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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工作面管理规定
综采工作面管理规定
附件1:
郑煤集团公司综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综采管理,发挥综采机械化的最大效能。
实现综采工作面的安全高效,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面工程管理
第二条巷道工程设计
1、工作面设计时,要首先考虑采用伪倾斜布置。
伪倾斜坡度平均6–10度,工作面沿走向长壁开采的严禁设计为仰采。
2、工作面走向长、切巷长要根据开采条件尽可能加大,面长达到150﹣200m左右,并考虑有利于打钻加固底板和工作面消突,老矿井可考虑跨上(下)山连续开采。
新建矿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走向长度要达到1500﹣2000m以上。
3、上、下付巷采用36﹟U型钢支护时,上付巷净断面不小于12.5m2,下付巷净断面不小于14m2,使用金属拉杆不少于5道。
压力较大时,要采用双道工字钢连锁。
4、工作面排水系统设计要包括上、下巷水沟断面及铺设形式等内容。
5、综采工作面的设计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巷道工程施工
工作面送巷时,上、下付巷必须保直,两巷中心距误差不大于500mm,下付巷巷道中心线与设计中心距误差不能超过200mm,上付巷要严格跟底掘进。
下付巷在不影响设备安装和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尽量跟底,煤层起伏较大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留底煤,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备案。
综采工作面停采线里外各10米范围内,送巷时应留有0.6–1米厚底煤。
第四条巷道工程验收
1、工作面贯通后,矿地测科要重新测定上下付巷中线,并标定中线位置,误差超过标准的由掘进队进行处理。
2、工作面送成后,矿要组织有设计、生产、掘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通风、地测、调度、防治水等单位,对工作面巷道工程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发现有安全、质量影响设备安装等问题,要责成掘进队处理。
第三章工作面安装、生产、回收管理第五条工作面安装、拆除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在安装回收期间各矿要成立安装、回收指挥部。
常务副矿长担任指挥长。
要加强安装回收措施的学习培训,指挥部负责对安装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对考试情况要进行抽查。
第六条上、下付巷的轨道中心距为600mm,宽窄误差不超过±62mm,接口误差不超过±2mm,道木的间距必须符合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七条上付巷支架运输推广应用无极绳绞车,斜巷绞车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和地锚。
地锚坑深度:
煤层不小于1m,岩石不小于0.6m,斜坡运输使用四保险。
运输巷道坡度大于15度时,地基必须用水泥浇灌。
第八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前要组装模型车通过线路,巷道高度、宽度不能满足支架运输要求的要进行扩修。
第九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第十条工作面采到停采线前20m时,要探工作面底煤厚度,见岩石底板时要及时提巷,留0.6–1.0m
厚底煤,采到停采线前10m时,应上双金属网,铺设钢丝绳,扩超前棚,落底铺道,采取在工作面装平板车。
第十一条安装、拆除支架的起吊间,支架两侧必须保证有0.7米以上的行人空间。
安装、拆除支架前必须制订支架拆装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试。
第十二条支架在工作面卸车之前,距已装好支架外侧1米处用直径大于200mm的园木打两根戗柱,以防下卸支架撞坏已装好的支架。
第十三条支架安装拆除前移或调向时,严禁把滑轮挂在支架顶梁油缸或棚梁上,用绞车钢丝绳绕过滑轮前移或支架调向,防止滑轮拉断,钢丝绳打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用单体柱推移或支架调向时,要避免单体柱滑倒伤人。
第十五条安装、拆除过程中,必须使用链子或绳鼻联接时,要用专用锁具,严禁使用活环。
第十六条支架沿切巷下卸或上拉过程中,切巷内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遇有异常情况时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新安装工作面,设备车必须放在上下付巷内。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各生产矿井需要新购置、改造、大修综采设备,要编制综采购置计划,打请示,报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新型设备订购,应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有关部门进行前期考察,确保订购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
第十八条新设备的随机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在设备到货后交生产技术部、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新设备到货后,由供销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由设备管理中心对实物验收,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台帐。
第十九条综采设备的租赁按《郑煤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综采设备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中心根据生产安排,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
调出、调入单位必须及时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设备租赁相关手续。
调出的综采设备必须完好。
第二十一条综采设备及冬季大修禁止露天存放,确需露天存放的,必须有保暖措施,保证温度在5度以上。
库房内的综采支架在冬季要有采暖措施。
在5度以下安装拆除的,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供销公司提出计划,购买防冻液,并负责将防冻液注入油缸上下腔内,保证综采设备存放和运输过程中不被
冻坏。
凡冻坏油缸、立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按原值加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综采设备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由设备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设备大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架大修管理
