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7897497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67
- 大小:94.70KB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Word下载.docx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Word下载.docx(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其中当然也由于中小企业的金融风险比较大,财务制度的透明度还不够高,银行贷款管理还比较难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在于缺乏合法的担保。
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信贷担保当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是表现为应收帐款和存货。
据估算中小企业大概有16万亿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等方面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来介入信贷资金,允许应收帐款对中小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还明确了应收帐款质押机构,人民银行质押公式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已经分别于07年10月1日和09年7月20日运行,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解决了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相对滞后问题,但是我们也看到《物权法》出台后,国内商业银行依托客户资源和经营关系,积极进行担保创新,围绕着应收帐款存货等出现多种担保形式。
在农村地区,针对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一些商业银行也尝试进行了一些创新。
同时,应收贷款质押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当中也存在着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
(09:
41)
这两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座谈会,目的想广泛了解担保创新实践和物权法实施当中存在规范问题,以全面反映国内担保创新的实践,更好的适应和服务国内经济金融发展需要。
42)
最后预祝本次座谈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谢谢胡晓炼行长。
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致辞。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尊敬的胡晓炼行长,各位来宾上午好,今天很高兴来参加《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43)
2007年的10月1日,《物权法》终于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及《合同法》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当中工作,使我国物权法基本形成完整科学体系。
至上世纪下半夜之中在传统民法当中,担保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最活跃的意义。
刚才胡行长自始至终也提到很多现代金融机构在金融实践当中运营一些新型担保,类似于所谓非典型担保。
担保部门制度不断的活跃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交易形式和交易的过程,利益冲突和权利导致了市场风险。
在中国改革开放期间,这个时期的利益格局调整和民事权益的博弈将对中国民商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某些条文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远远不能涵盖丰富多彩的客观现实。
法律特有的稳定性也绝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关的市场实践和司法解释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
在这个情况下,司法解释的制定成为法律主要发展的渠道,也成为社会相关方面非常关注的焦点。
下面我想从中国国情元素的角度谈谈我国目前《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起草制定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利益考量思路以及思维方法问题,使得我们司法解释更好解决中国担保交易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将推动民商法形成和严谨。
首先利益博弈决定担保物权法规定将经历振荡成型的过程。
我国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经济体制转型决定利益发生巨大变化。
尤其是2007年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最大经济结构调整,决定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异常激烈,中国民商是法律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必然要经历一个反复振荡最终成型的长期过程,目前担保物权法无疑将深陷这个增长过程。
司法审判将贯穿整个转型时期,由于转型时期交易手段不断翻新,交易活动频繁,因此纠纷事故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问题不断的提高,这一点在中国当中有了充分体现。
有一些虽然没有形成纠纷,但是也是在金融部门正在实验一些实践,还有一些属于非典型担保,我们也感到可能是有金融机构想这样做,但是不了解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究竟是否可以得到认可。
44)
我相信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学术观点也会随之不断涌现。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司法面临着一个在法律适应过程当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如果推动民生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逐步成型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振荡形成中国民商法规则的过程,《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个过程。
转型时期是检验发达国家法理的时期,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中国民法学界向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制度规则,为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提供了丰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
也是中国实践渐渐西方国家民商法科学性的过程,在这个时期中国司法将在审理浩如烟海的案件当中推动符合中国国情本土化的法则,也就是说中国的民商法规则振荡成型。
我们去年全国法院审理的1100万案件,其中一审案件是650多万件,650多万件有500多万件是属于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当中有普通民事案件,有商式案件,大概有150万件是商式案件,其中有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一些是贷款合同案件。
由于现在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的过程中,基本是不搞无担保贷款。
