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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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市本级层面应对工作
4.4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理
6.后期处置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我市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国家、江西省、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高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高安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防范、处置。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要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4.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处置。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分级,分别由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供电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各乡(镇、街办)、市广电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内,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和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2.2.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督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理措施;
(3)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监测体系。
(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等工作。
(1)市环保局:
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
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
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
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
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负责与宜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的联系、传达指示及协调工作;
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
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市公安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
设置警界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3)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污染现场的灭火、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4)市供电局:
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安全和临时电力供应工作。
(5)市财政局:
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安监局:
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7)市国土资源局:
协助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区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8)城管局:
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市农业局:
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0)市林业局:
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1)市水利局:
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文资料,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
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2)交通(含海事、公交)部门:
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
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3)市卫生局:
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及其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
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对发生污染事故的饮用水卫生水质,进行加密监测。
(14)市气象局: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15)市监察局:
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16)市各乡(镇)、街道办:
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组织指挥。
(17)新闻宣传部门:
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
(18)通讯管理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在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其要履行职责的,不得推诿。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库,聘请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
职责为:
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没有监测条件时及时向上报告或送样)的原则,开展对全市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各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
3.1.3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或向环保部门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3.2.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新、改、扩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宜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在各级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构架下,依托各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的应用和运行体系。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等。
(2)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或建立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等。
3.6.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宜春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III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宜春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在确认重大(II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3.6.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6.3信息通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
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
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市本级层面应对工作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指挥长同意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
需宜春市以上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宜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2)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环境应急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市、区)通报情况。
(5)按照有关要求向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年10月16日经市政府批准印发的《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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