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雷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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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文);
(7).《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5]80号);
(8).《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9]51号);
(10).《海南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指南》(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布)。
(11).定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2).定安县雷鸣镇总体规划(2009—2020);
第二条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定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配的各项用地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协调城乡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强化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机制,为雷鸣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合理的土地保障。
以建立节约型社会为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树立节约集约用地观,在既不影响经济建设,又能保证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定安县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矛盾,统筹协调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和近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城乡互动和产业结构升级,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土地利用的生态安全格局。
立足服务定安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确保定安县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规划修编的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不断优化用地结构,使土地资源的配置由粗放利用为主向集约利用为主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持续利用。
2、依法科学编制,多方参与,统筹兼顾,切合实际。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因地制宜,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突出雷鸣镇特色;
有的放矢,完善制度监管。
3、坚持供给制约与需求引导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与严格限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4、重视土地资源的挖潜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全面推进土地整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行“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用地模式。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第四条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及布局
根据二调数据,雷鸣镇土地总面积为13053.49公顷,其中农用地为11094.95公顷,建设用地为1804.59公顷,未利用地为153.95公顷,分别占镇土地总面积的85.00%、13.82%、1.18%。
1.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
(1)耕地。
耕地面积为7284.11公顷,占农用地的65.65%,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5.80%。
耕地主要种植稻谷、玉米、薯类、豆类、糖料、瓜菜及其他经济作物。
耕地地域性分布比较分散,主要分布在同仁村委会、后埇村委会、雷鸣村委会、石盘坡村委会等地,以水田和旱地为主,其中灌溉水田占35.26%,旱地占64.74%。
(2)园地。
园地面积为1346.56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2.14%,占全镇总面积的10.32%。
园地分布比较广泛,主要分布在后埇村委会、南安村委会、山地村委会以及金鸡岭农场,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和一些其他的园地。
主体为木本园地,草本和其他园地较少。
其中果园面积95.83公顷,占7.12%,其他园地面积1250.73公顷,占92.88%。
(3)林地。
林地面积为1887.32公顷,占农用地的17.01%。
林地面积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4.46%。
林地主要分布在镇域石锦村委会、龙梅村委会、金鸡岭农场等,以有林地为主,两者占林地总面积的93.79%。
(3)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103.85公顷,占农用地的0.94%。
设施农用地面积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80%。
(4)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主要包括畜禽饲养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农村道路和田坎等。
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73.11公顷,占农用地的4.26%。
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62%。
其他农用地中的坑塘水面等地类因规模小,多呈点、线状分散分布于镇域内。
农村道路用地主要为连接各居民点之间的用地。
2005年农村道路用地面积为204.50公顷,占农用地的1.84%。
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7%。
2.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城乡建设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005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804.59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主要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总面积为851.57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7.19%。
其中:
城镇建设用地为125.36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14.72%。
农村居民点用地为716.56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84.15%,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较大,且用地布局比较分散。
独立工矿用地为9.65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1.13%,独立工矿主要分布在城镇边缘地带用地较为较为集中。
(2)交通运输用地。
主要为公路用地,总面积为55.85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9%。
(3)水利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总面积为407.3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2.57%。
水库水面为403.65公顷,占水利设施用地的99.09%;
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水利设施用地为3.70公顷,占水利设施用地的0.91%。
(4)特殊用地。
总面积为489.82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7.14%。
3.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主要包括自然保留地、滩涂、河流水面、沙地、裸岩石砾地。
总面积为153.95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18%。
其中自然保留地74.59公顷,河流水面78.25公顷,内陆滩涂1.11公顷。
自然保留地主要为荒草地,其分布主要零星分布于镇域各个地区;
滩涂主要分布在沿河流一带;
河流水面主要分布于镇的周围。
第五条土地利用特点及其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的特点
(1)土地利用以农用地为主
本镇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5.00%,其中耕地面积比重最大,占农用地总面积的65.65%。
其次是林地和园地,分别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7.01%和12.14%。
园地主要用于种植橡胶,本镇是定安县主要橡胶生产基地之一。
(2)土地利用率较高,农用地后备资源不足
本镇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已开发利用各类土地12899.54公顷,土地利用率高达98.82%。
未利用土地面积为153.95公顷,其中自然保留地74.59公顷,且雷鸣镇地势起伏较大,适宜开发利用的荒草地等很少,且大部分位于山区丘陵地带,分布比较零散,地块小,水源不足,适合植树造林的多,宜于耕作的少,且河流水面用地也不适宜开发,因此,本镇后备农用地资源比较缺乏。
2.土地利用主要问题
(1)农村居民点利用率不高,利用效益未能有效发挥
根据定安县公安局人口和各国营农场人口统计数据,2005年雷鸣镇农村人口为24577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16.56公顷,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291.56平方米,远远超过《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规定的上限(150平方米/人)。
