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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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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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
厂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出租人:
(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下称“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出租之物业第一条出租物业之坐落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区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
该物业之平面图简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该物业之面积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该物业之设施状况该物业之配电量为,用水量为。
第四条该物业之用途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
第二章租赁期限第五条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起,至年月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该物业之交付第六条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与起租日前天,即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手续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
乙方收取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交付状态
(一)厂区范围四周围墙搭建完毕
(二)厂房内卫生间基本装修完成
(三)厂区内全部建筑垃圾及堆放物全部迁出完毕
(四)用电100KVA及用水已到位第八条承诺与保证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乙方交付该物业。
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第四章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九条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租金价格为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0.45元,租金为每半年给付一次,先付后用,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元。
(三)租金的付款方式为:
第五章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第十条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
乙方基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期间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基于乙方购买甲方厂房及土地,双方同意乙方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充抵购买价格。
第十一条以租代售之条件
(1)以租代售之价格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800元(包括全部土地),如果乙方实施购买行为在三年承租期限内,次价格不变。
(2)该契约之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按本契约第四章处理。
租赁期间乙方实施购买行为,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
A、预付房款达到50%(包括租金),即甲方为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产证交接时,余款付清。
B、乙方投入生产后,乙方付款超过50%(包括租金),甲方同意以房产证为乙方作担保向银行抵押贷款,以贷款余额支付甲方剩余房款50%,余款待甲方为乙方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付清。
C、上述房地产买卖,双方同意另签订书面买卖协议。
第十二条该物业之修缮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如双方完成房地产转让后,原建筑单位对该房屋的保修条件不变。
第十三条该物业之室内装修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进行室内装修。
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甲方。
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对装修予以保留。
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任何补偿。
第七章双方责任第十四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章不可抗力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之事由甲、方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
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租赁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支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之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进行计算。
逾期超过天,甲方未交付该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己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如乙方按本契约明示要求购入租赁厂房,甲方违约不同意出售或拒绝或拖延办理相关手续超过60天,则视为违约。
违约金计算为:
A、租金从起租日按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0.30元计算,超出部分应返还乙方;
B、甲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九条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
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自乙方应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项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年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放弃购买权利的,则合同结束后,无权主张相关超出部分的租赁费用。
第十章附则及其他第二十条税费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包括房地产转让),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其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可挂号邮件发出。
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时,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发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发收人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1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二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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