承担过程当中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还不还钱的问题,或者是抵押如何有效问题,所以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措施。
尽管我们的法律在这次物权法里有重大突破,但是实践当中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需要我们继续研究,这也是我们重视司法解释的原因所在,。
已经是我们民商法领域当中非常活跃的一个领域。
中国担保物权形成中与中国元素的问题。
这两年也举办了《物权法》担保物权研讨会,我在会上谈到中国文化特点之一是融合,实用。
《物权法》担保物权充分彰显了文化趋向和创新特点。
从文化角度谈谈《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制定问题。
当今中国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民商行无论是民商法事务界还是民商法学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剧变,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间,经各方共同努力而颁行的法律当中,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以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均已明显注入了中国元素。
这些规则相当程度上宣传的中国立法已经开始摆脱为某一国家或者是地区的民事法律是上等阶段。
45)
司法解释更是深切的反映了社会经济交易实际,可以说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相几何,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当中不仅验证我国民法实践的智慧,将见证担保事务界的法律的智慧。
相信今天企业代表的演讲将为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提供更加鲜活的素材和建议,同时我也相同随着中国伟大复兴,中国民商行在将来会获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必将重新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对象。
谢谢大家。
两位领导从担保物权的意义和中国实践,特别是对金融业的意义讲的担保物权,包括对今天的座谈会也指引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方向,特别从整个司法解释的考虑,从法理的角度,包括中国元素都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阐述。
再次对两位的发言表示感谢。
下面有请宋晓明先生介绍一下项目背景。
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这个座谈会,各位金融机构和企业界的领导、代表共同研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专题座谈会。
我们国家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这个时期里受到利益格局调整和各项民事权利的保护将对担保物权法律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中国法规形成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依法规范的传统积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要倡导积极探索的精神,充分彰显中国国情下解决一些我们实际面临的问题。
下面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关于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进展情况。
(10:
29)
2008年6月到10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关于征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事务问题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当中,十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书面征集调研,根据调研的问题,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将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当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物权法担保物权篇解释合二为一,这个草稿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个是一般规定,第二是抵押权解释,第三是质权解释,第四是枝桠权的解释,第五部分是其他问题。
一般规定包括担保物权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范围内债权和费用的清偿顺利,以及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等等。
第二是抵押权部分主要包括抵押权顺利时间确定,抵押权人放弃动产浮动抵押权,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效果,评估和分配,抵押物的处分等问题。
第三主要包括质权部分。
一个是应收帐款质押,应收帐款的范围,处置人,质权人,第三人,也就是说债务之间权利义务。
多重应收债款,多重质押及清偿顺序问题等等,这是第三部分。
第四就是关于质押权部分的解释和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其中亟待解释代表性包括这样几个问题,如何对待担保效果,如何认定房地产分别抵押效果并如何实施。
如何认定抵押权期间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
动产不动抵押权需要哪些具体程序,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范围,抵押权是否可以重新设定,在抵押物问题上如何确定抵押权人,抵押。
抵押权顺序放弃或者是变更的效力范围如何确定,抵押权行使方式如何确定,应收帐款的放款是否应该具体界定。
30)
明年我们将在学术界,国家机关等范围内进行召开论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
现在的计划我们准备在明年整个下半年或者是年底提交给有关部门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
按照现在的工作进程,如果顺利的话,我们计划是在2012年上半年推出来提交委员会。
如何在广泛借鉴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包括担保物权规则在内的民商法规则是我们完善中国担保物权几个方面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我们非常真心希望并相信通过这次研讨会,将对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的完善,对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担保交易事务界与民商界,法律事物界深入交流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谢谢。
谢谢宋庭长。
下面请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刘萍副所长作一下项目介绍。
刘萍:
今天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听到的一些问题,和目前中国在这一方面进行的一种现状。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通过两年多的实践,确确实实对中国的经济金融活动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在这上面做的工作大概在担保物权有八个方面的突破,这八个方面在动产担保制度建设方面奠定了一个基础。
这是07年世界银行对全世界所有的国家经营环境进行的一个评价,它评价分的时候主要评价担保交易这些指标,一共是八个指标。
在2007年之前中国得分是零分,因为我们当时对动产这方面是有所限制的。
31)
这是08年,也就是说我们的《物权法》颁布以后,这是世界银行对130多个国家的打分,中国首次得分是5分。
为什么这个分数世界各国非常看中?