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点建设缺少系统规划,表现为居民点内部空间结构分散、布局混乱、闲置土地比重较高,土地利用效益尚未得到应有发挥。
(2)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来定安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将加快,需要增加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占用一定面积耕地,未来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3)土地利用集约度和规模效益较低。
主要体现为农用地利用的市场化程度低和双重用地现象较突出。
1.农用地利用市场化程度低。
由于部分农民小农意识仍然较强,经营理念和素质较低,土地利用仍处于粗放型阶段;
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单位土地投入少,产出少,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较低。
针对此问题,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地生产发展,提高农用地的综合利用和集约利用;
抑制农用地置荒或作其他用途,保证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连片性,提供农业规模经营的土地基础;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同时建立相应的农村人口、劳动力流动机制,为实现规模经营创造软件和硬件条件。
2.双重用地现象日益突出。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重不断减少,理论上农村居民点占全镇居民点用地的比重应逐年减少,但雷鸣镇农村居民点比重仍呈逐年增加之势。
主要的原因是移居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城镇和农村均占有用地,双重用地现象的存在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三章土地利用的战略与目标
第六条土地利用的总体战略
以保护耕地为核心,以基础设施用地配置为先导,加快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在巩固农业的基础产业地位的同时,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逐步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同时借助国际旅游岛建设,依托丰富的热带农业作物资源及南丽湖风景区等旅游资源,使雷鸣镇与定安县以及海南的其它地区联系更为紧密,不断加快城镇化步伐,以保证和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继续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提高农业的产值和效益;
第七条土地利用的目标
1.总体目标
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综合协调耕地保护、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三者的土地利用关系,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统筹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全面的土地利用保障,以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雷鸣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雷鸣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其功能定位对土地利用的要求,结合雷鸣镇土地利用的特点与问题,在雷鸣镇土地利用战略的引导下,确定规划期内雷鸣镇土地利用的总目标为:
(1)、落实定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加强用地的空间整合,优化城乡用地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为加快定安县社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2)、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实现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达到占补平衡。
同时,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3)、围绕雷鸣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优化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统筹区域与城乡土地利用配置,优先保障城镇建设、重点区域与重点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4)、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体系,促进土地功能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有序发展。
2.发展重点
在本轮规划期间,一方面借助国际旅游岛契机抓紧完成南丽湖风景旅游度假区的建设,积极引进客商,上马一批旅游项目。
加快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是提高城镇综合实力、调整产业结构的关键。
使雷鸣镇与定安县的其它地区联系紧密,可以依靠交通优势将雷鸣镇周边地区的反季节瓜菜和热带经济作物等集中到镇内进行加工或交易。
另一方面,从建设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入手,向大型商贸综合交易市场发展,逐步形成现代物流产业。
要把发展乡镇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的方针,促进乡镇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充分发挥它们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推进城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户籍管理和投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聚集,务工经商,促进城镇化发展。
通过工业发展加强对周边村镇经济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提高工业对当地居民发展的带动效率,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热带农业要进一步企业化、市场化,充分体现其科技特征。
热带农业应拓展内涵,把企业化和科技化作为现代热带农业发展的方向,通过科技服务,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旅游业要利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契机,进一步丰富其文化内涵,体现本镇的地方文化特色,发挥旅游资源禀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发当地特色旅游资源,重点保障南丽湖旅游发展区的建设用地,把旅游业作为镇域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来培育和发展并将其发展为以山水风光为核心主体,以休闲度假、康体运动为主题形象,集休闲度假、康体养生和游览观光功能为一体生态型旅游度假区。
第八条土地利用具体指标
1.耕地总量与基本农田保护
规划期全镇耕地总量保持在7183.33公顷,基本农田6150.44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5.62%,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58.73公顷以内。
2.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至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面积控制在1686.59公顷以内。
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3.59公顷以内,其中雷鸣镇镇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03.45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在738.06公顷以内,特殊用地54.16公顷,旅游建设用地415.64公顷,交通建设用地60.0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80.92公顷。
3.园地指标
2005年园地面积1346.5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0.32%;
2010年调整为902.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1%;
2020年调整为457.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1%。
4.林业指标
2005年林地面积1887.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46%;
2010年调整为340.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61%;
2020年调整为207.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59%。
规划期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全镇林地资源集约合理开发利用,使局部地区水土流失得到科学治理,热带天然林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热带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热带经济林得到全面发展,促进全镇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5.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指标
雷鸣镇通过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建设高标准、规模化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进一步开展基本农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推进土地整理与复垦,落实耕地补充义务量。
