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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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
(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现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十三)投标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十四)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五)投标人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持无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印章、印鉴参加投标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的;
(四)伪造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且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投标的;
(七)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册建造师不参加开标会的(以下情况除外:
因重病或重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职或死亡的;
被司法机关羁押或限制自由的;
被行业监督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转出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收支费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核算,且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其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的劳动合同、上年度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性评审意见的;
(三)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四)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判定废标而不废标的或任意扩大其他投标人废标范围的;
(五)向其他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或应当保密的其他情况的;
(六)对第七条中涉及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责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投标人参与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投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列入不诚信企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评标的,对评标专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建立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时,应当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实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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