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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note:
applicantsforcertificatesofnocriminalconvictionshouldfamiliarize
themselveswiththe“notestoapplicants”whichcontainthetermsandconditionsfortheissueofcertificates
ofnocriminalconviction.注意事項:
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人士應該熟悉『申請人須知』內所述有關無犯罪紀
錄證明書的簽發條件和情況。
date:
日期:
feereceived.
費用收妥applicantsignature:
申請人簽署:
interviewedby接見人receiptno.:
收據編號date:
日期
pol.172ashroff收款人篇五:
临时身份证办理委托书临时身份证办理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居住地址:
代办人:
性别:
:
本人身份证已到有效期,现正在办理新证过程中,因在此期间需出游,特向贵处申请办
理临时身份证明,又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到贵处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同
志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全权代表本人到贵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意其代为领取临时身份证。
对代办人签署的办理临时身份证所需的有关文件,我均与认可,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篇二:
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一、出生证明
360教育集团介绍,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俗称出生证明,是香港的出生证明书,由香
港入境事务处发给在香港出生的婴儿。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42天内,其出生登记手续可在出
生区域内的出生登记处免费办理(惟取得出生证明的真实副本需要收费),否则超过42天才
办理登记须付法定费用(如在婴儿出生42天后但不超过1年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则须缴付
登记费用港币140元。
如超过1年始行办理,登记费用为港币680元)。
如果婴儿在抵达医院
或诊疗所前出生,或须补办出生登记申请,则应前往生死登记总处办理登记。
出生登记证明书代表一个人的历史记载(证明书上的内容不得更改),是标明他初来世界
时的身份。
婴儿父母可取得出生证明之真实副本,而非正本,正本在入境事务处保管以备
未来需要补办时复制。
现时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的标准规格首次使用于1995年后期出生
的婴儿,与之前的版本分别是相对是较为长型,而且采用手写记录(除了婴儿和其家长的名
字会有中文标示外,其他栏目都是英文标示)和会在页的顶部注有殖民地时期的徽章。
(出生证明在换证件、上学登记、出国留学?
?
很多时候需出示该证件,是香港居民非
常重要的证件数据)
二、回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已取得居港权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
制居留的中国籍香港居民,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其他地区的护照
或旅游证件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作往返中国大陆及澳门之用。
回港证分单程使用及多程使用。
「单程使用」外表像一张票据,「多程使用」为一本红簿。
香港主权移交前,「多程使用」
的封面印上香港殖民地纹章。
「多程使用」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而「单程使用」有效期最长为
六个月,且只一次出入境有效。
通常只有十一岁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因需要更换新证或
因丢失
旧证而要补领身份证者才有需要申请回港证。
三、香港身份证
香港身份证(英语:
hongkongidentitycard)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签发,为
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
必须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
每张香港身份证均有持证人的姓名、出
生日期等个人资料,并把持证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证上。
在姓名一栏下面,亦印有中文电码,
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
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未满
18岁人士所领取的身份证,亦称为儿童身份证,而年满18岁人士需于18岁生日后的30天
内,更换成人身份证。
十一岁或以上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香港身份
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
一般只有十一岁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需要申请,因为他们的未必拥有儿童身份证,
申请回港证只用于出入香港边境时,以加强证明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假若11岁以下的儿童拥有儿童身份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国籍的护照),则
在香港及澳门出入境时只需出示护照及儿童身份证,不需要申请回港证。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
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
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
作出入境香港及澳门之用。
如当时人没有香港特区护照而要离境往返大陆或澳门,则需申请
回港证。
假若「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持有人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则在香港及
澳门出入境时只需出示护照及该收据,不需要申请回港证。
(证件有效期五年)
四、香港的临时身份证(正面)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他们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
得名。
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
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然而在1983年至1987年间发出的第一
代计算机身份证,「三粒(颗)星」的标记(18岁或以上)或「一粒(颗)星」的标记(11
至17岁)确是表示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
即可过关。
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
2aa
(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
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作出入境之用。
出入境时必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证件(例如:
香港特别
行政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等)没有居留权的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
五、护照
20XX年版电子护照
签发机构——香港入境事务处证件类型:
护照
签发对象: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效期:
10年(16岁及以上)5年(16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一种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授权香港政府给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签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照。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旅行证件,有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
区护照。
护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馆处可为旅外公
民代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护照一般效期为10年,16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效期则为5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全球有效[请求],147国给予香港中国公民免签或落地签证入境
安排[1]。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另可代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入出香港特别行政区。
申请资格
中国公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
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虽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1岁人士不用登记领取身份证,但基
于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规定,11岁以下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
在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时,须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可以邮寄、投递方式或亲临入境事务处递交香港护照的申请书。
在海外居住的申
请人,则可经当地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
审批申请及印制护照个人资料的工作,均
由入境事务处集中办理。
由20XX年12月22日起,18岁或以上的合资格成年申请人,不
论身处香港或海外,均可在网上递交护照申请。
但护照遗失或损毁,就必须亲身递交换领申
请[2]。
六: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面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或回乡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
局签发,是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以中国公民身份进出中国内地所用的证件。
通行证的前身是
简称「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在「中国旅行社」办理。
1香港居留权争议香港居留权争议20XX年七一游行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居民在中
国出生的子女,与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
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与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
生巨大落差,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并无法单以本地立法解决,对社会影响甚久。
争议主要参与者包括:
?
