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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中的个人道德与制序演进
文化传统中的个人道德与制序演进
——从格雷夫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看东西方社会制序的原发路径
哈耶克说过:
「如果历史上有甚麽事情几乎完全失败了的话,那就是人们对道德变迁之原因──在这些原因中,说教可能最不重要的解释,但这些原因有可能是那些决定人类演进进程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1哈耶克的这一见解,含蕴甚深。
哈耶克的这句话,含有两重意思:
一,道德变迁的原因,难以理解,难能解释;二、道德与社会制序的变迁,有着错综复杂的内在关系。
哈耶克这里并没有提及另外一个极其重要但同样「不可言说」的问题,那就是道德法则的实质是甚麽?
从整个人类思想史来看,甚麽是道德,这是一个从亚里士多德、休谟、康德、维根斯坦,到现代元伦理学家如斯蒂文森以至到当代博弈论经济学家哈萨尼和宾默尔就一直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
这里且不管道德的实质是甚麽,哈耶克的上述逻辑断想看来是对的,那就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制序都有一定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
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在任何社会制序的生发、型构和变迁中,均会有一定的作用。
然而,「理性直观」和「逻辑断想」是无法替代「科学」的「求证」的。
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环境中,更是如此。
那麽,进一步的问题自然是,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与社会制序的生发、型构和变迁的关联机制是怎样的?
我们如何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验证」哈耶克的上述理论断想?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格雷夫教授拓辟出了他的颇受西方学界瞩目的「历史比较制序分析」理论进路。
在其历史比较博弈分析的理论建构中,格雷夫试图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道德与社会制序的生发与型构的关联机制,做出一些解释2。
本文以下将简要介绍格雷夫教授的「历史比较制序分析」进路的理论成果,并从中反思出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中的「道德类型」在东西方社会制序化程度上所引致的差异及其原因,以及伴随不同制序变迁路径的社会经济後果。
一、理论假定
为了使我们的理论考诘从纯思辩的理性推理走向「历史的理论分析」从而更接近成为现实世界的「镜像」,让我们先把人类社会的种种活动和交往视作为种种社会博弈,而把社会中的人视作为各种博弈者。
为了理论论述的方便,我们也把种种社会博弈者做一简单的分类。
根据人们在静态、动态和重复博弈策略选择中的「禀好」,我们把社会中的博弈者分成两个类型:
C类型的「直接理性最大化」的无道德感的人;H类型的有道德约束的理性最大化者。
从经济学来讲,在广义「多人囚犯困境」的直接社会博弈中,与所有人都选择H类型策略相比,所有人都选择C类型策略将会导致每个人都「景况更差」。
但由於在这种广义的多人囚犯困境的社会博弈中选择C类型策略是每个人的「占优策略」,即不管他人选择甚麽样的策略,自己最优的选择是C,这就需要衍生、制定或设计出许多制序安排来限制人们选择C类型策略。
然而,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演变过程中,这种C类型的策略选择和C类型的人与H类型的策略选择对社会制序化进程和制序变迁路径意味着甚麽?
换句话说,是否人人都选择H型策略而不选择C型策略在社会的进化中就是好的?
这是否就自然会产生更多的合作剩余从而衍生出一个比C类型文化信仰的社会更加优越的H类型的社会?
我们迄今为止的社会制序的理论分析已经发现,社会制序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一个社会的既存文化在社会过程中的外化,或者说,社会制序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既存文化的「影射」、「镜像」或「历史积淀」。
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这种文化在社会过程中外化的内在机制是怎样的?
从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类型的分析视角,我们可以进一步展开文化本身向社会制序外化的内在机理。
因为,在社会系统中,文化信念是与伦理、价值观、社会规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而社会伦理、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反映在个人的实践中,就是道德标准。
反过来看,一个社会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标准也就是支配人们活动和交往的一些共同文化观念、文化信仰和价值观。
这里,且不管道德法则源自何处,但作为人类实践理性中的「定言命令」,社会伦理和道德标准是通过「文化濡化」和文化演进的社会过程而变成一个社群或社会内部成员的共同知识的。
如果把文化濡化看成是导致社会制序的历史连续性、延续性和承传性的一种社会机制过程,那麽,伦理和道德对社会的制序化、经济组织的型构、社会结构的定型与演变,以至对社会制序安排的经济後果发生一定的影响,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从社会制序的微观生发机制来看,由於任何社会既存的文化信念、道德伦理作为人们的一种「共同知识」,会决定和影响处於一定社会博弈安排中的每个博弈者对他人的行为和策略选择的预期,因而它们自然会作为处在一定文化濡化机制中的个人「知识」和「信念」与个人理性计算一起来决定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策略选择。
按照演进博弈论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进路,我们可以认为,在社会传统中所延续下来的文化信念和伦理道德与处在一定社会背景和文化濡化机制中的个人的博弈策略选择中「凝聚点」4和「合作预期」密切相关,从而直接影响到人们社会博弈的均衡,以致对社会博弈规则的型构以及其实施机制形成发生作用,从而最终在社会制序安排上固化下来或者说外化出来。
回到人类社会历史的现实中来,我们即会发现,人们在社会博弈中采取那种策略,不仅是一个个人的理性计算问题,也不只是一个理性与道德的权衡还是道德推理(moralreasoning)呢?