1、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大修前鉴定。
2、结构件喷漆前必须把浮煤、铁锈清洗干净。
所有滑道内不允许有浮煤杂物。
顶梁、掩护梁、底座等有较大平面的结构件在任一部位上最大变形不得超过10‰。
结构件上穿过四条主筋板的通孔必须保证同轴度。
掩护梁的两个通孔要保证左右两边的孔中心距相等,以保证支架组装后顶梁和底座不调斜,在井下使用时受力均匀。
侧护板侧面与上平面垂直度不得超过3%。
3、必须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严格按标准进行焊接,不允许出现点焊、漏焊,焊缝在井下出现开裂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4、万合公司大修时要修理支架抬底座千斤顶及附件。
报废的抬底座千斤顶经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验收后方可更换新品。
5、所有立柱及千斤顶必修全部更换新密封件。
大修后的支架应按3%抽样(不得少于2架)进行性能试验。
验收人员对抽样支架的大立拄、推移千斤顶、伸缩梁及插板油缸等部件必须进行拆检。
万合公司要配齐测量仪器,拆检不合格时要加倍拆检,并酌情给予罚款处理。
6、立柱活塞杆的直线度不得大于1‰,千斤顶活塞杆直线度不大于2‰。
7、各类型缸体不得弯曲变形,内孔的直线度不得大于0.5‰,缸孔直径扩大、圆度均不得大于公称尺寸的2‰。
8、解体后的阀类零部件必须彻底清洗。
各阀体孔道表面、阀芯表面以及其它镀层不得脱落和锈蚀。
9、各种阀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等资质证明。
集团公司定期对阀类招标一次,新购阀、维修阀按招标确定的厂家订购、大修。
私自更换厂家的罚款5–10万元。
10、阀上所用各种弹簧不得有锈斑或断裂,塑性变形不得大于5‰。
11、阀上所用密封件一律更换新品。
12、验收阀类时拆检不少于1–2组。
13、整架的设计结构和液压系统,不经生产技术
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凡擅自改动设计影响生产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14、支架在水平位置,其高度与顶梁前柱窝中心的垂线距底座中心线的偏离尺寸之比,不得超过28:
1。
15、泵站供液,操作操纵阀,使立柱及千斤顶全行程动作三次,各部位动作应准确、灵活、平稳、无阻滞蹩卡和噪音。
16、用一个阀操作两个千斤顶时,被操纵的千斤顶应保持同步,不得产生蹩卡。
17、支架分别升到距最高和最低位置150mm处停止供液,保持5分钟,各部件不得有渗漏,支架不下降。
18、支架在出厂验收时,必须使用大流量的乳化液泵,压力达到25MPa,达不到标准的不进行支架动作试验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综采支架矿厂交接管理
1、矿方交厂方待修支架必须完整、不准拆件、缺件。
2、解体升井的支架在矿运输之前,易损件及其它散件要分类装入编织袋,防止丢失和损坏,以便于交接。
3、支架全部拉完后,矿、厂对到厂支架整理出综合缺件交接单,标明零配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矿厂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矿、厂、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中心各一份。
4、一套或一批支架进厂后,验收小组要根据交接单进行修前鉴定。
第二十五条支架大修管理及处罚
1支架大修费结算:
综采支架大修结束后,经组织验收合格,核实费用后,方可结算。
2支架大修质量及处罚标准(承修单位)
(1)顶梁、掩护梁、底座在井下使用三个月内,发现因焊接质量差,出现结构件严重开焊、断裂、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每一处罚款2万元。
并由承修单位负责现场处理和更换,矿上应给予协助。
(2)推溜移架联接耳、及支架抬底座上下柱窝、抬底座油缸上联接耳、大立柱上下柱窝开焊、失效一处罚款2万元,并由承修单位到现场处理。
(3)在井下使用三个月内,前后推杆断裂失效,分别罚款1万元。
(4)在井下使用三个月内,大立拄、推溜移架油缸密封失效,每根罚款2000元,伸缩梁油缸、插板油
缸失效罚款1000元,侧护油缸失效罚款500元。
(5)支架所有销子在井下使用3个月内发生弯曲、断裂,每根罚款500元。
(6)胶管在井下使用3个月内发生破裂(挤破、拉断除外)每根罚款200-500元。
(7)支架在井下3个月试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万合公司负责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规程进行操作,人为造成损坏的,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并按第25条第2项规定标准进行罚款。
(8)报废的零散部件、短推杆、插板、各类油缸等由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核算报废的零散部件的残值,残值用以加工推杆、小油缸,改进支架技术性能。
万合公司如擅自处理,将按残值双倍罚款。
(9)支架操作阀组、平面截止阀、液控单向阀等阀类及高压胶管使用两个工作面后必须更新,否则每架按6000-8000元罚款。
(10)支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出现跑、冒、滴、漏,一处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电气设备大修标准及处罚(承修单位)
1、送修电气设备,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大修前的鉴定,不符合大修要求的不做大修安排。
2、送修开关不允许缺插件、接线柱、导电带、喇叭嘴等,如整台开关拆新换旧及缺件超过200元以上者,取消该台设备的大修计划。
3、送修移变不允许缺高压接线器、低压半导体脱扣器、导电带、接线柱、漏电插件等,拆新换旧及缺件超过2000元以上者,取消该台设备的大修计划。
移变出厂前要按标准进行耐压试验。
移动变压器及开关全部更换新真空管。
使用单位在设备移交时严禁拆卸移变及开关内的真空管。
4、开关、移变大修竣工后,必须加强验收,矿方要组织专业人员到厂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处理彻底,方可出厂。
第二十七条五机及泵站大修管理
1、五机及泵站大修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前鉴定,承修单位提出修理明细和预算。
2、五机及泵站大修时所使用的密封件、橡胶件及其制品必须使用进口密封件,否则按配件原值对承修单位进行罚款。
3、大修时更换的齿轮、轴承、刮板、链条、链轮、截齿和液压元件等配件必须是原厂家产品。
否则按配件原值对承修单位进行罚款。
4、五机及泵站大修投入使用三个月内出现大件损
坏影响生产时,对承修单位罚款3﹣5万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大修竣工的五机及泵站,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设备大修结算手续必须齐全,否则不予结算。
6、对于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的设备,必须返原厂家大修。
第六章配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综采大修、新购配件由使用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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