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7896111
- 上传时间:2022-12-11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7.80KB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的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对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应由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其改正。
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第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
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
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党组会需要票决的事项,应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
上级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对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
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者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管理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发生应急事件的报告。
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
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境)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事项应填制《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
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
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
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应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
应邀请当地组织、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前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进行通报。
应将征求的意见汇总梳理后和满意度测评情况一并反馈党组及其成员。
民主生活会应首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
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作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会后10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通报。
会后15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会前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材料、党组及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
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和运用。
上级党组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予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巡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以及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执行。
巡视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信访监督方式。
函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分别报纪检组长、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发《询问函》(见附件7)、《函询登记表》(见附件8)。
被函询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要进行约谈。
约谈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中需要约谈处理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上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按照约谈的内容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长负责;
对下一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进行,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
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省级税务机关对地方出台的税收法规规章,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或为满足上级机关要求而提前征收税款,不得巧立名目虚增本地税收收入,不得混淆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不得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
违反规定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作出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对其他类似情形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正的行政审批。
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审查承办案件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关于干部交流轮岗,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执行。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党组汇报,提出建议,依照规定进行交流轮岗。
填制《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以及交流轮岗情况经党组研究后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对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拟定、考试推荐、测评考察、党组票决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财务公开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依法公开预算,不得虚报预算资金需求。
各项资金分配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和串用资金。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评审,严禁违规立项、变相运作,杜绝人情立项。
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禁违规变更项目功能。
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信息公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执行,推进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回避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违反回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0-1)或《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见附件10-2)、《执法监察建议书》(见附件11)、《执法监察决定书》(见附件12),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纠正。
对违规违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执行,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
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对进入拟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名单的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阶段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对存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开展整改。
审计结果应交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理,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纠正;
拒不纠正的,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等部门发现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处理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
被测评单位:
测评时间:
年月日
项目
测评对象
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一、领导班子
好
较好
一般
差
二、领导班子成员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姓名
说明:
1、参加民主测评人员:
本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局主要领导(不少于80%)。
2、请独立思考,在您认可的项目栏中划“√”(多划或少划为无效票);
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具体意见的,请在背面或另附纸说明。
3、无效票不纳入测评结果统计。
附件2: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测评登记表
单位:
填报时间: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现任职务
任现职时间
分管工作
自我评定
(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或个人总结)
民主测评
结果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名:
本级党组
意见
党组书记签名:
盖章: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纪检组长签名:
上级党组
附件3:
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姓名
分管部门
分管起始日期
分管年数
备注
附件4:
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报
告
事
项
(事件的基本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及结果、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所在单位
上级部门
附件5:
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附件6:
廉政谈话登记表
谈话
对象
单位
职务
类型
任职谈话
任期谈话
诫勉谈话
谈话内容:
被谈话人签名:
谈话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谈话地点及时间
1.若集中谈话时,可另附谈话对象名单。
2.在“谈话类型”中划“√”选择谈话类型。
附件7:
询问函
税()询字〔〕号
同志:
我局收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税务系统 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 监督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