实际上它是对一个国家你的经营环境如何,在这个经营环境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保交易,08年得分5分。
去年世界银行在收集全世界在动产担保这方面推动国家经济金融方面改革方面的案件,收集了三个案例。
中国的案例放在首位,那两个案例也是技术性的案例,准备在今年G20峰会向全世界推广。
我们同事半个月前参加G20金融包容专家组的会议,由于各国推广自己本国的案例十分重视,现在筛选出150个案例。
在150多个案例当中,中国动产案例仍然位居第一位,现在正在进行筛选当中。
这是国际上对这一块的评价。
目前国内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创新模式大概有三个方面:
一个是客户资源创新,一个是客户经营创新,一个是客户现金流创新。
根据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小企业方面的创新,农民的创新已经达到上百种。
我们目前已经搜集到一部分案例,现在放桌子上是金融时报在动产担保方面他们认为很有思路,在搜集各地的案例汇集成一个小册子。
我们研究局想接着进一步往下走,就想把这100多个案例汇集成册,一个是交流各地的做法,一个是看看中国现在在这方面的创新走到了哪一步。
现在具体还要在解决的就是融资产品的创新,融资流程的创新,融资管理创新。
今明两天商业银行,政府部门将会给我们提供更多很鲜活的实例。
32)
在09年吸引大家眼球最多的就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融资和应收帐款的保理,这两个方面被商业银行誉为未来利润的生长点,有的部门专门成立了专业性供应链供应部门,他们认为不动产挣钱也不多,个人理财这方面只拉存款现在是亏损的,现在都在这方面也创新了很鲜活的实例。
在农村它的创新集中在各种使用家产权上,创新出来很多的品种,这些创新将有待于我们再观察。
我们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建立对我们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意义,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大大拓宽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为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改善了市场结构体系。
07年《物权法》颁布以后,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成效,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在这个办法当中我们把应收帐款登记机构依托征信公司建立,填补了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的空白,充分体现了高效、低成本。
这个上限以后到3月31日,累计发生的交易量是16万笔。
在这当中,保理占了5900多笔,占总登记量36%。
在商业银行已经养成了一个习惯,当他们产生动产担保应收帐款交易的时候,首先再往上查询,谁在他们之前已经做过一笔,它的位置摆在哪里,涉及到未来的优先权的问题。
这是我们融资租赁,虽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各地都在纷纷开展。
融资租赁法虽然出不来,但是对抗第三人的效率如何体现,我们系统也开的一个窗口。
这是累计3月31日登记和查询比数,目前融资租赁在各地都在探讨,比如上海大飞机落地,比如天津强行推登记来保护他们的债务出租人的权利。
33)
下一步司法解释应该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呢?
大概还是围绕着成熟的担保交易制度需要四个支架,一个是宽泛的抵押范围,一个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一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一个是快速的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应该是在四个支架的前半部,宽泛的、统一的、清晰的、快速的做文章。
首先我们遇到的是应收帐款的定义。
人民银行颁布的办法是界定了应收帐款是什么,包括权利,因为当时我们是基于把这个事情推动起来当时列举了,但是根据今天的创新我们发现不列举比列举更好,因为它给大家留下了广泛的创新空间。
才短短的两年时间,我们列举的这些事情全部是2008年,以及2009年我们现实当中发生的事情。
可是我们没有想到今天在搜集案例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许许多多活生生的案例,把我们的动产担保推向了极致。
我经常说太聪明了,很多案例我们看的以后非常感动,所以我们认为范围不列举可能比列举更有意义。
再下面就是从登记系统反映的保理,保理占的将近一半,保理也成为的商业银行和争夺未来市场的一个最大的武器,这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很好手段。
保理怎么解释,它是不是要应收帐款,在国外作为类似交易纳入应收帐款,我们系统也作为一个类似系统在进行登记。
后面列的这些东西也是当时发生的活生生的商业银行做的一些产品。
我们认为应收帐款只给概念,不列举,为我们商业银行和企业留足未来的空间。
第二就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
什么是一个有效的登记,什么是一个无效的登记需要司法解释来界定。
再一个是登记机构审查问题,它标准的问题,行使审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都需要我们的司法解释,而且它的权利是什么。
我们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应收帐款的质押和转让,特别是法定的优先权如何去排位,如何税收、海关,还有法院的判决,我们也经常听到有一些企业由于税收的税没有公开,所以给他贷了款以后,突然发现这个企业还欠那么多的税,导致这个贷款很难回收。
这些法定的优先权如何排序。
34)
还有两个问题,也是我们在调查当中商业银行反映最大的就是保理的法律效力。
最后就是执行,如何体现快速、自力救助是关键,所以也这是司法解释要明确的一个定位,同时有两款需要我们翘动,如果这两款落实到司法解释当中,它可能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一定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个是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客户直接汇款给银行,无需债务人同意。
第二,客户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义务将应收债款直接汇给银行?