香港与中国政府,与及坚持法院犯错的强烈意见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权证明书
影响,与及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如居港权家长会)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
国籍婴儿,只参与法律争议,并无社会组织对人大释法,或维护法律与司法庄严有强烈意见,
认为终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护了香港的人权和司法独立(如大律师公会)担心出现香港人身
分危机或担心损害香港各资源的强烈意见者(如妇权益大行动)目录o
o
o1.3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o
o?
2.4案后的初步认知oo3.2应免受释法影响的范围oo3.4后续发展oo
4.2审讯前后的政府与社会认知ooo4.5香港人身分危机o
[xx]背景
[xx]港英时期情况1980年10月23日,香港政府放弃抵垒政策而实施即捕即解政策,因而产生“香港居民”
与“非香港居民”之差别。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范围内所生的子女,
未必获准定居香港。
有关人士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
程通行证”或“单程证”),才获在港居留。
随着中国与香港往来日趋密切,不少中国人都在
香港生育子女,而且希望他们得到香港居民资格。
[xx]中英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基
本方针政策,其中第十四段的说明如下[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
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
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
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上述护照和证件,
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其余省略)
如此的定义很快就被察觉为过阔,因此吸取教训,在1987年4月13日订立中葡联合声
明时所订立的定义,已大大减少出现澳门居留权争议的可能[2]。
于判决facv000014y/1998中提到,政府代表律师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曾就声明中上述条
文中,“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一节达成共同理解的协议,并且指该条文应被如
是理解。
但是,政府代表律师并无向法院提出有关文本或证明可供法院检查,造成至今真伪
未辨。
之后经政府网页发布的传闻[3]指该解释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93年笫二十四次会议
所作出的。
依其传闻,“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规
定”应被理解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其出生时,如父母任
何一方是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其本人即可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这个解释
与原文所表达的意思相当不同。
[xx]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主条目:
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居留权”一词最先见于中英联合声明,并于1987年7月1日纳入为香港法律的名词,
留意并无人在此日之前已经得到香港居留权。
不论在香港主权移交前或后,在入境条例下,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本文称
为居港权),包括下列权利[4]: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权;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
不得被递解离境;
及?
不得被遣送离境。
以上规定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相对应。
[xx]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段,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资格下了定义,头三点包括: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以上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其余省略)除了句式上的改动外,此定义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内容一致。
基本法第159条包括以下一段: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换句话
说,除非修改基本法把上段除去,又或者修改中英联合声明(两者都非逻辑上不可能,只是
其政治意味极强,因为所谓“五十年不变”是最少上述基本方针政策不变),否则,不论如何
修改基本法第24条,其行文都必须包括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上述有关的部分。
[xx]九七年前之认知与应对措施基本法草委已留意到基本法对香港永久居民之定义
与既有殖民地立法不一,导致很可能有若干人士在殖民地下并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主
权移交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的情况。
然而,他们认为基本法应该确立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
方针政策,在此法律条文上并无可改善之余地。
[请求]在1997年7月或之前,香港不论殖民地政府或后者的特区政府,都认为约有66,000名
年龄在20岁或以下的中国居民根据基本法廿四条(三)款合资格取得香港居留权。
当时政府
的规划只考虑20岁或以下的合资格人士,20岁以上的并不考虑。
因此中英政府协定增加单
程证配额,由94年的每天来港75人逐步增加至95年150人,其中每天来港60人配额划
定为合乎基本法廿四条(三)款的20岁或以下中国居民专用[5][6],以图减少到主权移交日
基本法生效时香港居民定义增加的事宜。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亦对此议题较有前瞻性的观点:
他们向香港与中国政府表达当时单程证审批制度不以家庭为单位,腐败与任意性,与及未考
虑到满足基本法要求所需的社会配套措拖[7]。
然而,中国与香港殖民地政府未有正视这些观
点,导致日后争议扩大。
当时的做法只有加大单程证配额数量,虽然略为减少了“准香港人”
的人数,但单程证审批不以家庭为单位,加上题目实在太迫切,改善程度跟本是杯水车薪。
另外政府没有就基本法廿四条
(一)款评估。
在庄丰源案之前,政府从未留意廿四条
(一)
款的文字意思与他们的政策理解相当不同。
[xx]争议之触发
由于殖民地时代的入境条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段等的规定有所差
异,不少以往于殖民地时代需要申请单程通行证的人士,而其父母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于1997
年7月1日后拥有进入香港与及不被递解不被遣反的权利。
在七月第一个星期,约有400人
向入境事务处自首,并向时任处长叶刘淑仪声称基于第24条第1段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态度是拒绝给与他们永久居民资格的证明,担心有66,000子女是同类例子可以
无需申请单程证来港,所以他们与同类人士被泛称为“无证儿童”,不论他们是否儿童或已成
年。
基于入境处此做法在法理依据上可被质疑,时任保安局局长黎庆宁认为有必要修改现有
的入境条例。
[xx]紧急立法与居港权证明书1997年7月10日,香港政府向临时立法会提出入境条例修订条例,重点包括:
香港永久居民所生的中国籍非婚生子女,如欲以基于基本法为由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必须提出证明上段证明的实施方法为,由香港政府签发再交由中国政府并附加于单程证上
香港永久居民在外国所生或拥有外国国籍的非婚生子女不受此限,只需要居港权证明书与及
外国发出有效的旅行证件香港永久女性居民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不受此限此立法具追溯力,
尤如于7月1日生效一样。
此修订条例称为“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
临时立法会只作出简短的审议,
篇三:
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信
乘车身份证明信
证丢失,为方便出差通行。
特此证明!
年2月5日证明单位公章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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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临时 身份 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