规划期内全镇根据县级分配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共补充耕地57.95公顷,其中复垦补充耕地33.06公顷,开发补充耕地24.89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58.73公顷,规划期内达到“占一补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近期(2006-2010)开发补充耕地8.21公顷,其中复垦补充耕地10.91公顷;
远期(2011-2020)开发补充耕地16.68公顷,其中复垦补充耕地22.15公顷。
各村的土地整理面积和复垦可增加的耕地面积详情见附表3。
根据对各个整理区域调查的土壤样本进行送检的检测结果,补充区域土地肥力符合耕地利用条件。
规划期重点开展农用地的整理以及对未利用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项目布局主要分布在龙梅村委会、南九村委会、南安村委会、山地村委会、石盘坡村委会,至规划期末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57.95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九条农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
到2020年农用地总面积10949.59公顷,较2005年减少145.36公顷,农用地总量的减少主要为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农用地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由85.00%降低至83.88%。
1.耕地
到2020年全镇耕地总面积为7183.33公顷,比2005年减少100.78公顷,耕地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5.03%,占农用地面积的65.60%。
规划期内必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58.73公顷以内。
通过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达到57.95公顷以上,其中包括其他各镇的在本镇的补充耕地量,以保证整个定安县内的耕地总量平衡。
2.园地
到2020年全镇园地总面积为457.80公顷,比2005年减少888.7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51%,占农用地面积的4.18%。
3.林地
适当开发荒草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植树造林,注重防护林的建设与保护,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到2020年全镇林地总面积为3006.15公顷,比2005年增加1118.8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3.03%,占农用地面积的27.45%。
4.其他农用地
到2020年全镇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07.07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266.0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89%。
其他农用地减少主要是考虑其过于分散的局面以及较低的生产效率,所以将部分其他农用地转为园地或其他经济作物用地,以提高土地生产效率。
5.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研制的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用地。
到2020年全镇设施农用地面积为95.24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8.61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87%。
第十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1686.59公顷,较2005年减少118.00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12.92%。
1.城镇工矿用地
到2020年全镇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控制在123.59公顷以内,比2005年减少11.4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5.29%。
其中雷鸣镇镇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03.45公顷以内。
2.农村居民点用地
到2020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控制在738.06公顷以内,比2005年增加21.5公顷,占全镇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5.49%上升到5.65%。
3.交通运输用地
到2020年总面积达到73.17公顷,较2005年净增加17.32公顷。
重点是旅游区道路网的建设,同时确保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村道路网的改建,扩建等用地需求。
4.水利设施用地
到2020年总面积达到280.92公顷,较2005年净减少126.43公顷。
用地的减少主要是由于水库水面转为养殖水面或者坑塘水面等。
5.独立基础设施用地
独立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居民点之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呈点状分布的其他基础设施用地。
独立基础设施用地全部为新增建设用地,分配到各个村委会,以保证经济发展对于独立基础设施用地是需求。
6.其他建设用地
主要包括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宗教用地和殡葬用地,2020年规划总面积为470.85公顷,较2005年净减少18.97公顷,其中主要为南丽湖旅游建设用地。
特殊用地仅为54.16公顷。
第十一条未利用地的开发
因地制宜的将部分宜耕荒草地开垦为耕地,充分利用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滩涂进行植树造林,到2020年全镇未利用地面积为427.31公顷,比2005年增加273.36公顷,其中自然保留地为181.22公顷,较规划前增加106.63公顷。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和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土地用途分区
依据本镇土地资源特点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基于土地用途和管制措施的差异性,将镇域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土地利用区,并制定各个土地利用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与措施,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林业用地区、园地用地区、其他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和旅游建设用地区。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保证粮食安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对主要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规划期末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6219.65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1、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各项用地审批。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3、建立基本农田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结合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加强区内的农田水利排灌设施和农田林网的建设,提高配套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
4、除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外,其余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5、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项目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
6、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建设项目清单内难以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等),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保护规模的前提下,可以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
7、运用高精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手段,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动态监测与评估。
第十四条一般耕地区
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区,为农副产品生产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主要包括现状耕地中规划建设占用以外的耕地和宜耕地规划为耕地的部分。
规划期末确定一般耕地区面积为1102.10公顷。
一般耕地区管制措施: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开发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能扩大其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或荒芜区内土地,禁止占用耕地进行除农田防护林之外的各类造林、绿化带建设活动。
4、禁止非农建设占用区内土地,确保实现规划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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