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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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生产情况。
核查生产统计年报和月报,抽查至少一个月生产统计日报,抽查该月1-3天的生产原始记录,核查原始记录与生产统计日报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性。
核查产品产量计量器具的配备、完好、检定及运行状况,核查核算产品产量数据准确性。
同时核查合格产品销售台帐,期初、期末产品库存量,必要时要求被监察企业提供销售和财务等证明材料。
根据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实年度专项监察产品合格产量。
(三)分析数据
依据适用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单项综合能耗,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实际值和单位产品单项能源综合能耗实际值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进行对标,确认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
特别注意统计核算范围要与限额标准要求一致。
(四)记录核查过程和结果
详细记录查验、核查、核实、核算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违法用能行为取证过程及内容,载入相关监察文书。
二、落后机电设备和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
落后机电设备、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的范围是各地上报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
(一)核查资料
1.购买、租借情况。
查阅设备采购合同、用能设备台帐、租借合同、相关财务账目等资料,调查询问采购、财务等相关人员。
2.使用情况。
查阅企业用能设备台帐,调查询问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用设备情况。
3.淘汰情况。
核查企业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工作计划、淘汰工作有关记录、影像资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淘汰证明等资料,调查询问设备、采购、销售、财务、能源管理等相关人员。
(二)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或抽查用能设备标牌、安装、运行情况,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核实确认企业购买、租借、使用和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动机、配电变压器、燃煤工业锅炉情况。
(三)记录核查过程和结果
详细记录查验、核查、核实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违法用能行为取证过程及内容,载入相关监察文书。
第二节合成氨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
一、核实核算相关信息数据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合成氨企业如实提供本手册附录1中表1-1至表1-8中信息。
监察人员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查验、核实、核算相关信息,填写表1-8内容,在《现场监察笔录》中详细记录查验、核实、核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勘合成氨生产工艺
现场查勘合成氨用能工序、合成氨装置情况,各工序工艺技术类型,各装置运行状态,查验主要用能设备规格型号、所在工序、运行状态等情况。
同时关注是否存在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情况。
三、核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
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有关规定,核查合成氨生产主要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完好及运行情况,包括用能工序和气化炉等主要用能设备电能表、衡器、流量表等计量器具配备管理。
四、核实合成氨生产能源消耗
依据《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中附录B规定,核实核算合成氨生产能源消耗种类及各种能源消耗量,包括无烟煤、烟煤、电力、蒸汽等。
核实核算合成氨产品年度综合能源消耗量,企业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
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等多用户共用能源的,能源消耗应进行合理分摊。
五、核实合成氨产品产量
依据《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中附录A规定,核实核算合成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量产品计算。
六、核算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依据《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规定,核算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析能耗水平。
七、核查节能管理与措施
依据《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规定,核查企业节能基础管理、节能技术管理、节能监督与考核情况。
第三节平板玻璃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平板玻璃企业如实提供本手册附录1中表2-1至表2-9中信息。
监察人员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查验、核实、核算相关信息,填写表2-9内容,在《现场监察笔录》中详细记录查验、核实、核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勘平板玻璃生产工艺
现场查勘企业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类别、用能工序、装置情况,各工序工艺技术类型,各装置运行状态,主要用能设备规格型号、所在工序、运行状态等情况。
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有关规定,核查平板玻璃生产主要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完好及运行情况,包括主要用能工序和熔窑等主要用能设备电能表、流量表等计量器具配备管理。
四、核实平板玻璃生产能源消耗
依据《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规定,核实核算平板玻璃生产能源消耗种类及各种能源消耗量,包括煤炭、电力、天然气等,以及热力等输出能源种类和数量。
核实核算平板玻璃产品年度综合能源消耗量,企业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
五、核实平板玻璃产品产量
依据《平板玻璃》(GB11614)和《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规定,核实核算平板玻璃产品种类及产量。
核实核算平板玻璃年度总产量。
六、核算平板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依据《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规定,核算平板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平板玻璃单位熔窑热耗,分析能耗水平。
依据《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规定,核查企业节能基础管理、节能技术管理等情况。
第四节焦炭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通知书》中明确要求焦炭生产企业如实提供本手册附录1中表3-1至表3-8中信息。
监察人员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查验、核实、核算相关信息,填写3-8内容,在《现场监察笔录》中详细记录查验、核实、核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勘焦炭生产工艺
现场查勘焦炭生产企业焦炉类型(顶装焦炉、捣固焦炉)、用能工序、生产装置情况,各工序工艺技术类型,各装置运行状态,查验主要用能设备规格型号、所在工序、运行状态等情况。
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有关规定,核查焦炭生产主要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完好及运行情况,包括焦炭生产线、主要用能工序和焦炉等主要用能设备电能表、衡器、流量表等计量器具配备管理。
四、核实焦炭生产能源消耗
依据《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规定,核实核算焦炭生产能源消耗种类及各种能源消耗量,包括煤炭、电力、蒸汽等。
核实核算焦炭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量,企业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
五、核实焦炭产品产量
依据《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规定,核实核算焦炭产品产量。
六、核算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依据《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规定,核算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析能耗水平。
依据《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规定,核查企业管理节能措施、技术节能措施、结构节能措施情况。
第五节烧碱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通知书》中明确要求烧碱生产企业如实提供本手册附录1中表4-1至表4-7中信息。
监察人员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查验、核实、核算相关信息,填写5-7内容,在《现场监察笔录》中详细记录查验、核实、核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勘烧碱生产工艺
现场查勘烧碱生产企业电解槽类别(离子膜法、隔膜法)、用能工序、装置情况,各工序工艺技术类型,各装置运行状态,查验主要用能设备规格型号、所在工序、运行状态等情况。