这就是我们快速上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
我们在《物权法》研究过程中,我们得益于美国UCC法典的一个精髓,就是说这个法典成为各国改革的蓝本,通篇体现的就是简单、高效、低成本,我也期待我们未来的司法解释能够体现这个原则,不仅我们是效仿他们,也是别人效仿我们的一个蓝本。
谢谢刘萍,刘所长把我们调研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以及初步的一些设给大家做了一个汇报。
下面有请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先生发言。
周学东:
大家上午好,关于《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这项工作,人民银行这几年一直比较关注。
09年以来,湖北省天门市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大胆探索,人民银行也非常关注这项试点。
最近我们人民银行条法司专门就这个问题到湖北进行了调研和总结,我把调研和总结的一些情况给大家报告一下,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跟各位专家同仁们请教和探讨。
湖北省天门市位于北部,是农业主产区,而且是种植和养殖业基地。
承包耕地面积超过180万平米,30万农户,到目前全市农民土地面积37万米,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万米,占承包工地面积的4%,占扭转面积的16%。
天门市常年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有40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总量的40%。
关于试点的情况,2009年3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后,天门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试点,主要是解决农村融资当中有效抵押问题。
对于09年在天门举行了湖北省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到今年二月底全市办理抵押业务有16例,349万元,应该说数额非常少,但是为解决受到抵押物限制做了一个有利的尝试。
第一政府搭建平台,出台实施意见和试点方案。
第二是规范试点,人民银行与试点农村信用社共同提出方案,贷款发放模式,贷款办理原则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同时详细规定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发放整个流程。
贷款主要对象界定为通过土地扭转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组,天门市中央大湖有1400多,这些大户总共资金缺口在3亿以上。
尽管市场需求很大,但是试点选取贷款对象必须是风险比较低,收益比较好,回报率比较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比较强的信贷客户。
下面讲一下为什么试点的规模比较小。
从试点反映问题看,原来天门市定的09年目标是要达到1千万元的贷款,但是实际只有30%左右,总体规模非常小。
我们通过调研和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上存在障碍,《物权法》184条第二项和担保法第37条第二条均明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山等集体使用权不得抵押。
最高人高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是抵偿债务应该认定无效,因为有以上三个方面的制约,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合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可能被认为无效合同。
所以法律上的不许可是推动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
第二是政策机制还不配套,土地交易平台还没有搭建,使得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集中给金融机构,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第三是缺乏中介组织和市场化的机制安排,信息传播渠道不通常,造成土地工序双方不能有效对接,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扭转和再扭转的进程,也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成本。
46)
第四是社会保障尚未跟进。
尽管在实际当中土地扭转与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并不矛盾,土地流出方以失地为代价获得的收益权,土地流入方以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最后一个问题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土地承包扭转会造成很多农民成为失地的农民,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另外金融机构也担心如果发生违约的时候,因为存在发生的障碍,银行收回的承包经营权也无法找到下家来专卖,导致抵押权无法处置和变现。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和政策上的风险是金融机构担心的主要问题。
因为农户或者是村集体对于属于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因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而被扭转给他人,或者是其他村集体,可能存在抵触情绪,这也是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也是金融机构担心的一个问题。
农民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扭转,但是不要扭转到别的村子里。
此外,还有四个问题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的操作。
一是这项贷款操作当中本身存在局限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贷款合同一般对于贷款的合同期限有规定,而且限制的非常严格。
提供贷款担保需要客户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这些都增加了贷款成本。
47)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不及时,记载欠规范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导致土地范围不能准确界定,容易导致在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
第三,农民对土地扭转的合同意识还比较单薄,扭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没有规范的合同给予确认。
第四,登记机关办理不明确,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合同不登记不产生效率。
权数不清直接影响信贷产品的拓展。
关于下一步的试点也有一些建议,一是进一步推动试点,在试点过程当中完善相关的制度,一是完善土地扭转交易平台,建立农民交易市场,解决抵押权难以实现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房贷,分担承担金融机构的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担保 司法解释 专题 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