目的、范围、对象以及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无论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经过机关决定安排或批办手续。
(3)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
一是工作需要;
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
其中,工作需要是第一位的,照顾个人愿望是第二位的。
后者应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条件。
(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
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
(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同一职务层次之间的平级调动,但有时交流也与提拔使用与降职使用结合进行,不过要相应履行职务升降的有关程序。
22、转任的含义与特点?
★※★※22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转任的特点:
★※★※23转任是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与调任相比,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转换职位任职,只意味着转任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更。
与挂职锻炼相比,转任是公务员的内部交流,它不涉及身份的变动,但人事管理关系必须转移,而挂职锻炼不转人事管理关系。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23、简述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23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就是从反面排除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
公务员承担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关系重大,在保证公务员辞去公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保障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对辞去公职加以一定的限制,是许多国家公务员法中的通行做法。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4、简述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在什么情形下,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
)★※★※24
公务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2)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3)对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4)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5)对无故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25、简述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性质?
★※★※25
(1)保障性。
公务员申诉,在客观上有纠正机关错误或不当人事处理行为的作用;
因此,申诉与控告制度对公务员、对机关来说在性质上都有保障性。
(2)监督性。
在有关机关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进行处理时,焦点始终集中在机关或其领导人的有关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和适当上;
因此,公务员申诉和控告制度是一种纠错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
(3)预防性。
申诉和控告制度的确立,可以促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谨慎调查后,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4)程序性。
申诉与控告制度主要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公正是申诉与控告案件得以客观、公正处理的重要保证。
26、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诉?
★※★※26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上述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7、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异同?
★※★※27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在于:
(1)主体都是公务员;
(2)目的上都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方面;
(3)性质上都属于公务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
(4)申诉与控告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同之处在于:
(1)目的不尽相同。
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
(2)客体不同。
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范围不同。
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没有限制,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忠于事实,公务员都可以行使控告权。
(4)程序不同。
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按照层级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28、机关聘任公务员应注意什么问题?
★※★※28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29、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29
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有: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漏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现象;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业限制;
(8)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章
附则——————————
另加《处分条例》中精选题汇编目(共7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有哪些?
★※★※1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2.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2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初步调查;
(二)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申辩;
(五)作出处分决定、免予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
(六)通知和宣布;
(七)归档;
(八)备案。
3.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3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在哪些情形下,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在哪些情形下,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6.变更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
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
(二)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还应当自行作出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而处分被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处分决定。
7.处分决定机关的没收与刑罚中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处分决定机关的没收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也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性质不同。
前者是处分决定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的一种收缴,其本身不构成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触动;
而没收财产则是刑罚的一种,是一种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
(二)使用的主体不同。
前者由处分决定机关作出;
而没收财产则由审判机关依法判决。
(三)使用的前提不同。
前者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
而没收财产的前提则是触犯刑律。
(四)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同。
对处分决定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的决定不服的,只能通过向处分决定机关申诉来解决;
而对没收财产不服则可以通过向审判机关上诉或者申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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