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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哪些固定资产使用平均年限法比较合适呢?
根据影响折旧方法的合理性因素。
当一项固定资产在各期使用情况大致相同,其负荷程度也相同时。
修理和维护费用在资产的使用期内没有显著的变化。
资产的收入在整个年限内差不多时。
满足或部分满足这些条件时,选择平均年限法比较的合理。
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年限法适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
是按照计算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
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
根据规定,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
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
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经济折旧更为重要。
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
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
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
这种方法弥补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折旧方法的改进
上述折旧方法均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而且其所依据的数据,如现金流量或净收入是相当难于计量的变数,因此,折旧方法还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
可考虑使用的备选方案是:
(1)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市价来计量剩余资产的价值;
(2)以现金流转和资金流转表代替收益表,避免折旧分配;
(3)侧重于使用能够预测的统一折旧方法,而不管其逻辑性;
(4)尽量采用折中的分配方法。
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在的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实现,无论是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还是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来讲,计提折旧都是必要的,企业要根据各类折旧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
不同折旧方法税收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
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
(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
33%×
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
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如上例所示:
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
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
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
(3.791-1.736)十18000×
(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
(3.79l-1.736)十24000×
0.564=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
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
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
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
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
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1)÷
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
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
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
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
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
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
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
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
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
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
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
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未扣除折旧利润(元)产量(件)
第一年1000001000
第二年 90000900
第三年1200001200
第四年80000800
第五年76000760
合计466000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
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56000×
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86000×
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46000×
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34000=42000(元)
42000×
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
21780×
0.909+18480×
0.826+28380×
0.751+15180×
0.683+13860×
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
(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63520×
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
(180000-10000)=32832(元)
90000-32832=57168(元)
57168×
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
(180000-10000)=43776(元)
120000-43776=76224(元)
76224×
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
(180000-10000)=29184(元)
80000-29184=50816(元)
50186×
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
(180000-10000)=27725(元)
76000-27725=48275(元)
48275×
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
20961.6×
0.909+18865.44×
0.826+25153.92×
0.751+16769.28×
0.683+15930.75×
0.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
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1/5×
100%=40%
180000×
40%=72000(元)
10000-72000=28000(元)
28000×
33%=9240(元)
(180000-72000)×
40%=43200(元)
90000-43200=46800(元)
46800×
33%=15444(元)
(180000-72000-43200)×
40%=25920(元)
120000-25920=94080(元)
94080×
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80000-14440=65560(元)
65560×
33%=21634.8(元)
76000-14440=61560(元)
61560×
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9240×
0.909+15444×
0.826+31046.4×
0.751+21634.8×
0.683+20314.8×
0.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5/15×
(180000-10000)=56666(元)
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
43334×
33%=14300.22(元)
4/15×
(180000-10000)=45333(元)
90000-45333=44667(元)
44667×
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
(180000-10000)=34000(元)
有关折旧的规定
1、“两则”中有关折旧的规定为折旧方法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企业会计总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
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
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2、税法中有关折旧的规定为方法选择提供了税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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