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系列模板丨制度化管理终结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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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本条第4.2.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故意犯罪的;
4.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报告处理
5.1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专职安全员和生产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5.2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生产部审查、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5.3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当班组长在当班向专职安全员报告(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专职安全员、生产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报公司生产部负责人签字、专职安全员签字、副总经理批准。
6.工伤管理
6.1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向专职安全员报告。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6.2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
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6.3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生产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6.4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6.5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6.6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
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6.7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
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专职安全员,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6.8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
然后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6.9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生产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7.工伤调查
7.1发生事故,专职安全员、事故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由专职安全员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发生轻、微伤事故由专职安全员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7.2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
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
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专职安全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7.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专职安全员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
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7.4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环境受到损坏。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术语或定义
4.1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4.职责
4.1财务部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控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足额和及时到位。
4.2行政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登记建档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3重大危险源所属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4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5.1.1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1.2行政部组织相应的部门,对存在危险物质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备案
5.2.1对确认为重大危险源的,行政部应到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5.2.2应至少每3年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2.3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评估后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5.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
(二)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5.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5.3.1行政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性质、地理位置、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5.3.2重大危险源现场实行挂牌制度,现场挂牌应涵盖以下内容:
相关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危险、危害特性;
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
出现异常情况处置方法、应急救治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5.3.3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应每月至少到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等。
5.3.4车间等管理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5.3.5生产部定期(根据国家对设备规定的检测周期)对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设备、安全设施和强检仪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时传递至行政部。
5.3.6行政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所属岗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
5.3.7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3.8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3.9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
5.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的演练
5.4.1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5.4.2行政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4.3行政部每年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计划应包括演练时间、地点。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公司至少进行一次。
5.4.4行政部、生产部负责人在演练前组织对参加演练的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培训。
5.4.5行政部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参加演练的人员和观摩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行政部将演练及评估情况做好记录。
5.4.6行政部根据演练的评估情况,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6.相关记录
重大危险源辨识情况一览表
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一览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一览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贯彻、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证公司正常、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
3.术语
3.1
职业病是指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1
行政部组织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2
安全管理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日常管理。
4.3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实施工作。
5.工作程序
5.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5.1.1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1.2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职责如下:
5.1.2.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2.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1.2.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1.2.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职业卫生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1.2.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3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具体职责:
5.1.3.1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协助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5.1.3.2组织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档案。
5.1.3.3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5.1.3.4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管理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4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5.1.4.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1.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5.1.4.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1.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1.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1.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1.4.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1.5车间主任职责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5.1.5.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5.1.5.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1.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1.5.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1.5.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2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5.2.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2.2行政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5.2.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2.4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2.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行政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2.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2.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3.1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3.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5.3.2.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2.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3.3企业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3.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3.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3.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4.1公司行政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5.4.2培训内容包括
5.4.2.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5.4.2.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5.4.2.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2.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4.2.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5.4.3培训的对象与方式包括:
5.4.3.1新进职工的培训:
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5.4.3.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5.4.3.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5.4.3.4临时工的教育
5.4.3.5日常职业健康教育
5.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5.1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5.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5.3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5.4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6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6.1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6.2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详见《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5.7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5.7.1公司行政部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7.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5.7.2.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7.2.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7.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7.2.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7.3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5.7.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5.7.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5.7.3.3职业病报告卡;
5.7.3.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7.3.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5.7.3.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5.7.4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8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5.8.1行政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5.8.2行政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锡尘、高温、工频辐射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认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5.8.3用人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8.4行政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5.8.5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8.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8.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5.8.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8.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5.8.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再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5.8.11行政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5.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9.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9.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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