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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⑦《认证认可条例》;
⑧《旅行社管理条例》;
⑨--
国务院决定
①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代表机构由交通部批准;
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由交通部批准;
③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由财政部批准;
④外国检验鉴定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商检部门批准;
⑤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由银监会审批;
⑥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保监会批准;
⑦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⑧外国旅行社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批准;
⑨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
⑩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外航设立代表机构由民航总局批准;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广电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证监会批准;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和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由市商务局或商务部批准。
外国广告、医药、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咨询、投资、租赁企业等其他外国(地区)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需要审批
8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①国务院决定;
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①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由市建委批准,外国企业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由市商务局批准,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②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9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设立
企业
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
②设立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
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中央政法委或市政法委批准
军队企业经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10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市宗教局审批
农林牧副渔
11
农药生产
《农药管理条例》
市工业促进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24项);
②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③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24项),销售其他类农药不需要审批。
12
兽药生产经营
《兽药管理条例》
①生产由市农业局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②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兽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24项);
②兽药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13
种子经营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经营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②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农业、区县林业局核发;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林业部核发;
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经营由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证;
⑤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经营由农业部批准
①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②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③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参照执行。
14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管理条例》
①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市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1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①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市农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③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④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市林业局批准。
16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或区县粮食局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7
生猪屠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市发改委和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18
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法》
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19
矿产资源开采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①设立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
②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
20
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煤炭法》
①煤炭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由市发改委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②煤炭经营由市发改委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需要再取得许可
煤炭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21
电力供应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①由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不包括电力生产,但生产电力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交通运输
22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法》
①经营公共航空运输由民航总局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②经营通用航空由民航总局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①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例如代理销售机票)不需要审批。
23
国际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①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由交通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经营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由交通部登记;
③经营国际船舶管理由市交通委登记
化工、公共安全
24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①生产、储存由市安监局颁发批准书;
②经营由市安监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③公路、水路运输由市交通委实行资质认定。
①危险化学品品种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②经营危险化学品中的成品油的,还应在设立后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70项);
③供应危险化学品中的燃气的,还应在设立后提交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10项);
④危险化学品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25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①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②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③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国家发改委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④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报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①监控化学品品种见《各类监控化学品目录》;
②除特别许可证外,还应取得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24项);
③监控化学品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2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①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由国防科工委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市安监局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27
民用枪支制造、配(销)售
《枪支管理法》
①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②配售民用枪支由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①包括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②民用枪支制造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28
开办保安培训、保安服务企业
由市公安局批准
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29
生产、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
①药品生产、批发经市药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区县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②麻醉药品生产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麻醉药品经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③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药监局指定;
麻黄素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购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
④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市药监局指定计划生产;
经营由区县药监局指定。
⑤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药监局核发许可证。
⑥戒毒药品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①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单列为许可项目,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32项)和诊断药品;
②取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审查;
③生产药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30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①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由市或区县中医管理局批准
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急救站、心理咨询机构。
31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市药监局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设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需要市药监局审批;
②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将产品目录予以公布,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属于目录中的,不再需要市药监局审批(具体产品目录参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
③生产医疗器械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32
生产、经营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①生产由卫生部审查批准;
②开办经营单位由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生产血液制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33
食品
生产
《食品卫生法》
①食品生产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②保健食品生产由市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①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②生产食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③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
34
公共场所中的餐饮、理发、美容、洗浴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①经营餐饮、洗浴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7项);
②除餐饮、理发、美容、洗浴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亦应取得卫生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38项)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
35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①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银监会批准;
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国家或市外管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参照执行
36
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银监会批准
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7
保险业
《保险法》、国务院决定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保监会审批;
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保监会审批
38
证券业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①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39
期货业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证监会审批;
②经营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和商务部联合行文批复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40
经营典当
市商务局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公安局或其分县局核发特行许可证
电信、电影
41
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条例》
①基础电信业务由信息产业部核发许可证;
②增值电信业务和专用电信网运营由市通信局核发许可证;
③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市商务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2
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市通信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③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公共场所,还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38项);
②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43
经营电影业
《电影管理条例》
①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广电总局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由市广电局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③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由区县文委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设立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新闻出版
44
经营印刷业务
《印刷业管理条例》
①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②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由区县新闻出版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①出版物包括内容参见本目录“经营出版业务”备注;
②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③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④印刷业务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
45
经营出版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①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署批准,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许可证;
②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
③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由新闻出版署批准;
④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由新闻出版署许可;
⑤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
⑥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由区县文委批准;
⑦出版物进口经营,由新闻出版署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⑧出版地图由市规划委批准;
⑨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由新闻出版署批准;
⑩设立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①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经营音像制品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46项)、电子出版物等;
②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及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
③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不需要审批。
46
经营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①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署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制许可证;
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③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文化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④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市文化局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⑤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区县文委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娱乐、旅游
47
经营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娱乐经营场所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台球厅、电子游艺厅;
②娱乐场所属于公共场所,还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38项)
48
设立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①设立国际旅行社经市旅游局审查同意,由国家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设立国内旅行社由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③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①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取得原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②设立旅行社门市部不需要审批
中介服务
49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由市财政局审批
50
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由市或区县建委审批。
51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市商务局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旧机动车即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52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决定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市财政局批准;
②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
53
人才中介服务
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核发许可证
54
出入境中介服务
①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由市公安局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②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③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机构由商务部颁发资格证书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取得教育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61项)
55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①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其他
56
烟草业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烟草制品批发由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③零售由区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⑦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①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②生产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57
拍卖业
《拍卖法》
市商务局核发许可文件
从事文物拍卖的,还应取得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55项)
58
旅馆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①市公安局分县局核发特行许可证;
②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
59
设立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由市残联核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二、后置许可项目
农林牧渔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由市农委审批
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采伐林木
《森林法》
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实施条例》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①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
②加工木材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水产养殖、捕捞
《渔业法》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农业部发放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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