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有关规定,核查烧碱生产主要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完好及运行情况,包括主要用能工序和主要用能设备电能表、衡器、流量表等计量器具配备管理。
四、核实烧碱生产能源消耗
依据《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核实核算烧碱生产能源消耗种类及各种能源消耗量,包括电力、蒸汽等,同时核算装置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
核实核算烧碱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量,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企业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
五、核实烧碱产品产量
依据《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核实核算烧碱产品产量。
六、核算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依据《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规定,核查核算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分析能耗水平。
依据《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规定,核查企业节能基础管理、节能技术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节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预警专项监察
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预警专项监察,应当以《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水泥企业电耗核查规定为主要依据。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水泥生产企业如实提供本手册附录1中表5-1至表5-5中信息。
监察人员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查验、核实、核算相关信息,填写7-5内容,在《现场监察笔录》中详细记录查验、核实、核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勘水泥生产工艺
现场查勘水泥生产线(熟料生产线、水泥生产线、粉磨站)、用能工序、装置情况,各工序工艺技术类型,各装置运行状态,查验主要用能设备规格型号、所在工序、运行状态等情况。
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有关规定,核查水泥生产主要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完好及运行情况,包括主要用能工序和主要用能设备电能表、衡器、流量表等计量器具配备管理。
四、核实水泥生产电耗
依据《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水泥企业电耗核查规定,核实核算水泥生产线及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五、水泥阶梯电价政策核查和预警
根据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情况,对照《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规定,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进行核查,并根据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核查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六、核查节能管理与措施
依据《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规定,核查企业节能基础管理、节能技术管理情况。
第七节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
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依据《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及相关规定实施。
一、查验核实相关信息数据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企业如实提供本手册附录1中表6-1至表6-3中信息,并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查验、核实相关信息,在《现场监察笔录》中详细记录查验、核实、核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在用电动机和配电变压器
核查电动机设备台帐,核实电动机具体型号、数量、生产时间、安装位置、功率、运行状态等;
核查配电变压器设备台帐,核实配电变压器具体型号、安装位置、数量、容量、运行状态等;
核实在用高耗能淘汰型电动机与配电变压器的型号、数量、位置、运行状态、生产日期。
三、核实高耗能落后电动机配电变压器
核查核实近三年淘汰电动机的型号、数量、功率,核查核实近三年淘汰配电变压器的型号、数量、容量等情况,并核查相关设备报废手续等证明材料。
四、核查能效提升计划与落实
核查电动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改造计划制定情况,包括拟更新时间、更新型号、功率、容量、安装位置等,现场查验落实情况。
抽查电动机和配电变压器采购计划等情况,核查企业是否采购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第八节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
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应当主要依据《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实施。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企业如实提供本手册附录1中表7-1和表7-2中信息,并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查验、核实相关信息,在《现场监察笔录》中详细记录查验、核实、核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在用燃煤工业锅炉
核查燃煤工业锅炉型号、台数、蒸吨、安装位置,最近检测时间、在用状态等。
核实在用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型号、蒸吨、数量、位置、运行状态。
三、核实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核查在用及近三年淘汰燃煤工业锅炉的型号、数量、蒸吨、安装位置、淘汰时间,并核实相关设备报废手续等证明材料。
四、核查节能环保提升计划与落实
核查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计划制定情况,包括拟更新时间、更新型号、蒸吨、安装位置等,现场查验落实情况。
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现场核查情况表
表1合成氨能耗限额专项监察现场核查情况表
表1-1合成氨企业基本信息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能源管理人员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类型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
□港澳台资□外商独资□其他
二、企业能耗指标(企业能耗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执行)
(核查年度)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核查年度)年工业增加值(万元)
(核查年度)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核查年度)年总电耗(万千瓦时)
合成氨装置设计产能(吨)
(核查年度)年合成氨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核查年度)年合成氨产品产量(吨)
(核查年度)年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填报人:
填报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表1-2合成氨产品生产线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核查年度:
序号
生产线名称
年设计产能(吨)
合成氨产量
(吨)
合成氨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
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
以优质无烟块煤为原料
1
生产线1
2
生产线2
3
生产线3
以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为原料
以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
以油品、烟煤、褐煤为原料
单位负责人:
表1-3合成氨产品主要用能设备情况表
核查年度: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数量
(台套)
年运行时间(小时)
所在工序
配套电机数量(台)
配套电机总功率
(千瓦)
备注
气化炉
……
风机
锅炉
填报负责人:
年月日
表1-4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情况表
项目
实物量
折标煤(吨标准煤)
折标系数
单位
数值
能源消耗种类
1.1
无烟煤
吨
(扣除水分)
1.2
一般烟煤
1.3
炼焦烟煤
1.4
褐煤
1.5
其他洗煤
1.6
煤制品(型煤、水煤浆、煤粉等)
1.7
天然气/焦炉气
立方米
1.8
燃料油
1.9
汽油
1.10
电力
万千瓦时
1.11
热力
百万千焦
1.12
(注明能源名称)
输出能源种类
2.1
2.2
2.3
综合能耗合计
当量值
吨标准煤
等价值
单位负责人:
注:
1.按照能耗限额标准规定的范围和边界。
2.有大修、非正常停机等情况应注明。
表1-5合成氨产品产量情况表
核查年度:
产品名称
实际产量(吨)
折标产量(吨)
液氨
氨水
(注明含量,%)
4
5
合计
填报日期:
表1-6合成氨产品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表
核查年度:
等级
能源种类
计量器具类别
运行状态
安装使用地点
是否在检定周期内
进出用能单位
小计
应配数量(台)
实配数量(台)
配备率(%)
完好率(%)
检定率(%)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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