)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问题。
譬如,在以色列民族中,由於数千年来信奉《旧约》的律法,其中包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箴规,人们在重复社会博弈中大都会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
在数千年传统中华文化的「忠恕、宽厚、中庸、仁爱」教说濡化下的华人社会中,人们大概会较多地采取「两怨还一报」或「多怨还一报」的策略选择。
5在主要承传古希腊──罗马文化中个人主义传统的西方社会,人们可能较多「理性、精明且审慎」地按可计算出的最优策略选择进行社会博弈。
6
按照我们的社会博弈规则一般内生於博弈过程中的「自发秩序」,而社会秩序则源於人们重复博弈中的均衡选择的分析进路7,我们这里自然会通过「逆向推理」而发现,人们的文化观念、伦理道德通过影响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策略选择进而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从而在长期过程中内生地型构、「凝固」和演进社会博弈规则。
另外,按照格雷夫教授的分析进路,人们不同的文化信念也会导致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形成从而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安排来。
在社会演进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又通过吸纳新类型的博弈者而改变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从而改变对某种策略选择的支付而逐渐改变博弈规则。
照格雷夫看来,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司法机构、信用机构以及现代公司等等。
格雷夫还认为,一种新的组织的出现也反映了人们知识存量的增加,而这种知识存量的增加所带来的组织创新拟或是人们有意识地追求某种社会目标的结果,拟或是人们无目的地进行某种社会博弈实验的结果。
在具体到我们以两种简单人格类型所划分的社会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认为,那种与普遍C类型博弈者相适应的必定是一个个人主义社会;而与普遍H类型博弈者相适应的拟或是一个集体主义社会,拟或是一个社群主义社会。
8按照格雷夫的理解,在这种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与社会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的维系因而多发生在家族、姻亲和熟人之间,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协定的实施则主要是通过习俗、惯例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制序来进行,从而导致这种社会的内部结构将是「离散的」。
与之相反,在以个人主义为基因的C类型社会中,由於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交易和其它社会交往会发生在不同社会族群和社会阶层之间,而个人的社会地位又往往随着人们交往与交易半径的扩延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发生移位和变化。
另外,在个人主义的C类型社会中,合约的实施又主要通过一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来进行。
因此,C类型的社会结构从整体上来看往往是「整合的」。
那麽,为甚麽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的结构是「离散的」,而个人主义社会的内部结构却是「整合的」?
这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推理相矛盾。
这个「吊诡」是如何产生的?
格雷夫通过分析C类型和H类型人群的历史博弈结果,在论辩逻辑上非常清晰地剥离出了这一「吊诡」产生的内在机理。
二、传导机制
在1992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制序与国际贸易:
商业革命的教训〉、1994年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
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以及1999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热那亚与马格里布商人:
历史比较制序分析》一书和其它文着中,格雷夫以十一至十二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部的文化信念之差异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型构,伴随着社会组织型构的社会结构的固化,信息的传递、协调机制以及合约实施机制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历史的、比较的和博弈论的理论分析,从中得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洞见。
在历史上,马格里布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
Maghrib原为阿拉伯语,意为「阿拉伯的西方」。
在历史上,马格里布的地域覆盖现在的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大部分地区。
在公元七世纪左右,曾有过「马格里布」国家。
热那亚则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在历史上曾是後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城邦国。
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十一和十二世纪,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面临同样的贸易环境,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差不多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
唯一不同的是,马格里布商人持一种以诚信为主的文化信念,而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内部进行商业和贸易活动;而属於拉丁世界的热那亚商人则有着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时代承传下来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社会和族群中进行贸易活动。
按照我们上面对社会历史中的博弈者的分类,我们可以认为,热那亚商人及其代理基本上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C类型的商人,即自私的、不讲诚信的直接最大化「博弈者」;而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则是典型的H型的社会博弈者,即讲诚信的有约束的最大化者,或者说「讲道德的人」。
由此,我们可以把这两个历史史实中的商人群体视作为典型的C类型和H类型社会博弈者的典型代表。
那麽,这两个类型的社会和典型的社会博弈角色的博弈结果导致了一个甚麽样的制序化过程,甚麽样的组织型构过程,以及演进出甚麽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并导致甚麽样的社会经济後果呢?
由於在历史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同时面临着在他们各自的商业贸易活动地区雇佣代理问题而代理又面临一个诚信守诺还是欺诈问题,两个贸易群体面临着我们在上面所分析的动态互惠博弈中的囚犯困境弈局。
这两个贸易群体要进行其经贸活动,首先就面临如何解决这种动态互惠博弈中代理的守诺即不欺诈问题。
由於不同的文化信念,这两个贸易群体在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的「单方囚犯困境」上采取了不同的策略选择,也就因而型构出了不同的商业组织网络形式、不同的社会结构、不同的制序安排,并导致了不同经济後果。
为了理清格格雷夫是如何进行他的历史比较制序的博弈分析的,我们先列一下他所使用的数学符号。
在1994年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长文中,格雷夫使用了下述数学符号:
M:
代表商人;A:
代理,且假定MA;β:
代理收入的时间贴现率;φu:
未受雇佣的代理在每个时期所获底线效用,并假定φu≧0;w:
商人找代理所付给代理的佣金;κ:
假如商人不找代理自己独自经营所获收益;r:
假如商人雇佣代理所产生的「总合作剩余」。
在上述条件下,假如代理是诚实的,商人的收益为r-w。
很显然,只有在rκ+φu时,商人和代理的互惠合作才能得以进行。
在上述定义下,假如代理欺诈了,商人的收益为0,而代理的收益必定为αφu,因而这里α代表如代理欺诈商人所得的收益。
这也意味着如果代理欺骗了商人,w=α。
给定上述假设条件,我们也可以直观地推断出,如果代理是个骗子,商人宁肯自己经营,得收益κ。
这意味着κr-α。
在上述社会博弈安排下,每个经销商根据与代理商的上期互惠合作博弈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其合作关系。
然而,由於不同时期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就有一个经销商不管代理诚实与否而被迫中断合作关系的可能。
格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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